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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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思考

摘要:依靠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正在世界范围内投入使用。相比于传统普通汽车,自动驾驶汽车不需要驾驶人的实际操作,通过智能驾驶系统对路面进行感知与反馈,实现上路运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但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相关法律与制度还无法对其进行规制与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侵权事故,有关责任主体和过错的认定将会产生很大争议,类推理论也很难适用,在司法实践上容易造成司法混乱与冲突。

关键词:自动驾驶;法律空白;司法混乱;责任主体;过错认定

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和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自动驾驶汽车正在颠覆人类对汽车的认知。自动驾驶汽车,顾名思义,是指在驾驶员不干涉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尖端技术感知周围环境,自动避开障碍物,实现道路合法、安全和自主移动的机动车辆。[1]自动驾驶汽车有主要两大优点,效率和安全。它将闲置的汽车利用起来,通过终端算法优化路径,有效协调车流量;克服人类驾驶的不足,例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降低汽车事故发生率,避免人员死亡。虽然自动驾驶汽车相比较人类驾驶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任何一家企业机构也不能保证100%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产生诸多前所未有的争议焦点。2016年2月谷歌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进行公路测试时与公交车相撞,事故表明自动驾驶汽车负全责。[2]2018年3月18日夜间,Uber的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撞死一名过马路的女子,成为世界上首例行人被自动驾驶汽车撞死的案例。[3]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侵权案件随着技术的应用愈发增多,迫切需要法律进行引导与规制,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全世界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各国的立法工作相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比较滞后,同样对我国的法律也是个极大的挑战。

一、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路测制度的立法现状

就目前来讲,自动驾驶技术在我国方兴未艾,但还没有形成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统一、全面的行业标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可依。2017年12月,《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确立了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合法地位;2018年3月,上海市颁布了比北京指导意见更为细致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规定了车辆测试者的测试要求及申请条件。随后,重庆、杭州、深圳等城市纷纷出台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全国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指导规范产生,该规范阐述了测试期间的交通违法的处置办法以及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况。虽然各省纷纷出台相关测试制度办法,但是我国当前没有具体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上产生矛盾与混乱。

二、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

2016年1月20日,一辆自动驾驶的特斯拉汽车在高速路上撞上了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洁车,特斯拉车主高某宁当场死亡。[4]随后,车主父亲起诉特斯拉公司自动驾驶功能存在缺陷和虚假宣传,要求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而被告拒绝检测,并要求事故责任由车主负责。目前案件尚未审结,但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可以看出来,在责任认定上,因为车主高某宁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7月5日,某公司创始人李某宏乘坐某公司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驶上北京五环,这是该技术在我国公路真正的应用。这辆某公司自动驾驶汽车行驶速度并不慢,但还是难以完全跟上五环上的车流速度,更严重的是出现了长期压线甚至压实线的违法状况。[5]自动驾驶汽车路上违反交规,到底由谁负责?最终交管部门也只能依照现有法律对某公司由于未经批准而擅自上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关于该车在道路上的其他违章行为不了了之。这就与现有法律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对于违章事故的处罚针对的是驾驶者,当没有驾驶者的情况下,是否能将乘客作为处罚对象呢?

三、自动驾驶汽车民事侵权认定的困境

(一)现有法律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还无法全面规制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是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使用人并不同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使用人。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并不直接控制汽车的行驶,对于侵权事故的发生也是没有起到直接作用,实际就是一名乘客的角色。倘若让实际乘客承担如此高的侵权责任,违背公平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规制的对象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而机动车的研发者、制造者并不包含在内。若将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交通侵权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缺陷”去规制仍显得不足。首先,产品缺陷有三点免责条款。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这样的尖端科技产品,其本身有着超前性,在运营的时候如何判断产生的缺陷十分困难,无法做出客观评价。其次,如果按照《产品质量法》去规制很容易适用生产者的免责条款。相应责任就会加重到驾驶者身上,受害人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无法用《产品质量法》去规制。

(二)侵权责任主体难以认定

有关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主体当前是一大争议焦点。自动驾驶汽车与普通汽车的最大区别就是没有方向盘、油门踏板、刹车踏板等人工操作机械,不需要人为操作上路,一切全凭驾驶系统的大脑“智能驾驶系统”进行路面控制,也就是说这种智能驾驶系统就是看不见的司机。如若发生交通侵权事故,首先认定责任主体就很困难。例如,2017年5月,德国《道路交通法(修正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自动驾驶模式,驾驶员和车主承担直接责任,制造商不用承担责任。[6]英国的《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与之相反,事故责任由制造商承担。美国的各州立法不同相同,密歇根州规定如果不是生产的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制造商则不承担责任。纽约州认为车主、驾驶员和制造商都可以成为事故责任主体。

(三)归罪原则难以适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平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利益的原则下确定了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过错推定原则。传统的以驾驶人的主观过错为基础的二元归责体系,[7]虽明确具体,但是该原则能否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事故学界有很大争议。对于普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通常是以驾驶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作为过错缘由,这参考的是学理上的“船长理论”,车辆驾驶人相当于船长,必须对之间所掌控的船只负责,同样地开启自驾模式的人应承担随后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然而,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并不是驾驶者而是乘客,无需履行驾驶者的注意义务。理所应当就不能以过错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款产品,能否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商、销售商的无过错责任呢?上述文中已说到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复杂性与超前性,很难证明其存在有产品缺陷,进而无法让生产商、销售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类推理论难以匹配

1.电梯理论

电梯理论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应与电梯一样,其所有人应保障汽车驾驶的安全性,并对因汽车构建缺陷、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电梯与自动驾驶汽车有本质的不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电梯的运营者只有在电梯故障时才会对电梯采取控制措施,而驾驶自动汽车可随时对汽车进行管控;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事故,一般是电梯管理者承担责任或者是生产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归咎于汽车所有人是远远不够也是不公平的;二是电梯的运行程序设定非常简单,而自动驾驶汽车通过智能运行系统能够对外界进行感知和判断。所以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案件类推于电梯侵权案件是行不通的。

2.飞机自动驾驶理论

该理论同样无法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案件。飞机外界的驾驶环境、干扰因素同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影响较少同时驾驶飞机的飞行员需要通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和长期的专业训练,相对而言乘坐自动驾驶汽车不需要复杂且严苛的筛选,如若将责任事故归结于汽车所有人或使用者实属不妥,有失公允。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完善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与制度构建

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不能有效规制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问题,而且会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所以当下及早制定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明确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目的,调整智能驾驶系统研发者、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乘坐者以及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同时在立法定位上,弥补法律缺失和矛盾,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刑法责任事故、交易、行驶规则、注册登记、侵权赔偿进行立法,同时不能与现有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改革现有驾驶资格制度和累计记分制度,降低对驾驶者年龄、身体条件、驾驶技术的标准;强制要求对自动驾驶汽车安装“黑匣子”装置并建立省级“黑匣子”分析中心;同时构建“双保险”体系与赔偿基金的配套制度,在现有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下,增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强制保险,仿照外国经验,设立自动驾驶汽车专项基金会,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应采用链式分配制度,责任主体包括研发者、生产商、使用者、保险公司、国家监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主体。[8]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每个与自动驾驶汽车有关的主体都能得到相应的规制,相对来说较为公平公正,形成风险责任负担闭环。首先,由于研发者有着合理研发的义务,遵循人类伦理规则,单纯免除其责任不利于实现道德与科技的平衡。其次,制造商在保证制造商品合格的同时要承担最小化的安全保障义务,要为驾驶者提供安全保障装置和简便干预手段。再次,驾驶者要有谨慎驾驶义务。驾驶者不能因为乘坐自动驾驶汽车而完全放弃对汽车的干预与控制,当自动驾驶汽车产生故障与警报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车辆的运行。最后,监管者应有全程监管的义务。自动驾驶汽车入市前做好审批,投入运营中实时掌握系统数据,发生事故后监督保险的理赔。

(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过错的认定

应确立过错加无过错加公平责任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9]驾驶者没有对自动驾驶车辆尽到维护或者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引发交通侵权事故,驾驶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完全由智能驾驶系统造成交通侵权事故时推定使用人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研发者和生产厂商采用过错推定归罪原则,认定造成事故的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相当困难,所以划分一个标准,只要不因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就推定自动驾驶车辆具有缺陷。这样也使得公众对汽车质量产生信任,有利于自动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沃尔沃总裁宣布对该品牌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保险人根据上述主体购买的险种承担相应责任。

五、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正在快速发展,它能消除驾驶员由于情绪、经验不足、酒驾等引发的公共危险,同时充分利用闲置车辆,节约公路资源,缓解城市拥堵,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但同时,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形成具体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理论还存在很大争议,这样不利于有效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当下,自动驾驶技术虽然没有完全成熟,但我国应及时规制现阶段自动驾驶技术产生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让法律为科技发展、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贾广芝 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