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谈刑事审判精准化量刑的技术辅助实践,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刑事审判中的核心议题是定罪和量刑,解决量刑公正是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当下通过大数据乃至人工智能模式来辅助量刑的实践越来越多,通过对技术辅助量刑的历史梳理,对当下刑事审判的精准化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量刑精准化;电脑量刑;理论与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被告人认罚”,从而要求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达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检察机关要求尽可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公诉人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量刑权由审判机关掌握,公诉机关缺乏量刑经验,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都不可能达到一样的量刑,让公诉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为法官所接受,无疑会难上加难。是否有一个让公诉和审判人员都能参照的量刑标准,从而让各方的分歧减少,成为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当涉及量刑标准问题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非常火热的当下,不得不让人想到“电脑量刑”这一可能实现人们对量刑标准化期望的事物,而“电脑量刑”并非一个新鲜事物,其提出和发展历程值得我们去回顾和研究。
一、电脑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电脑尚未在我国社会生活和日常办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国就有人提出关于电脑量刑的想法,并有学者着手进行课题研究和系统设计。例如,1986年《法学》杂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电脑量刑目击记》,记录了一场电脑模拟量刑的场景,在当时华东政法学院的计算机房,由刑法专业青年教师史建三和上海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胡继光合作,编制了一个盗窃案的电脑量刑软件,通过让一群审判人员回答盗窃金额、犯罪手段是否严重、犯罪动机、悔罪态度、是否从犯、有无自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电脑里输入相关数据,最终的量刑结果出来后,“大家争着一看,公认这个结果是公正的,与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1987年,该软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长宁区法院刑庭对已决案件和未决案件进行测试,100多个案件,电脑和审判人员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负误差不超过半年的情况)。同期杂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师的论文《量刑最佳适度与电脑的运用》,阐明了电脑具有运算快、精度高、能充当“铁包公”的角色等优势。在《从量刑现状的调查看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作用》一文中,列举了一个调查现象:给予100名审判员150个盗窃罪的假设事实,要求审判人员仅就每个案件中给定的事实提出量刑意见,100名审判人员对拟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间的差,小则半年,大则为18年,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区盗窃数额规定不同等合理差异,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4年左右,案例的有关量刑情节越多,审判人员的量刑差异就越大。该文认为,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审判人员,而永远是审判人员手中的工具,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也存在无法自行从过去的经验中学到东西、处理新型犯罪现象的能力较差等缺陷,但却不能否认它在处理90%以上常见多发犯罪时的高超水平。对电脑辅助量刑的研究能够推进定罪量刑活动定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1988年《中国法学》第4期上刊载了《未来的“电脑法官”——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论》一文,该文认为当时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在一些审判人员的私下交谈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场相提并论者,不无讥讽地将量刑不平衡现象喻之为“一个市场一个行情”;而且举例一个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审判处二十年;另一个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中,一审判处十五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文还追溯了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1985年4月又在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务中运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和专家系统的具体设想。1986年11月,由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专家学者共同承担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定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科研项目。除上述华东政法学院研制成功盗窃罪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外,湖南大学研制出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内蒙古大学专家在量刑数学模型研究上取得了进展。
二、电脑量刑的实践及争议
电脑量刑的概念和系统设计虽已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让司法机关产生了浓厚兴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测试和学者研究,并未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笔者也未查到具体文献阐述原因。根据笔者推测,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机关电脑办公普及程度不高,对电脑量刑推广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问题尚未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刑事司法制度还有如辩护权、庭审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问题没有解决,量刑问题还不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电脑量刑需要巨额的投入和研发才能应用于司法实践,而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过大,大部分地区缺乏对电脑量刑软件开发的资金支持,因而电脑量刑根本无法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综合上述几种因素,电脑量刑虽然探索较早,但迟迟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在对电脑量刑的应用和讨论沉寂了近20年后,电脑量刑终于迎来了司法实践的首次“试水”。2003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开始设计审判软件,到2006年山东省推广淄川经验、在当地各级法院中普遍实行电脑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时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的电脑量刑试验引发了学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如《新京报》在2004年5月23日刊发题为《输入犯罪情节,电脑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报》刊发《电脑量刑争议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又报道了《电脑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审判量刑标准化》,2006年9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发《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山东争议声中推广电脑量刑,刑期有望精确到天》,山东省法院的创举还引发了国际关注。对淄川区法院的做法,赞同者认为:对于抑制法官的权力膨胀,电脑量刑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公正。反对者则认为,电脑量刑忽略案件的个别化标准,这些标准无法量化,电脑量刑助长法官惰性,也无法考量法官对个案的情感而做出相应的量刑[1]。对电脑量刑的反对声音很多,如季卫东教授在《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发表《电脑量刑辩证观》一文明确提出:电脑量刑应当缓期执行,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脑。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电脑不考虑人权保障、预防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无法进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识和具体语境;三是中国法官太多,应当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四是中国成文法有着“宜粗不宜细”的简约,有多种解释、临机应变的空间,不宜让电子计算机处理。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阻止了其大规模应用,但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关注量刑问题,量刑也迎来了司法系统的顶层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则于2006年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部分法院作为试点,2010年发布了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次数、后果等因素确定量刑基准,第三步根据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宣告刑。法院的这些改革举措更多是从规范意义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体的确定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质上还是法官依据个人经验进行推算,也即法官们经常采用的“综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确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进行量刑步骤的完善。对电脑量刑这种纯技术意义上的操作并未给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的设计和指导,部分来自对《美国量刑指南》的学习借鉴,但缺乏美国量刑的细化程度。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该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
三、大数据时代量刑系统的新发展
法律人常引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而推崇个人经验主义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一切司法活动都应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活动,机器、电脑乃至人工智能都无法取代法律人的大脑。确实,很多司法活动必须依赖人的大脑和思维去完成,例如,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等等,都是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完成,但这并不能排除当下新兴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去完成部分司法活动,例如,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街头摄像头的图像采集及与数据库的比对,能将多年后容貌改变的犯罪嫌疑人识别出来并提示警方去实施抓捕,而这单凭侦查人员的人眼识别无疑难度要大得多。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给司法系统吹来了一股新风,推动了法律信息化的发展。2016年,第一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在美国诞生,它可以“通读法律”、收集证据、作出推论,然后给出基于证据的高度相关性答案。在检察系统,2017年江苏省检察院研发出“案管机器人”,上岗首日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机器人对扫描的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后,找到了案件中的3个疑点,包括尸检报告通知书上无犯罪嫌疑人签字,一份侦查笔录仅有一人签名等问题,检察官对疑点问题进行处理后,智能机器人生成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并根据类案量刑情况,生成了量刑建议书。这比传统办案节省了一半时间[2]。2017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要求由上海高院研发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该软件后被定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因其日期而被定为“206工程”,该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在2019年用于辅助庭审[3]。当下,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也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研发智能定罪量刑系统,如北京F科技有限公司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设计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量刑比对分析系统”,广东B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具备较强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已在全国近300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新型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是将电脑量刑推向一个更为精准、更与时俱进的水平,之前提及的电脑量刑是基于已有的数据进行了权重和赋值设计,而这些数据大多是一些客观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如果出现法律修改导致入罪标准提高,根据以往数额得出的量刑结果必然与前面已有判决差异较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则是一个可以实时更新、实时不断纠偏的系统,同一地区的判决量刑会被及时更新到数据系统中,如同我们观看互联网节目的习惯会被大数据搜集,进行算法推演后给我们精准推荐节目、推送广告一样,关于被告人身份、年龄、职业、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态度等与量刑相关的个别化因素都将逐渐纳入系统考量中,同时,法官的个性化裁判理由也会逐步被考量进来,从而让电脑量刑更接近多数法官的量刑标准。面对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我们不应对法律领域内“一切都非人不可”的观点进行固执的坚持,应当承认电脑量刑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当然,目前我们还肯定和明确了一点:电脑量刑并不是把量刑权交给了电脑,电脑量刑仅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这种前提之下,大多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实质上只是对“电脑将取代法官享有量刑权”的误读。而所谓的电脑量刑无法考量差异化量刑因素、忽视法官经验等观点都会不攻自破,还有电脑量刑会让法官产生惰性、不利于法官素质提高、浪费人力资源等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人工智能时代,量刑规范化要想获得更为深入的发展,不再是法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的估量,根本出路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学习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深层次推进量刑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人工智能量刑系统可能会成为减少控、辩、审三方分歧的最佳的工具,在智能量刑系统给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控辩审三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变更时也仅能在一定幅度范围内。
四、结语
人是社会中能够进行自由而有意识活动的唯一主体,因而量刑必须由人来完成,但正因为人的自由意识,也会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可预测,影响了司法公正。通过电脑量刑辅助司法活动并未剥夺人的量刑权主体地位,电脑量刑可以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发挥作用,尤其在减少量刑方面控、辩、审的三方分歧,从而在保证司法公正上,必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王垚博 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