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安全监管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探究
摘要: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全国人民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就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以及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度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企业自律是不够的,想要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还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安全监管,促使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正规的生产活动,生产出令消费者放心的合格食品。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当前现状
早在2009年,为了更好的监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就已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并为此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食品监管行政职能部工的工作情况,也就是为了督促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发挥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然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问题血燕”、“有毒血旺”等食品风波仍是层出不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足以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认为不能存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只存在法律责任,这个法律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监管部门数量多,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分段式的监管方式,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统一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出现漏洞。第三,由于多次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普遍存在管理职能定位不准确、权责不清的情况,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法良好的运行。第四,自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整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组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部分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很难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五,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欺骗行为,这就导致市场失灵,消费者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食品真正信息,虽然在已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属实,但还是有少部分食品安全新闻是由人编造出来的。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传播量大,导致很多人信以为真,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最后,我国对出现问题的食品缺乏相应的召回制度,同时食品风险预警制度也不够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研究
摘要:食品的品质安全和公众的生活健康密切相关,而食品安全事故则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也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漏洞。本文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甘肃省
1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1.1运用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责任追究
甘肃省应依托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对各项监管细节进行完善,使其更加细化,特别是要识别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1]。相关法律应具有可执行性,要对非法添加添加剂、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与否进行判别。对于构成犯罪的食品加工和经营企业,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要进行行政处罚。为做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调查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和刑事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并要求市级和县级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判断相关食品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罪责较重构成了犯罪需要移交到公安机关。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初,企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陈述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向公安部门提供检验结果和认定意见。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犯罪情况的或者事宜较轻的,公安机关需要将案件移交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保证交接工作的衔接和质量。
1.2运用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部分食品违法者正是利用了法律的空子,本着“不怕罚不被关”的心理,肆无忌惮添加非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过量喷洒农药等,针对这一点,甘肃省可以依法试行增设行政拘留等类型的处罚,用以警告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对于试图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农药化肥的人群有极大的警示作用,从意识层面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会较大程度地降低人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
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社会对于食品安全更为关注。多元化社会共治视角下,除了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积极地参与其中,更应发挥第三方的力量,做好食品安全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博弈论下食品安全监管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升,因此,社会、人民也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在国家的监管下,我国食品安全得到一定的改善。在改善过程中,我国在学习其他国家经验的同时,虽然已经考虑到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但是在企业逐渐演变的过程之中,监管的立法和执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虽然多部门监管比单部门监管有优势,但是其相比于单部门监管来说具有一定的协调难度;再比如,第三方检测机构难以做到真正的权威性,甚至会存在消费者投诉失效等问题,因此,文章主要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基于博弈论视角下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优化策略,希望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关键词]博弈论视角;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引言
“民以食为天”。由于食品安全涉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了目前社会越来越重视的热点之一,消费者的维权和健康意识也随之越来越高,再加上现在媒体的报道和监督,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是不管政府多重视、消费者意识多高,理想与现实总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食品安全监管得以改善,但是与预期相比,还存在着改进空间,因此,在博弈论视角下研究政府、消费者、食品生产企业的博弈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优化有一定的意义。
2相关理论基础
2.1博弈论。博弈论属于运筹学中的一个学科,其也可称为对策论,主要是将不同的个体或群体放在特定的环境下,通过一样的规则进行管理,让个人、群体或组织同时或先后从策略选择集合中进行选择,在时间的推移下通过选择的策略,对其过程所需要承担的结果进行比较。因为博弈论所针对的对象和环境条件都相对广泛,因此博弈论被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之中,但是博弈中的主要对象包括人、行动、策略信息收益等。而文章中博弈论的决策者主要包括消费者、食品安全、生产者、媒体、第三方机构,而最终支付的结果就是比较企业个人利润最大化的一个程度。但是由于博弈论的博弈主体具有完全理性的特点,因此,文章主要依据的是演化博弈论,其基础假设的博弈主体具有不完全理性,这样会更适用于研究食品安全的利益博弈。因此,在演化博弈论的视角之下,对多主体参与的食品质量监管时,博弈主体具有有限理性,需要决策者在整个博弈过程之中不断的探索和演化,从而寻找较好的监管策略。
2.2食品质量监管。首先想要了解食品质量监管,必须了解食品质量是什么。食品质量就是指其本身具有的特定性质对某种要求的满足程度[1],其中要求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安全性就是指食品在进入使用者口中之前,所经历的储藏、运输、销售等过程必须要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营养性是指食品之中必须具备人类身体所需要的营养物质;经济性是指食品在进行生产加工时所需要消耗的成本。基于此,食品质量监管就是政府部门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经济性等,对食品进行监管的一种活动。而食品质量监管存在于食品生产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之中,最终使得食品可以安全地呈现给使用者。
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挂牌成立以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体现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与时俱进。但与欧盟、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在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还存在着差距。本文主要比较了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在监管体制上的不同,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差距,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监管体制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正式挂牌成立。组建后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欧盟、美国和日本进行了比较研究。
1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比较
1.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欧盟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采取欧盟与成员国两级监管的体制。欧盟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①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政策。②欧盟委员会及其相应的常委会,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建议和议案,其下属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食品和兽类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③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监管整个食物链以及风险评估和交流工作。
1.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探微
一、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概述
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运动会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
摘要:
目的掌握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食品安全状况,保障十三运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饮食安全提供其科学依据。方法制定十三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方案等11个专项工作方案,对十三运定点接待单位、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等进行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每个定点接待单位派驻2名监督员全程开展监督保障工作,并对调查数据进行了专门的统计和分析。结果定点全程保障单位14个,对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定点接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19次培训,共培训食品从业人员1276人次。共下达指导意见书、监督意见书228份,制作各项现场检查笔录1142份。共对100余种食品及食品原料开展快速检测3001份;同时还对18个批次蔬菜、2个批次水果、6个批次猪肉、5个批次牛肉、3个批次羊肉分别开展了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圆满的完成了十三运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论在举办大型运动会或重大活动中,只有及早安排,并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案和措施,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及定点人员等对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全程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达到被监督单位多次全覆盖,才能控制或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大型运动会或重大活动圆满完成。
关键词:
大型运动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运动会(以下简称为十三运)于2014年8月17~26日在赤峰市举行,按照十三运组委会的工作部署,我们对十三运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管理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等人员的食品安全,圆满地完成了十三运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对十三运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分析,以其对今后举办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提供科学的依据。
1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2014年5月17日至8月26日,对14个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全程保障,共保障了29个比赛项目12000余人的食品安全,其中运动员、教练员近8000人,裁判员及技术人员620人,新闻记者等230人,开幕式演出人员及志愿者2220人。另外保障了30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官兵临时盒饭加工制作的安全。在十三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共有77名执法人员投入保障工作,每个定点接待单位派2名监督员全程开展监督保障工作,同时对定点接待单位及场馆周边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单位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及时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确保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