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局宣传工作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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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局宣传工作表彰制度

一、奖励范围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种合法新闻媒体及内部刊物发表和转载的宣传畜牧工作的稿件。

二、计分与加分标准

1、记分标准:

各县(区)畜牧(兽医)局每月至少报送10条宣传信息,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平均每月至少报送3条行宣传信息,计10分;年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刊发宣传信息20条次以上,计8分;年内向市局提交调研报告3篇以上,计2分。

局属各科站每年完成有调查、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1篇,经分管领导把关、局党组认定后赋分(2分);全年报宣传稿件20篇以上、信息平台信息50条以上,全年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10条以上(经营部、计财科任务减半,3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按比例扣分。

2、加分标准:

各县区畜牧兽医局在完成信息宣传任务后,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每刊发1篇宣传信息,分别加3分、2分、1分。所报信息被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加30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加10分,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加2分。

局属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宣传任务后,有关宣传稿件被国家、省、市级党报党刊刊发的,每篇分别加10分、5分、3分;被国家、省、市级主流专业报刊采用的,每篇分别加5分、3分、1分。被国家、省、市级内部刊物和网站刊发、采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被国家、省、市电视台、广播电台采用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畜牧》稿件采用超出部分每篇加0.5分,平台信息采用超出部分每条加0.1分。所报信息被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加30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省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加10分。

同一信息分别被不同领导批示、不同报刊或网络刊发的只计1次最高分。

三、奖励办法

1、实行稿费加倍制度。标准按稿费的倍数计算,国家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按稿费的3倍奖励,省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按稿费的2倍奖励、市级媒体刊发的稿件按稿费的1倍奖励。年终将稿费汇款单复印件报送宣传调研科,由宣传调研科进行汇总。各县(区)的稿酬由县(区)局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2、实行无稿费信息奖励制度。国家级党报党刊及内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头版头条刊发的每条500元,普通信息每条300元。省级党报党刊及内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头版头条刊发的每条300元,普通信息每条200元。农业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主办的报刊头版头条刊发的每条200元,普通信息每条100元;内部简报刊发的每条100元。市级党报党刊及内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头版头条刊发的每条200元,普通信息每条100元。国家级、省级、市级网站的信息分别奖励50元、30元、20元。同一稿件被多次采用的,按最高的计算。各县(区)的稿酬由县(区)局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3、年终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宣传工作评比活动。年末由宣传调研科根据稿件发送数量,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设全市畜牧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先进集体由市局依据积分评定,先进个人采取逐级推荐的办法,最后由市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