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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各项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年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三年行动”重大工作。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投诉处理、统计考核、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推进组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三年行动”,提出全县“三年行动”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定期研究解决“三年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重点工作,制定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四)协调深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以最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传达工作推进组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二)拟订“三年行动”工作推进组工作规则和相关制度机制,报工作推进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三年行动”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会议会务工作。
(四)联系各乡(镇)、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调度、汇总、分析“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汇报。
(五)组织起草“三年行动”各阶段、年度综合材料和重要文稿。
(六)负责组织全县性督查、检查、督办、考核。
(七)协调“三年行动”新闻宣传、媒体曝光、信访核查处置等。
(八)完成工作推进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管大队、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1);各专题、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确定一名推进组办公室联络员;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附件2)。
第七条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主动履职、敢抓敢管,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科学安排工作重点,强化督查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立足职责定位、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调度了解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专项整治任务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到位。
第三章运行制度
第九条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组会议,工作推进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参加,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二)原则上每月召开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会议,由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成员或联络员参加,调度工作进度、重大情况,研究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如有急需商讨的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第十条工作专班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立综合协调、调查统计、宣传报道等3个小组专班(附件3),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任组长,承担推进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小组相关人员选优配强,相对集中办公。
(二)“三年行动”各牵头单位应当参照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模式,组成工作专班,调度、汇总、分析、宣传推进本行业领域“三年行动”。
第十一条联络员制度
(一)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联络员由各牵头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系。
(二)各乡(镇)政府和“三年行动”各参与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必要时,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可直接对接落实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分析通报制度
(一)坚持“定期调度、每月分析、每季通报、阶段小结、年度总结”的工作模式,认真分析形势,定期作出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确保“三年行动”“稳、准、狠、快”。
(二)将“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抄送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媒体曝光制度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推介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原则上各乡(镇)每半年报请集中曝光不少于2批次重大隐患问题、推介1个先进典型,县直各牵头单位至少在县主流媒体各推介1个先进典型报道、曝光1个负面案例。
(二)对整治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或企业以及问题隐患反复发生、长期得不到根治的,由县直各牵头单位主动联系媒体或推介给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专班,揭露“顽疾”,曝光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作用。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制度
(一)各乡(镇)对“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二)县直各牵头单位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挂图督战,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整改治理方案,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制度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已合并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宣传力度,对市民热线服务平台转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三年行动”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员工、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
(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督查考核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的规定,根据“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派出督查组,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督查组织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督查组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科级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重点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将“三年行动”纳入全县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乡(镇)、县直各牵头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及时向推进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
(二)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准确、简练,有措施、有事例、有数据,决不能报送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约谈问责制度
(一)对“三年行动”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乡(镇)和部门视情况进行约谈。
(二)对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其他约谈问责情形,按照省委、省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