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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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制分级管理,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乡镇(街道)为主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进行指导、申报内容进行复核并下达资金计划;对乡镇(街道)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督促乡镇(街道)进行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三条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方,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章奖补原则

第五条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民办公助,财政奖补的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或造成村级经济负债,不得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六条坚持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经村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不超过村民负担政策规定的上限标准,确定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给予择优选取项目。原则上在村级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后给予相应的奖补资金。

第七条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直接受益,注重实效的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群众参与度高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等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核、省级备案的自下而上的程序办理。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加强项目总体规划。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以前年度一事一议项目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各乡镇(街道)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录入项目储备库,上报县财政局。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乡镇(街道)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要求的,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管理,视当年奖补资金规模择优选取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各自然村道路以及产业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垃圾收集、公厕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容村貌改造,包括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

(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不包括保洁、水电等日常管护;

(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九)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十一条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奖补资金补助标准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除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村级自筹资金具体视村集体经济情况、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村民出资出劳、社会捐赠等实际情况确定。但村级必须有自筹,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项目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对村民要求迫切、受益面广、村两委班子工作得力、筹资筹劳落实、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的项目,各乡镇(街道)要优先考虑。各乡镇(街道)要树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典型先进项目村,通过典型引导推动其他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不断提高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奖补办法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下达计划后,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筹资筹劳落实到位和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等情况,严格按照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中的建设内容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主体为村级组织,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通过的直接发包(经审批)、招标议标(按县政府规定程序)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签订的规范性施工合同(协议)的承包金额(合同价)不得超过资金计划文件的总投资额。奖补项目工程结算需经过工程造价审计或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保质保量。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奖补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对照项目计划建设内容逐项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表上注明实际完成内容的具体数量)进行验收。全部完成项目计划建设内容,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乡镇(街道)的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由县财政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财务审计。经造价审计或财务审计后由乡镇(街道)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结算。对完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乡镇(街道)可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等多种适宜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管理按照《景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等涉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景财农〔2019〕69号)文件执行。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村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管理。乡镇(街道)财政办要主动积极参与和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一级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对项目的监管职能。

第二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所有,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统筹用于项目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级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平台作用,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二十三条坚持建管并重。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要对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按项目建档立册,同时报送一份到县财政局备案,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信息化管理。县乡财政要按照上级财政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乡镇(街道)每年要对当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