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局盐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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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局盐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盐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本着准确、简明、有效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三条职责范围公示。要将各级盐务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予以公示,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执法依据公示。要将现行的盐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公布,增强透明度,以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共同遵守。

第五条执法程序公示。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直接涉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各项办案、许可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执法结果公示。要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执法纪律公示。要将岗位职责、办案时限、文明用语和廉洁纪律以及投诉途径等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结合实际,采取政府网络公开,印发公示资料、设立咨询点、开辟公示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公示活动。

第九条公示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公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盐政综合科,由该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验收考核。

(二)工作制度。各级盐政执法机构要制定和完善与公示相配套、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构建盐业行政执法公示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十条要广泛争取、采纳社会各界对各级执法机关实施公示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评议会,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盐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