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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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森林防灭火,是指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情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5亩或乔木郁闭度小于0.2的;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林火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中肆意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及人类生命财产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

第三条各村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灭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防灭火责任

第四条乡工作职责

(一)乡党政正职是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农村集体山林地的防灭火第一责任人。

(二)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将本辖区内全部山头、地块、寺庙、社官等重点区域落实到乡、村、组干部,登记造册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发生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上报。乡、村、组干部对其所包山头、地块、寺庙等区域承担相应森林防灭火责任。

(三)制订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委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五)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六)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

(七)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五条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乡纪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乡人武部:负责领导、组织全乡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林业工作站: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查检查防火工作等;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农技站:负责指导管理农村生产用火,协助组织扑救危及农场、农业生产以及其它农用设施的森林火灾,组织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派出所:负责维护火场治安秩序。

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负责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交通运输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交通畅通,为快速运输扑火人员和物资提供支持保障。

财政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救灾资金。

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因森林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学校:负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供电所:负责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缆、电线进行检测检修,防止因线路故障等引发森林火灾。在发生森林火灾救援时,对火灾区域供电线路实施停电,以确保扑救人员安全。

消防队: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训练,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强化宣传教育。在森林防火重点期,乡、村两级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灭火宣传。其中,双芫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教育,把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列入“开学第一课”重要内容,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各村在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宣传牌、宣传标语,在林区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标志和标语,每年印发森林防灭火宣传单和禁火令至每家每户,并保存回执。

第七条加强业务培训。乡指挥长、分管领导、林业站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及业务骨干每年要参加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组织和扑火避险能力。

第八条严格火源管控。全乡森林防火重点期与全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同期,均为每年10月1日至下一年4月30日,其中春节、“两会”、清明节、冬至及高温干旱等时段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重点期擅自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加大巡查力度。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建立乡、村、组级护林防火巡查网络,乡林区村要安排生态护林员,开展经常性火源巡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强化五类人员监管。各村要对本辖区内“痴、聋、哑、疯、孤寡”五类人员登记造册,落实监护责任,对因此类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严肃追究监护人责任。

第十一条健全值班查岗制度。在森林防灭火重点期,乡、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外出,要轮流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在森林防火重点期,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经常深入包片村、组、单位监督检查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灭火措施。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加强扑救火队伍建设。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村应急扑火小分队标准化建设,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不少于30人、村应急扑火小分队不少于20人。按照“谁建队、谁保障”的原则,乡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村应急扑火小分队配备相应的扑火器具和装备。乡设立专门值班室和物资装备库。积极组织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村应急扑火小分队开展实战演练,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队伍稳定。

第十四条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发现森林火情时,村要第一时间如实向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积极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员予以截留并及时报告。发生边界火灾时必须按规定向毗邻区域通报火情,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

第十五条强化火灾扑救。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扑救,抵达现场后积极指挥调度。需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其它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乡和属地村要安排熟悉路况和山场地形的人员带路。扑火指挥人员必须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抓住有利地形和时机,集中力量及时将火灾扑灭,确保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留守火场人员,直至复燃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撒离。造成火场复燃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乡、村组干部和看守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强化统一指挥调度。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村应急扑火小分队等要服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是、各自为战,对不服务指挥调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十七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森林公安部门在接到火灾报告时,第一时间赶赴火场调查,侦破火灾案件。严厉查处火灾肇事者,严禁徇私舞弊和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强化考评考核。将各村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对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防灭火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目标的村,要认真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向乡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六章防灭火保障

第十九条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投入,改善森林防火条件。争取专项资金加强防火阻隔带建设,在森林火灾频发的重点地段栽种阔叶林、毛竹、油茶等,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抗火能力、阻止林火蔓延。

第二十条强化后勤服务保障。森林火灾发生后,乡要确保后勤保障到位。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火灾问责。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力量深入各村、林区等开展野外用火巡查,按期《巡查通报》,连续三次被通报的,该村委会主任要作表态发言;连续四次及以上被通报的,该村党支部书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对连续排后三名、同一天发生三起以上野外用火或在清明等敏感时间连续发生两起火警(或火灾)的,对村、包村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被市以上通报的,第一次约谈村主任,第二次约谈村支部书记,第三次对驻村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被省通报的,第一次约谈村支部书记,第二次对驻村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经济处罚。(一)造成火灾受害面积15亩以下的,对该村罚款1000元/起;造成火灾受害面积15亩以上(含本数)30亩以下的,对该村罚款2000元/起;受害面积30亩以上(含本数)1500亩以下的,对该村罚款5000元/起;受害面积1500亩以上(含本数)的,对该村罚款10000元/起。(二)凡调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村要承担扑火费用。扑火费用标准为3000元/场,超过12小时按2场计算,超过24小时按3场计算。(三)凡调用其它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出勤补助按100元/人/天标准执行,并由火灾发生村支付给被调用的其它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

上述费用须在一个月内结清。其中,(一)、(二)项处罚费用由专项用于森林防灭火宣传费用、扑火器具购买等。

第二十三条强化护林员考核。在管辖责任范围内凡发现一起野外用火的,扣除该护林员当月绩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扣除该护林员当年绩效工资的50%,发生2起的扣除绩效工资80%,在管辖责任范围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扣除该护林员当年绩效工资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明确责任划分。当林火蔓延到其它村或乡(镇)时,由起火点所在村负第一责任,承担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费用。若扑救不力、致使火灾在其他村或乡镇内延烧造成重大损失的,起火点村承担第二十三条(三)60%费用。

第二十五条加强重点管理。村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全乡,列入乡重点管理村并参照《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处理。一是发生1起受害森林面积800亩以上(含,下同)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二是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重伤以上;三是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森林防火年度内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四是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五是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六是省、市、县检查发现严重问题并通报。

第二十六条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因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达到Ⅳ级一1级的,按照《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给予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纪问责。各村、相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记录要科学、规范、全面,准确上报发生火情情况和开展扑救情况。各村、相关部门单位及督查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监察办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