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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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一、展位申请条件

当年申请会展位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一)在本县依法注册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出口75万美元以上、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15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企业在我县亩均效益评价等级非C、D类;

(三)企业参与外经贸预警,在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和“订单+清单”运行监测系统中上线并按要求填报;

(四)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有逃税、侵权、假冒伪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

会展位分品牌展位、两创展位、宠物和新能源展位、一般性展位。所有展位都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网(易捷通)上申请,展位申请表网上在线打印后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展位申请截止之日起五日内交县经济商务局外贸科。

二、展位分配和管理

展位分配按照“统筹安排、注重业绩、兼顾历史、动态调整”的原则。品牌性展位由国家商务部安排确定,两创性展位、新能源和宠物用品展位由省商务厅安排确定,一般性展位根据本办法安排。展位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一)展位分配办法

1.基数展位。结合网上申报情况,按各展区申请企业所对应展区出口情况及发展潜力进行分配,原则上按对应展区单个展位产出排序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2.临时展位。对企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戴帽展位不截留,直接下达企业;对上级商务部门临时追加的展位,按第1条款的原则安排。所有临时追加展位不作为下一届展位基数。

(二)展位使用规定

已取得会展位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卖、分包、转租、分租给其它企业。

2.参展企业须与会网络管理系统的申请企业、展位楣板标明的企业相一致。

3.会期间,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每日成交统计报表。展位负责人必须持有交易团的参展商证且展会期间必须在岗在位,配合交易团对展位使用情况的检查。

4.展品应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和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5.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品牌展区企业和非流通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三)展位违规使用处罚

已取得展位的企业,如违规使用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1.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转租、分租展位的,取消该企业自下届起连续六届参展资格。

2.企业申请展位且经交易团分配并确认后又取消申请的,取消该企业自下届起连续四届参展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企业自下届起连续二届参展资格。

①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大会或交易团通报;

②因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查处并通报批评的;

③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单位名称的名片和资料;

④参展企业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⑤违规办证或违反相关规定被扣证件;

⑥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不按规定报送会成交统计和各类相关调查表。

4.参展企业违规使用展位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取消该企业永久参展资格。

三、会分配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外贸科负责汇总,根据企业申请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2.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具体方案。

3.召开局班子会议,局班子研究后,正式确认分配方案。

四、附则

1.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2.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外贸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第127届会起执行。

4.本办法根据会改革的进程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