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应急租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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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应急租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应急租车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新规定、新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本着合法依规、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责任落实

成立由后勤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应急租车管理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二)建立应急租车库

通过公开比选,确定一批社会车辆,作为当保留车辆不足、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和有资质租赁企业无法满足时的应急备用车辆(简称应急车辆),以租赁形式,保障应急用车需求。

(三)应急车辆准入条件

1.车型以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为主,年检合格,车龄五年以内。

2.车辆必须买足交强险、商业险(其中乘坐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

3.驾驶员驾龄五年以上,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4.应急车辆总数控制在十辆以内。

5.单位职工车辆不得作为应急车辆。应急车辆确认后面向社会公示。

(四)价格标准

应急车辆租用价格由公里数补助和等候时长补助组成,标准为1.5元/公里,10元/小时。

二、租车原则

遇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公务等紧急、重要出行等情况,因保留车辆不足、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和有资质租赁企业无法满足需要时,方可租赁应急车辆进行保障。

三、审批程序

镇机关干部租车时,需填写《公务出行应急租车审批单》(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租用车辆。情况紧急时,可在事后一天内补充用车审批手续。

四、应急租车监督管理

对应急车辆及驾驶员进行严格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文明驾驶、优质服务。租用期间,车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不佳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从应急车辆信息库中清除。应急车辆实行备案制,备案资料一年一备,应急车辆信息有调整应及时报备,备案资料由镇应急租车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备案资料包括:应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含交强险、商业险)、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查询记录等。

五、本制度自2017年9月18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