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应急租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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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应急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应急租车管理,保障应急用车需求,根据机管办〔2017〕13号文件和县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租车管理使用坚持统筹管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租车库标准:

(一)建立方式

通过公开比选,以租赁形式确定一批社会车辆,作为保留车辆不足时的应急备用车辆,保障我镇应急用车需求。

(二)准入条件

1.车型以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为主,年检合格,车龄五年以内。

2.车辆必须买足交强险、商业险(其中乘坐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

3.驾驶员驾龄五年以上,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4.应急车辆总数控制在十辆以内。

5.单位职工车辆不得作为应急车辆。应急车辆确认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租车管理

(一)保障范围

应急租车以保障应急工作为目标,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重要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遇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公务等紧急、重要出行时,可以租用应急车辆。

(二)派车审批

严格执行用车审批登记制度,坚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登记。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租用应急车辆时,须提前一天填写《公务出行应急租车审批单》(附件1),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党政办统一安排派车,并配合党政办填写《应急租车登记表》(附件2)。未提前申报备案,原则上不派车;特殊、紧急情况,可先特事特办,并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计费形式

租赁应急车辆计费形式以最终招标合同为准。

第五条预算安排及报销

应急租车经费纳入镇政府年初预算。报销入账时,由党政办将收集汇总的《公务出行应急租车审批单》、《应急租车登记表》和租车发票等资料报镇财政所,通过转账方式,按月按实与车主结算。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应急租车及驾驶员以行车安全、文明驾驶、优质服务为合作前提。租用期间,驾驶员服务质量不佳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从应急车辆信息库中清除。

(二)镇纪委对租赁应急车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第七条本办法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办报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