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农金借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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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农金借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润农金”借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润农金”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润农金”借款,是指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土公司)用于扶持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的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从上级财政部门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资金中安排的,符合“润农金”借款使用规定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四条借款和贴息原则:

(一)自愿自主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自定项目、自主经营、按期偿还的原则和“润农金”产品要求,向县农土公司申请“润农金”借款。

(二)先收后贴原则。“润农金”借款发放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息付清后,持相关资料向农土公司申请贴息资金。

(三)额度控制原则。根据县财政当年资金安排,结合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和贴息比例,核定年度贴息贷款额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润农金”借款利息的80%,当年额度未使用部分自动滚存下一年度,贴息比例不变。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贴息对象

第五条贴息范围:符合县农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粮食种植、蔬菜、经济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贴息对象:成功申请并获得“润农金”借款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贴息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成功申请获得“润农金”借款,使用三个月以上。

第八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无违约行为:按季结息合同,按时支付利息,合同期满依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按年结息合同,合同期满依约定按时归还本息。

第九条合同期内提前还清本息的,在满足第七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进行测算。

第十条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一律不予贴息。

第四章、贴息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贴息应在按期付清本息后15天内向县农土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贴息时需提供“润农金”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农土公司出具的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并填报《“润农金”借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镇(街道)农经中心、镇(街道)政府对借款使用情况初审后,提交到县农土公司;县农土公司核查各类手续后,提交县农委审批;县农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款至农土公司,由农土公司直接将贴息款拨付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润农金”借款期限内已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财政贴息政策(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表彰不在此范围)。

第五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润农金”借款贴息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借款情况、还款情况、拟贴补金额全部在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县农土公司建立“润农金”借款贴息档案,包括借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借款发放、收回、贴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县农委、农土公司应当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润农金”借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贴息资金,并记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法人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享受“润农金”产品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县财政组织、农工办负责对“润农金”贷款贴息发放、使用、风险、运行等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农委、县农土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