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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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县政府决定开展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业务(以下简称过桥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续贷。为做好过桥资金的管理使用,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对在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过桥资金业务承办企业由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择,确定联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县政府向各金融机构推荐的专门从事县域范围内过桥资金业务的承办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

第四条过桥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承办企业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总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前三年纳税额每年在50万元以上(含),且无偷漏欠税行为;

(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企业因暂时的流动资金困难无力归还到期贷款,但企业有确定的计划和措施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改善资金紧张局面,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

(六)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保证合同复印件及担保单位资料;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时上月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

第七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按下列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企业提出申请;

(二)承办企业应严格审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等,审核通过后,安排用款计划;

(三)承办企业与用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过桥资金借款手续,承办企业将过桥资金拨付给用款企业。

第八条企业单次申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以“一事一议”。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资金。

第九条过桥资金使用利息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则对承办企业给予违法所得5倍的处罚。

第十条过桥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承办企业不得无故拖延,人为延长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期限,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一经发现则取消承办企业在县域内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续贷资金到位后,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承办企业掌控的账户中,用于偿还过桥资金。

第十二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县经信局负责取消该企业各类政策、项目和扶持资金。同时协助承办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开展追偿。

第十三条对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承诺函或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县金融办负责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该承贷银行,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为壮大承办企业规模,域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可参股到承办企业,参与经营过桥资金业务。企业申请纳入的,经审查合格后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加入,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十五条县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合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发生。为强化监督,承办企业需将每笔过桥资金的借款合同于签订后2日内报备县金融办。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续贷承诺兑现情况,负责对财政性存款进行随时调整。逐步减少未履行续贷承诺行的财政性存款,直至取消其全部财政性账户。

第十七条县经信局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办企业推荐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以便承办企业把控风险。

第十八条对于今后新申请开办过桥资金业务的企业,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审查、严控审批。

第十九条每年年初县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对承办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纠正。如果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将给予一定处罚,直至取消其承办过桥资金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