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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一区三园”建设,加快城东原化工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步伐,实现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结构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城东低碳经济园区原化工企业现已搬迁入循环经济园的企业及用地地块。 第三条 为加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工作步伐,成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委、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环保局、安监局、审计局、法制办、国投公司、担保公司、岩寺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小组,逐户上门集中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为促进原化工企业尽快实现结构调整,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对外租赁。原化工企业搬迁进循环经济园后,空置的生产车间、仓库、综合楼等,未经指挥部同意,一律不得自行对外租赁,凡在年12月底前已租赁的企业限期1年内解除合同协议,年1月1日后不得自行对外租赁。 2.鼓励企业自主招商。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原有的土地、厂房等进行自主招商。自主招商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我区产业发展相配套,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8万元/年。 3.约定企业招商期限。企业自主招商期限为一年,对一年内未完成自主招商的企业或企业自愿交由政府招商的,由区招商局组织统一对外招商。 4.鼓励企业加强对外合作。鼓励企业对现有厂房、车间、仓库按照统一规划要求进行修膳改造,改造完成后由政府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助。通过合作,实现与大企业、大集团的联合发展,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实力 5.控制自行转让。原化工企业搬迁进循环经济园后,经指挥部同意,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税费的可转让,否则不得自行转让。 6.实行土地有偿收储。原化工企业用地地块如遇规划调整,或不能完成招商、合作、转让的,其用地地块由政府进行统一收储,补偿奖励标准参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区政府办《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 结构调整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原化工企业用地地块新引进工业项目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原化工企业用地地块实行全部转让,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转让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两年实行先征后返,并免收土地过户办证、房产过户办证、自来水增容等相关行政事业费用。 3.对原化工企业引进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