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物业监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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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物业监管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属地区域管理,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借鉴其他地市成功经验,经市政府十四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区级政府物业监管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大区级政府物业管理监管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区长是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负责抓好物业管理具体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为有效促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市政府决定将市住房保障局部分物业管理监管职能放权给各区级政府。区政府物业监管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登记服务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七)负责物业承接、验收、备案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九)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和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初审工作。   (十)负责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工作。   (十一)组织国家、省、市级示范小区创建及星级小区初评工作。   (十二)负责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十三)负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建立健全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机构设置。各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行使授权的物业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建立居住区“市、区、街”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对在居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出现跨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完善保障机制,确保物业属地区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大力推进老旧住宅区改造。将老旧住宅区改造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区两级政府和鹤矿集团加大资金投入,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老旧住宅区改造工作。通过危房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等,夯实物业管理的基础条件,逐步向标准化物业管理过渡。   (二)推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物业项目的,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区级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及出现重大违约责任事故的处置等。   (三)建立房屋公用设施质量保修金制度。今后,凡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前,须由区级物业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缴纳房屋公用设施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暂定为5年,保质期满后返还。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开发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区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使用其保修金进行维修。   (四)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制定全市住宅区物业综合管理考核评比细则,每年对全市住宅区物业综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