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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县土地利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贯彻《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8〕114号)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管严控,节约优先。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2.坚持统筹协调,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统筹,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
3.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着重在土地供给侧求突破、谋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管控体系,拓宽土地要素保障途径,积极探索差别化管理,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节约利用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1.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充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9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5.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23万亩。
2.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5.48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3平方米以内。
3.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方式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布局。到2020年6月底,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全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2.促进土地利用方式提升转变。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行政审批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管控的具体指标,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配合)
3.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按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县级节余指标台账,对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纳入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4.加强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积极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不得将25度以上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提升增量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1.实行项目用地规模精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和用地控制指标审验,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
2.实行土地要素保障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省市县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扶贫攻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公安局配合)
3.促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县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县政府将根据控制标准对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探索制定其他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全面推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建立项目准入审查机制,以投资产出效益核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聚集发展。(责任单位:县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1.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2.有效处置闲置土地。省市政府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清理闲置土地,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对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免收企业闲置费和违约金,按照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临时使用等方式加快处置。严格“净地”出让制度,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3.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和社会资本积级进入,探索形成多样化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经依法批准后,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社区服务群众场所或群众活动场所建设和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政策,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4.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地下空间为经营性用地的,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地下一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20%确定,地下二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10%确定,地下三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5%确定,地下四层及以下不计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不能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在土地出让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上述内容,属于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可按前述规定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开展用地质量效益考核评价
1.开展节地效益考核评价。县高新区要积极参与省级实施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未参与评价的不得升级、扩区、调区。参照省考核办法,市政府将对县高新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指向明确、指标科学、配套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依据用地、税收、产出、能耗、排放等指标,分别开展“亩产效益”和工业企业质量综合评价,倒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配合)
2.加强跟踪问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全县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和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提升工作年度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县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年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年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当年完成情况并报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对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要将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情况纳入月度主要指标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统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度,全面负责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县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将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款收缴等履约情况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实际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的监督。建全项目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有关用地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三)强化实施管理。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县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要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总结经验、方法和举措,挖掘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全县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创新发展。
(四)加强舆论引导。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加大节约集约用地法律、法规、政策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各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努力营造节地增效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文下发前已出让土地合同约定含地下空间,且尚未办理手续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