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卫生队伍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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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卫生队伍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人才政策,建立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构筑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地,培养和建设一支与我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卫生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确立“2122”目标:即力争引进2名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医疗技术专家,引进和培养10名景德镇市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20名市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训200名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三、管理机制   建立“三种机制”:考核考评机制,坚持年度考评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评与单位考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投诉记录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岗位培训机制,分期分批对全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和全市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等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优胜劣汰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贯穿优胜劣汰的用人原则。   四、具体措施   (一)积极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1、实行人事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人才需求,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医学院校毕业生充实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录聘人员按照《省人事试行办法》实行人事制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可享受毕业分配生同等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   2、引进高级人才。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积极引进博士、硕士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对引进在地(市)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高级专业人才,其待遇由用人单位商定,但须报主管和人事部门备案。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的配偶(医学专业)就业和子女上学等问题,政府给予优惠的政策。对引进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及紧缺岗位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编制限制。   3、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制。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管理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市直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受聘担任乡(镇)卫生院正副院长的,实行双薪制,职称评定根据在乡(镇)服务年限,实行加分。   (二)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1、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做到科研经费、奖金分配、职称评定向学科带头人倾斜。学科带头人职称评定享受本单位副院级同等待遇,形成争做名医、齐创名科、共建名院的业务学术氛围。   2、加强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含全脱产进修人员)。鼓励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切实加强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列为聘任、晋升、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3、鼓励获得中专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成人高考医学教育考试。到年底前,全市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定期对在岗的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以提高全市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4、充分利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市直医疗单位的人才、设备等资源优势,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同时建立市级免费进修培训基地,每年有计划地为基层卫生院免费培训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5、有计划地选送专业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南昌等大中城市医学院校、医院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临床实践操作技能,提高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6、实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到基层定期服务制度,丰富临床实践经验,以“传、帮、带”的形式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到基层定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受聘主治医师后,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不按规定执行的不予办理职称聘任手续。   (三)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加大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渐打破工资的概念,引入竞争机制,强化激励机制。除规定的基础性工资之外的奖励工资,要真正起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作用,向临床倾斜,向专业人才倾斜,向高级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市医务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省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规范执业行为,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弘扬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3、建立健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库。在对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分层次纳入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库,新进、调出人员及时增补、删减,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p#分页标题#e#   4、规范编制管理,落实“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各医疗机构编制数和岗位数,各医疗机构的编制分为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在人事、编制部门的支持、监督下,由卫生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余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用非专业人员占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5、严格遵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标准。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项标准中的“每千人医生数2.8人”的标准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乡村医生、个体医生配置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比例不得低于90%;中心卫生院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比例不得低于85%。要精简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人员,行政科室设置要报市编办批准。   6、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谋职就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清理“在编不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对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外出谋职就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关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的规定,一律辞退。辞退后,其关系、档案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执业许可、注册登记和考核等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经批准外出谋职就业保留编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纳入社保,所有社保金由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在原单位所在地缴纳,如不缴纳社保金,则将其编制挂靠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   7、规范招聘管理。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由卫生部门提出人才录用计划,由政府统一组织招录一定数量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系统。任何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招录,招录时成立招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卫生、人事、编办、财政、监察、社保等部门组成。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考虑现有临时在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卫生系统。   8、规范脱产学历教育,鼓励在职进修。参加脱产学习人员原则上先实行自费,停发工资,毕业后回原单位服务满五年后,单位方可报销其学习相关费用。脱产进修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和市卫生局审批,方可报名参加脱产进修,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鼓励卫技人员参加电大、函授、自考和远程教育的在职进修。   9、鼓励非专业人员在本市创办民营经济实体。对非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请假外出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经市卫生和人事部门批准,方可保留编制,但停发其本人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并纳入社保管理。   10、严格控制单位聘用非专业人员,确需聘用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报经市卫生局核定后,由市卫生局和市人劳保障局按办发号文办理。擅自聘用合同工的,发现一个清退一个。   11、完善社保机制。原则上“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原有在职职工进入社保,由卫生和社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新招录的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都要进入社保,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12、充分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自由选择医院留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变更和注册上无条件给予支持。   13、支持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核定的床位数按1:1.3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人员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招聘和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纳入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管理,并享有非营利性公立医院职称评定同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