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农村公证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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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农村公证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公证工作更好地发展,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建立新的服务模式,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建立涉农公证服务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依托乡镇(街

道)司法所设立公证业务联络点,聘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公证业务联络员、信息宣传员,不断健全基层公证服务网络体系,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

二、各司法局和公证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所有参训人员要达到熟悉公证的基本原则、作用、效力、业务范围及分类、公证程序、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法律责任等业务知识。各司法局要按照上级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将辖区内的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设施配齐配全,保证能够达到办理公证业务的需要。?

三、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握机遇,加强涉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服务本领。深入挖掘农村公证市场潜力,不断探索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途径、方式和有效措施。强化工作作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切实深入到农村,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农村公证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各公证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对公证证据的收集、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认真落实审批制度,强化质量建设,确保每一件公证符合公证程序的规定。针对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等困难,公证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证工作的公信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进一步加大公证“预防功能”的宣传力度,各公证机构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充分利用“法律大集”、“送法进农村”等契机,实现公证宣传的多样化。加强与国土、林业、金融、人保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大力宣传公证的服务保障作用,提高公证的影响力,帮助农村群众了解公证、信任公证,学会用公证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以服务农村经济和生产发展为出发点,积极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产品外销、畜牧水产业的规模化养殖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跟进服务,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

七、积极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企业抵押贷款、融资、民间借贷等提供公证服务,有效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法律服务。?

八、积极为农村公路建设、通讯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自来水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的公开透明。?

九、认真办理涉及财产的继承和分割、赠与、遗嘱、财产协议、抚养赡养协议等公证,预防矛盾纠纷。要通过办理合同、保全证据等公证,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医患纠纷、劳务输出以及民间纠纷的解决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为打击假种子、假农药、低劣农机具等坑农害农事件和农村消费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十、认真研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引入公证手段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公证的公信力,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的实施,依法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至第十条开展的公证业务由公证处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共同办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咨询、接待当事人,按照当事人办理公

证事项的要求,告知当事人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整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后,与公证处进行沟通,公证处确认可以受理后,选派公证员到现场进行办理,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十二、为了不影响公证处的日常工作,公证处原则上定期安排时间和人员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当事人现场办理,但对于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