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程项目管理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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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程项目管理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开政办发〔2018〕101号和《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齐政〔2019〕57号文件精神,针对我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我镇实际,就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管理作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的议案和决议事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拟定发包方式、项目管理人、施工负责人、于会人员的发言、表态等都应有记录;同意决议事项的村民代表必须把字签在含决议事项内容的页面上,后附与会人员签到单,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签字后方可认可。

二、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前应提供审核的资料

“三议”民主决策资料、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申报表、拟建项目现场踏勘意见表、上级已立项的应提供立项批文、村级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单、施工图纸、签字盖章后的预算书、拟定的招投标公告和施工合同初稿等。采用邀请招标、比价方式确定施工方的应提供批复文件,以村集体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也要提供批复文件。

三、规范以村集体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

1.权限管理:预算价在5-10万元的自建项目,应报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预算价在10-50万元的自建项目,由驻村领导提交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日常管理:自建项目必须要有监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材料采购负责人,材料采购不少于2人,采购票据要素齐全,要有入出库记录,施工负责人要记录好施工日志,包括当日施工内容、务工人员、隐蔽工程、材料使用和采购数量等,并定期汇总。

3.子项目发包管理:自建项目中有子项目需要发包的,必须按齐政〔2019〕57号文件中5万以下、5-10万和10-50万交易要求执行,否则不予报账。

4.项目报账:根据齐镇〔2019〕57号文件规定外,自建项目必须工程完结后一次性结算,包括材料款、务工工资,中途不予支付,确保与预算相符。

四、严格结算审计

结算价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审计,各村应提供所需的项目材料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申报,并在县级10家中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随机确定一家为审计机构。上级部门已确定审计机构的从其规定。严禁结算编制和结算审计为同一家审计机构,严禁由施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严禁先结算审计后到平台申报。

五、特定项目的交易管理

预算价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需采用邀请招标、比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经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以村集体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经镇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