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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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

(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订立承包合同或进行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共有权人的身份容易被忽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

(二)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两性平等、协调、共同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坚决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重点把握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实施。

(二)坚持以男女平等为基础。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对妇女平等对待,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切实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坚持正确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落实好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因妇女出嫁、离异、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二轮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的出嫁女,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应有承包地的,应主张其在“娘家”承包地权益;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承包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居住地,应明确其在婆家的承包地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坚持以推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要畅通农村妇女表达诉求渠道,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姻迁移产生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做好法律援助、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工作。在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时,要以此次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作为认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依据。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工作机制

农经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按照省农委联合省妇联下发的《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要求,在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确保每个农村妇女都能够享有对承包地同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认真排查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真正让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矛盾化解不出村、案件调处不出乡、纠纷仲裁不出县”。妇联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并帮助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妇联组织应当认真做好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疏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女性法律大讲堂、法律培训班、送法下乡、以案释法、开庭观摩等多种方式拓宽宣传途径,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权,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妇联要及时研究新情况,通过开展“玫瑰心语”谈心谈话活动,发现涉及政策性问题的,要及时反映给党委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部门,使党委、政府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