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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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辖区内各省市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依法、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公开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深化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投资审批、生产经济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取消、调整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各环节办理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公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内容,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并公开交易情况。尽快建立进场交易目录,根据交易目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深化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面公开区级财政总预(决)算信息,深入推进乡镇政府、部门预(决)算公开。继续深化“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争取2015年我区全部公开“三公”经费。公开重点单位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牵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四)深化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要将供应的保障房项目、房源、准入办法及标准、分配政策及程序、申请审核及结果、分配入住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和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待分配房源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五)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同步公开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警示制度。及时公开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变更信息。围绕基本药物、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食堂、农村群体聚餐等重点场所,以及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牵头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深化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做好釜溪河、沱江(段)流域断面水质数据、重点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全面公开城市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推行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告制度。及时公开重点减排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公开政府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和措施、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整治内容、效果和督促情况。公开重金属重点企业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有关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和抢险救援进展、政府举措、处置进展等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典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整改善后、责任追究等情况。定期安全生产形势,抓好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及时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在主流媒体公布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牵头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八)深化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切实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取消和免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制定价格的过程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正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重要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项目信息,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水电气、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重要商品价格波动预警信息,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应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和处理结果。(牵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九)深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的情况。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十)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信息。深化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免费服务项目、享受条件、申报程序等信息公开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二、着力强化公开载体和平台建设

(一)强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机制,让政府信息成为制度性安排。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工作,增强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

(二)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着力将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平台,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上网工作,对各类政府信息,按照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事关民生的重要政务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上网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法规解读信息。逐步整合交通、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信息资源,方便公众查询。(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政府电子政务办)

(三)强化信息方式建设。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阳光政务等媒体,及时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要建立健全新媒体安全运行、内容保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培训等制度,规范信息程序和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如需开通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必须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牵头责任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四)强化便民查阅场所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要求,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标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牵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档案局、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三、着力强化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明确公开属性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权威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增配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

(三)健全沟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新闻宣传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务信息和舆情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务信息公开和传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要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在次季前5日内编制上季度工作推进情况简报,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年度报告,并将书面简报和年度报告迳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