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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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强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及其他有林行业:

近年来,毁林开垦、毁林种参等毁林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县绿色生态林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林地管理、建设生态屏障、坚决制止破坏林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对于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虽然森林面积较大,但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资源越来越少,质量不高,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挖滥占、乱捕乱猎、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是全县当前林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今后全县林业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一)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

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加大纠纷调处力度,作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确保登记手续完备、流转发证程序合法。要认真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二)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要充分认识林地"红线",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合理依法使用林地,确保林地保有量按规定不减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核查,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禁止乱批滥占林地及以任何形式毁林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等药材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破坏林地的行为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清理,上下齐抓共管,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县法院、检察院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集中处理一批影响较大的破坏森林资源毁林案件,特别是毁林种参行为,以震慑罪犯。各权属单位和承包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对该文件下发后侵占的林地,以及坡度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块,尽快还林,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耕种。

1.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允许种植农作物,乡(镇)政府可组织经济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进行合同清理,通过完善合同的方式予以纠正。

2.不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村民在自己已经取得承包使用权的林地上非法开垦、毁林破坏植被的要责令其履行合同,自行还林,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取缔合同关系。

3.对没有合同,私自在集体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的,要先行收归集体所有,然后按照林改政策发包到户,签订还林合同,及时退耕还林。

(三)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盗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要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资源保护等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确保我县林地面积不减少和有林地面积的增加。各级各部门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各权属单位负责直接管理,经营者负责具体实施,乡(镇)政府负责监管,乡(镇)、村落实责任制,乡(镇)办林场有组织机构的由法人负总责,没有组织机构的由政府代管的乡(镇)长负总责,行政村权属单位的由村主任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

(二)强化宣传教育。

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法规政策,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护林公约,实行群防群管。大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暴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使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乡(镇)政府及林权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长期战略性任务。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依法保护和科学使用森林资源,防止以损失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