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乡规划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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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乡规划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长三角地区全面小康型、生态园林式的中等工业城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突出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强化监管,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规划主管部门要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导,突出“城在山水中,山水在城中”的景观特色,加快编制城区各区域性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以及专项系统规划,形成完善的现代规划体系。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大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力度,到末,力争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率达到100%,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发展格局。   三、严格规划的审批程序。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规划、指导、检查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依法付诸实施。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及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方案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评审,一般性规划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重要的规划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管理。规划、国土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性和土地供给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城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属于划拨用地的,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属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及用途变更的,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对于重要地段的招标、拍卖、挂牌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公共利益先行进行初步设计,用地单位必须依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项目用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   五、建立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公示、监督和举报制度,坚持建设项目多方案比较、重大项目方案论证等制度,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在评审前,要在市政府网站、城乡规划信息网、《今日》、规划公示栏、现场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议和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记录、归纳整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评审会评议审定各类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规划方案批准后,必须向社会公布,由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规划的实施过程,重点项目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固定的公告牌,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巡查和监督管理,从工程定位放线到竣工验收,做到规划管理全程参与,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察力度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经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包括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提高容积率的,国土、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为推进节约集约城市建设用地,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品位,对在本通知之前已经批准实施、且处在适宜建设高层建筑的地段而尚未开工的项目,鼓励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调整设计,建设高层建筑。今后,凡是规划规定须建设高层建筑的地段和项目,必须在规划评审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将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统筹落实到位。   七、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河西、城北新区建设,实行大规模块状开发建设,大道、青龙西路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不得建设线状单体建筑物。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严格控制城市容量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单宗出让地块原则上不低于1公顷。对暂不具备建设条件但确需收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先行收储,待周边用地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再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率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执行,并严格按人民防空要求配置人防设置。供电、供水、电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沿街建筑的商业用房应严格遵守《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划行归市。新建的沿街行政办公建筑不允许设置商业门面房。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筑设计风格的研究、指导与管理,着力打造和彰显城市特色。   八、加强村组集体预留地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改革完善村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预留用地政策的,一律实行货币化扶持。确需供地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预留用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私有房屋确属危房的,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办理维修报批手续。房屋维修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扩大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建筑层数,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对近期建设需要拆迁的危房,不得在原址改造或建设,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按政策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后进行拆除。#p#分页标题#e#   九、加大规划执法力度。规划、城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力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违法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建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城乡规划管理人员要做到公正、高效、廉洁,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进行前置审查。市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村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