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旅游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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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旅游安全管理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户外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相关景区的森林防火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㈠毗邻风景区乡镇   ⒈要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摸清进入风景区的非正式旅游通道以及有“驴友”光顾的野外区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⒉要在所有通往风景区的非正式入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每个路口警示牌不少于2块。必要时,有些入口要采取物理措施强行封堵。   ⒊要在相关区域张贴《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禁止进入风景区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的通告》。同时,要采取印发《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向广大村民宣传违规进山和野外用火的危害性及违规应受到的处罚。   ⒋要对向导人员、摸山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对重点人员,要进行定向约谈。   ⒌要召开毗邻风景区村、组及景区(点)专项工作会议,与各村组和景区签订《驴友监管责任书》,并将其纳入年终对村组和企业的考核,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⒍毗邻风景区的各村组要安排专门的巡查人员和信息员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劝阻类似违规进山人员;对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㈡区委宣传部   要组织开展做好驴友整治活动宣传工作。   ㈢区综治办   负责研究“驴友”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纳入乡镇综治考核);对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乡镇,实行年终考核倒扣分制度。   ㈣区公安分局   ⒈公安网监中心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了解、掌握驴友通过网络的到风景区探险的信息,并将有可能违规登山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⒉对发现的违规进山人员依法打击处理;属本地向导的要严肃处理。   ⒊配合有关乡镇做好向导人员、摸山人员的调查摸底建档和定向约谈等工作。   ㈤区旅委   ⒈加强对各旅游企业、导游人员的监管,重点是等景区(点)企业,防止驴友从各景区(点)违规进山;对旅行社接待的团队要“提示在先”,明确告知游客要走正规线路进入景区游览。   ⒉在毗邻风景区的进山路口设立“温馨提示牌”,劝导、告诫驴友不得擅自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旅游。   ⒊印制《告广大游客的一封信》在相关宾馆酒店和各景区(点)发放,引导游客从正规途径进入风景区游览。   ㈥区林业局   加强对毗邻的林场的监管,按要求设立警示标牌,并做好森林防火、防止驴友私自进山的宣传工作。   二、有关要求   ㈠及时反馈信息。各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务必于12月25日前落实好各自职责,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至区政府办。   ㈡明确管理责任。对正在经营的景区(点),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本景区(点)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其他区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㈢严格责任追究。区政府将于近期督查有关乡镇和单位加强“驴友”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落实不力的乡镇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