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产业园区厂房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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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产业园区厂房建设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在我市上报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赴等地招商考察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再勇同志外出招商的效果很好。各市、州、县党政主要领导都要学习这种方法,定期带头上门招商。既节约经费,又求实效。要大力推广上门招商、专业小分队招商,大力推进开发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尽快启动建设一批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产业园区是实施产业集聚、推动产业化集群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完善主导产业配套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扩大园区招商引资,有利于完善园区配套,降低成本,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进园区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全市每个产业园区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再启动建设1—2个标准厂房项目,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园区要尽可能多启动,并加快建设,力争今年全市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成90万平方米,年建成38万平方米,到年建成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以上。   二、坚持科学布局,高质量、高标准建设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一)坚持科学布局。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及配套设施。原则上,年至年,各区、市、县,高新区年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指标不低于工业用地的10%。从年起,凡投资总额低于20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500万元的新建项目,原则上都要求进入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不再零星布点。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单幢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同时,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三)完善功能配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供能、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四)坚持市场运作。除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各类企业及自然人参与投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自建、联建或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吸引社会资本采取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可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   省、市级园区建设专项财政资金对标准厂房补贴标准为40—60元/平方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相关部门对我市省级园区建设专项财政资金的补助,市、区(市、县)两级财政也要积极扶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及时将各级补贴资金协调补助到位,切实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四、加大服务指导力度,保障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制度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标准厂房的建设和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市产业园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服务部门,要做好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园区标准厂房相关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等服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园区标准厂房土地调规、修编及用地手续报批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园区标准厂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并做到与城镇建设规划有机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施工许可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做好园区标准厂房区域性环评工作及有关环保手续申报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做好园区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工作。   (二)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完成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新增列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综合目标的考核内容,对建设进度快、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度缓慢、服务不到位,影响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