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乳品质量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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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乳品质量监管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下文简称《通知》),各地、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肃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必须对生鲜乳、原料乳粉、乳制品的生产、运输、流通等环节全程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任务,落靠责任,严把关口,环环相扣,层层负责,绝不允许在本地区出现问题乳品。对每个乳品生产企业,要确定1名政府领导、当地质监部门1名领导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包企,尤其对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除实行政府领导和质监部门领导包企外,质监部门还要确定2名以上事业心强、熟悉监管业务的人员进行驻企监督。各地要将包企责任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企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在2月末前上报市政府。对工作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督导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坚定不移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绝不允许走过场;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产品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职乳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各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质检部门要严把生产许可关口,指导乳品生产企业及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按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的要求做好申请和审核清理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尽快拿到省工信委年12月16日以后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予以受理,组织上报审核;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省工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的,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全面落实乳品生产企业定点包厂工作责任制度,按要求做好乳品生产企业定点包厂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工作。加强对乳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以及成品进行三聚氰胺的检验,生鲜乳、原料粉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成品周周进行抽检,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乳品经营主体准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法规范乳品经营主体资格,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品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定期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加大对抽样检验不合格和问题乳制品的退市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乳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不合格乳品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乳品和含乳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集中人员和力量,对涉乳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发现使用不合格乳品和含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乳品、含乳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可追溯。

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完善生鲜乳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乳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品生产企业。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对养殖场户和经营业户建立养殖生产免疫检疫档案和用料用药安全使用及登记制度,实现生鲜乳安全可溯源管理。对辖区内的奶站采取日常巡回检查和畜产品例行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每月进行1至2次常规巡查。

卫生部门要依法行使乳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承担乳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结合本地乳品质量安全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乳品安全风险监测点,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乳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乳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

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