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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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通知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复工的相关精神,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着力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审批监管。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监管,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按照《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开辟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审批,提高效率,推行网上申报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必须提交纸质原件的,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协调项目合同履约。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依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依法按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延期。延顺日期不得超过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的时长日期,延顺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客观情况,依法依约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优化监管资金管理。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导致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适当降低监管资金比例。提高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在现有执行的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基础上提高25%计价,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鼓励企业实行银行保函方式冲抵部分监管资金,在确保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加快资金解付审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事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报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申请延期缴纳报建相关费用,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疫情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缴清相应的延期报建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五、妥善处理价格调整。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管控,防止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价格产生大幅度波动,对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变化而进行大幅度降价促销或哄抬房价的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坚决防止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和方式,促进商品房销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加快非住宅去库存。进一步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将地下泊车位的现售许可,调整为有产权地下泊车位在满足人防区域划分明确、符合预测要求及地下室工程完成的情况下,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审批流程要求申请办理车位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提高棚改货币安置。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在调查摸底、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安置房源,科学制定好实物与货币补偿方案,有效盘活库存商品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八、加大公积金支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覆盖面,疫情期间开通每月一次租房提取,支持缴存人员的改善型购房需求;受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可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通过网上大厅、“赣服通”、手机APP、支付宝等服务渠道,提高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加快公积金审批和放款速度,进一步压缩公积金办理时限;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准入标准,保持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同的准入条件。(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适当调整用地事项。疫情防控期间,对土地使用权已成交但企业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含)起10个工作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其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调整: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4日(含)至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期间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延期至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含)起30天内缴纳;自县政府批准本调整事项之日起至疫情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调整为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宗地开工时间调整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2020年内,将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下调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项目用地,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降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对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对生产经营活动受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房贷放款审批速度,各银行业机构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急需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各银行业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房地产企业渡过资金难关。(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吉安银保监分局峡江监管组)

十二、坚决防范涉稳风险。认真落实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坚决防范化解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房地产项目延期交房、降价促销等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风险,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县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