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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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工作通知

一、创建目标与指标体系

(一)人口数量质量结构

1.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0%以上;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

3.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2以内;

4.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低于8‰;

5.0-5周岁学前教育覆盖率达90%以上;

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1.2年。

(二)人口社会保障

7.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5%以上;

8.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5%以上;

9.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30张以上;

10.城乡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95%以上;

11.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覆盖率达100%。

(三)人口管理服务

12.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达标率达95%以上;

13.人口文化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

14.家庭健康服务达标率达90%以上;

15.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95%以上;

16.人口信息化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

17.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

18.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四)评价指标

19.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达90%以上。

省对指标体系的考核采用加权计算的办法,对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每项指标设目标值。综合得分90分以上,单项指标完成度95%以上,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85%以上,为达到创建标准;综合得分85分以上,单项指标完成度90%以上,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80%以上,为基本达到创建标准。我县要达到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创建标准,并成功通过省、市验收。

二、评审办法

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评审工作采取年度县级自评、市级半年督查评估、省级备案;期末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的方法。每年度必须完成年度责任目标,2015年达到申报标准,并杜绝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

(一)半年市级督查。

每半年市对人口计划生育重点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二)年度目标考评。

县对照与市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和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指标进行年度自查,市对县进行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县自查和市考评结果均报省备案。

(三)期末县级申报。

根据年度评估及中期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于2015年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报。

(四)期末市级推荐。

市政府根据县每年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期末对县创建目标综合考评情况,对符合省创建条件的,向省政府推荐。

(五)省级验收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结合年度考评、市级推荐和省期末验收情况,对符合创建标准的,由省政府授予“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对基本达到创建标准的,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人口协调发展创建工作先进县”。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创建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针对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将对阶段性目标未完成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相关单位实施重点管理。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统计、妇联、教育、人社、财政、民政、经信等部门要对照创建指标体系,将本部门创建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定期督查,确保本部门所涉及的指标达到创建标准。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交流创建信息,每半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年末对创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新闻单位要结合创建工作各阶段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为创建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