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考核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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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考核办法通知

一、考核内容

1.各乡镇街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按照“按月公布、年终考核、一次兑现”的方式进行考核,即按月公布收入完成进度,年终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奖,一次予以兑现。

(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按照百分制考核。

1.队伍建设(10分)。

(1)成立乡镇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治税工作(5分)。成立组织并正常运作的得基本分,未组建或未运作的不得分,未正常运作的酌情扣分。(2)制订委托代征人员考核办法,按季(或月)组织业绩考核,委托代征人员作用发挥好(5分)。未制订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2.税源培植(30分)。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中当年引进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个数、全民创业任务中当年新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个数和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任务的,分别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收入组织(50分)。

(1)组织开展纳税户日常巡查,认真做好帮办服务工作,按月上报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分析材料,督促纳税户及时申报缴纳税款(10分)。未及实上报情况分析或未组织开展巡查的不得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2)年内组织2次以上专项综合治税行动,开展税收清理检查并取得实效(20分)。未组织综合整治行动的不得分;无实效的酌情扣分。(3)所属企业在上级税收专项清理检查中未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10分)。所属企业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被举报经查属实,或在县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的,扣10分。(4)收入组织规范合理(10分),有县内拉税等破坏收入秩序行为的扣20分。

4.税源管控(10分)。

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税务登记证按户设立税源台账并及时更新,逐月登记纳税户的纳税信息并及时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未设立税源台账或虽设立税源台账但未按月登记的,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税源排查及纳税信息的,此项不得分。

三、奖励措施

设完成任务奖、收入增幅奖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共15万元。

(一)完成任务奖5万元。

1.完成当年公共财政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乡镇(街道)本级国税(不含营改增)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在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税收占比在85%以上的,奖励1万元。税收占比低于85%的不予奖励。

4.完成年度罚没收入和计生抚养费征收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收入增幅奖5万元。

本级入库增值税增幅10%以上,其他乡镇增幅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5万元。

年度结束后,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对乡镇税源培植及管控情况进行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9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奖励3万元;85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奖励2万元。考核奖金主要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有功人员。奖金总额的70%用于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正职的奖金比例分别占奖金总额的15%。

四、处罚措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考核全面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1.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以及其中的国税收入任务的;

2.税收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混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级次,在县乡之间、乡镇之间破坏收入秩序被查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