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镇村房屋建设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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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镇村房屋建设意见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镇村住房建设流程

(一)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1.项目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挂牌出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聘请相关资质单位编制拟开发项目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可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项目前期准备。

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应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到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并到住建部门备案后,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3.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由开发企业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单体工程建到地面一层可由项目开发企业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入网销售手续。项目竣工验收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即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验收。

4.房屋销售及售后服务。

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开发企业应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完成后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项目开发企业应积极做好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签订工作,督促物管企业做好项目日常维护、修缮与整治等服务。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应按照全县规划布点村庄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障权益、稳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原则上,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用地需为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履行农用地转用手续。非规划布点村庄一律不得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项目。

1.规划审查。

由各乡镇(街道)按照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布点村庄,组织进行初选,确定规划布点村庄建设范围和项目建设地点,并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初选后由县国土部门对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核定,核定后报县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由乡镇(街道)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纳入村庄规划统一编制,规划报经县小城镇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启动建设。

2.项目建设。

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由乡镇(街道)按照县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布点村庄房屋建设图集》或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设计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把关工作,县住建部门予以配合。农民房屋建设应以“自建、代建”的形式开展,不得进行变相开发和销售。同时,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八位一体”(“一个村民服务中心、一个卫生室、一家超市、一个幼儿园、一个文体活动广场、一个“三来一加”创业点、一个公交站台、一个银村通服务网点”)的要求,全面做好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配套建设。

3.项目验收。

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完成规划设计全部内容、“八位一体”配套到位后,可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县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同时在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降低镇村住房建设成本

对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县权范围内实行规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缓、减、免等鼓励措施,并将部分费用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收取;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中农民自建房屋免收所有规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代建房屋涉及规费、基金、行政事业型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缓、减、免等鼓励措施。

三、进一步优化镇区住房建设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的要求,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乡镇(街道)总体规划,选择居民房屋质量较好、居住较为集中的保留街道,进行改造建设,采取片区开发与居民自建相结合的模式打造乡镇镇区。由各乡镇(街道)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片区与居民自建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方案报经县小城镇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对项目片区开发部分参照镇区房地产项目相关流程和政策执行;对农民自建部分参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相关流程和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镇村住房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镇村住房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各自辖区内镇村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乡镇(街道)的发展及居民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建设功能齐全、特色明显、环境优美,更加具有吸引力的高品位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

(二)强化服务保障。

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小城镇和规划布点村庄建设。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到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镇村建设工作要有机结合,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工作互相促进;县规划部门要制定全县镇村住房建设的详细办理流程和相关证件的办理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要件办理程序,不得搭车审批、搭车收费。

(三)提高监管水平。

县规划部门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定期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告知乡镇(街道)进行整改,加大对无规划方案擅自开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小城镇建设品位。同时,要加大项目规划公示力度,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必须在项目现场树立规划公示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管,要重点加大对规划布点村庄建设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生产、规划放线、施工指导和实体质量等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加大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并责令其整改,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

小城镇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入全部返还所在乡镇(街道),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同时,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和规划布点村庄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包装项目,向上争取资金,强化资源整合,共同推进全县小城镇和规划布点村庄有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