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局古城风貌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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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内容

整治古城区内临街、临河面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门窗,拆除卷闸门、大玻璃门窗、金属(玻璃)门窗等,全部整改为仿古门窗;整治古城区内临街、临河面影响古城风貌的违规悬挂张贴物,整治古城区不协调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原则上要求1店1招),拆除可视范围内的电子显示屏,拆除与古城夜景不协调的各类灯饰,各类违规安装的遮光棚、遮雨棚、太阳能、空调、空气源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

二、整治目标

整治后的街区无一处卷闸门及金属玻璃门窗,街道门窗及外立面风貌古色古香、协调自然。

三、整治要求

1.整治范围内的房屋使用者和房屋产权人必须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施工整改采用政府统建和自行整改两种模式,由房屋使用者或房屋产权人自主选择。

3.实行协议制度。房屋使用者或房屋产权人就需整改内容与政府签署协议,选定实施方式,明确有关责任。选择自行整改的,必须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限期完成整改。

4.凡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5.自本通告之日起,古城内的房屋修建,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安装各类遮光棚、遮雨棚、太阳能、空气源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审批、审核,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对未经审批、审核,擅自修建、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