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居民门牌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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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居民门牌管理工作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

按照“统一管理、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全县城乡所有单位(住户)门牌、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牌、户牌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居民点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纳入管理范围。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户实行“一户一牌”,临街、道、路商铺门面房实行“一门一牌”。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为全县门牌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门牌编制、使用和管理;县网格办协助抓好全县门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民政局的指导下,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镇规划局、县房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电力公司等单位,要主动配合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标准地名及门牌号码的推广使用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编制程序。

(一)申报。新建建筑物、住宅楼的门牌设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符合门牌编制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颁发门牌;

(三)变更、补办、注销。需变更、补办、注销门牌的,由产权人持门牌相关证件向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临时门牌办理。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门牌的,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正式门牌设置后,临时门牌同时作废。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

门牌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县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门牌设置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属新建、改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二)因现行标准地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改而需要更换已有门牌的,不予收费。

(三)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的门牌,恢复或重新安装门牌的费用,由当事人予以承担。

五、进一步严格保护使用。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理门牌标志的义务和责任。未经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制作、移动、毁坏门牌的,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临时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或拆除门牌的,必须报请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因城区改造或拆迁建筑物而拆除的门牌,由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向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作自然消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