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临时机构财务会计集中核算通知,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一、集中核算的范围
现已组建运作及今后组建的,具有独立财务的各类临时机构,一律实行以会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由县财政局在县政务服务大厅会计核算窗口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第一批实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的临时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核算原则。
采取按核算单位单独建账、分户核算、集中管理、一站式办公、程序化操作、电算化记账的办法,将临时机构的所有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
(二)规范管理原则。
各临时机构要依法依规实行会计核算,规范列支标准,节约财务费用,严格财经纪律,接受县财政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核算、监督。
(三)权责不变原则。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保持“四个不变”,即: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不改变资金原有性质,不改变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和审批权,不改变项目业主(投资主体)对项目的管理体制及其所有者权利。
三、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
(一)上级和本级财政拨款;
(二)中央、省、州专项资金拨款和其他资金拨款;
(三)地方政府债券、银行贷款以及投融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会计核算窗口的主要职责
会计核算窗口具体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资金性质统一设置会计账户,分户进行会计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口径、会计报表格式,实行规范的会计电算化核算;
(四)定期向集中核算单位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协助单位分析财务收支情况;
(五)办理各项资金结算,及时与代办银行、核算单位核对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及余额;
(六)检查、监督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七)归集、整理、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五、集中核算的要求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保留临时机构银行账户,取消会计核算岗位,原由各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改由县政务服务大厅会计核算窗口统一承办。
(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配合县政务服务大厅会计核算窗口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对结报事项设置“备查簿”。
(三)对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具体限额为1万元。备用金由集中核算单位报账员按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
(四)切实维护核算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和尊重核算单位正常的财务收支行为,及时与核算单位沟通财务信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相关政策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财务集中核算工作,不得转移资金和物资,不得设账外账,不得突击花钱。
(六)实施集中核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县财政局负责县政务服务大厅会计核算窗口的业务指导,其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二)县财政局要针对临时机构财务的特点及规律,进一步完善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操作程序,制订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确保集中核算工作顺利进行。
(三)已确定纳入集中核算的临时机构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完成对账、结账及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并对存放于本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相关票据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造具移交表格,作好移交准备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会计人员选派、培训和集中核算的准备工作及集中核算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各临时机构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