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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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规范我县城乡村(居)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村(居)民住宅建设(以下统称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房对象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㈠户籍在本村,以户为单位有责任田土,且确无住宅的;㈡本村村(居)民已经结婚确需分家立户的;㈢房屋鉴定属C类、D类危房或人均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等原因确实不宜居住且无其它居所的;㈣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应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建设,父母有多子女(且属本村户籍)的,至少有一名子女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特别偏远的乡村村民原宅基地确实不宜居住的,可以审批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收归集体管理使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㈠凡是一户多宅的;㈡被拆迁户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㈢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且新建或改扩建房屋的;㈣非法转让宅基地(含出卖或其它形式)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含将住宅改作它用);㈤其他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第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村(居)民建房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八条在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划定私人住宅禁止建设区,对禁止建设区内停止审批村(居)民建房手续,采取集中安置和区域连片整体规划建设。私人住宅禁止建设区包括县城规划区的华塘官渡社区、螺蛳滩社区、华新社区,石羔龙凤火车客运站、环城公园、行政中心、高速和铁路出入口、酉水河和果利河沿岸等规划控制区,规划城市主干道两厢50米范围;里耶古城规划重点保护区。各乡镇(街道)具体划定禁止建设区红线图,经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和里耶古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居)民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引导适度集中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推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㈠农村村(居)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㈡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居)民新建住宅的;㈢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㈣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㈤其它适宜集中建房的。

第十条村(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引导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利用国有土地建房,选址在路幅宽度大于24米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引导其建筑高度不超过7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20米),其它地段不超过5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5米)。村(居)民建房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临路退让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老城居住区小区道路路幅宽度小于6米的两侧建筑物以现状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分别退让3米;大于6米的,按现状控制。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下列土地(区域)用于村(居)民住宅建设。㈠基本农田保护区;㈡各乡镇(街道)划定的耕作条件良好的农用地;㈢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控制用地;㈣城乡规划确定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㈤城乡规划核心区和旅游规划控制区;㈥河道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水源地等用地;㈦近期建设的重大项目用地;㈧地质灾害隐患区;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依法依规保护的用地。

第十三条村(居)民建房应当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林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宗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每宗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宗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人员设计的设计图纸或选用标准通用设计图纸,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原则,注重节约用地、地质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五条村(居)民建房外观一次性装修符合特色乡镇、特色村寨等民居建筑形态控制规划的可按政策优先享受特色民村(居)改造等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村(居)民建房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建筑层数在3层以下(含3层),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超过以上控制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房产证的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第六章、审批与监管

第十八条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流程,一是村(居)民向村(社区)自主申请,二是乡镇(街道)对村(居)民建房条件审核并公示,三是规划部门和乡镇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办理选址审批意见,四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选址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五是住建部门对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房户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并指导施工设计。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对每个工作环节从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每个环节的审批、审核必须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明确工作职责,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的审批与监管;县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规划区申请建房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批与监管;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建房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乡镇规划进行审批与监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管理相关政策等进行审批与监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房屋设计的审核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与管理;县交运、县公路、县水利、县林业、县环保、县文物等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建房的监管。

第二十条县监察部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办公室应加大协调、监督、管理力度,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的严肃查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建房户手续不齐全或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经查实,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

第二十二条村(社区)办理建房条件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的村(社区)主干全年绩效工资予以扣除;出现两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违规经办的村(社区)主干予以撤职、罢免或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办理建房条件审批手续和建房选址审批意见过程中,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乡镇(街道)和个人通报批评;出现两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出现三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对经办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划部门办理建房选址审批意见、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其它监管部门办理村(居)民建房证明过程中,出现一次违规办理的,对经办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出现两次违规办理的,对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出现三次违规办理的,对经办单位和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对经办人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