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医学模式的关联,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作者:江珊 崔晶微 刘晓瑞 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现代医学正处在一个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时期。医学模式的转换必然引起医患关系在各方面的变化,也给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产生的特点带来新的变化。在这个特殊时期,医院的医疗纠纷及医疗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仅在医疗界引起了关注,而且在全社会也引起很大关注,已成为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主要因素之一[1]。
1现行的医学模式及其特点
在医学的发展史上,大体存在过神灵主义的医学模式、自然哲学的医学模式、生物医学模式以及现在正被广大医务工作者所推崇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生物医学模式(BiomedicalModel)是指建立在经典的西医学基础之上的医学模式。由于其重视疾病的生物学因素,并用该理论来解释、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以及制定健康保健。19世纪以来近几百年的时间里,这种医学模式在医学界一直占统治地位,它主要用机械论和还原论的思想来解释人的生命过程和疾病现象,人被看做单纯的生物体。即只注重人的生物学指标的测量,忽视病人的心理、行为和社会性。它认为任何疾病都能用生物机制的紊乱来解释,都可以在器官、组织和生物大分子上找到形态、结构和生物指标的特定变化。简而言之,生物医学模式就是:就病医病,只识“病”,不识“人”,只治“病”,不治“人”。这种模式只关注患者的身体状态,对精神状态和生存状态关注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健康需求的增高,这种模式下的医患距离越来越疏远,医患感性越来越消弱,医患关系越来越被物化。在现行的医疗实践中遵循的医学模式调查中,笔者通过对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200份的随机问卷调查后发现:有163人认为当下的医学模式为生物医学模式,占81.5%;有16份选择不清楚,占8%。有173人认为现在医患关系紧张与现行的医学模式有关系,占86.5%;有89人认为现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为对患者的社会属性关注不够,占44.5%;有97人认为与医疗质量有关系,占48.5%。这从一定层面上反映现在的医学模式还是以生物医学模式为主导,自然哲学医学模式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辅助的状态。医患关系紧张的很大原因是因为现在的医学模式中对患者的社会属性关注不足引起的。
2现在的医患关系特点要求新的医学模式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由美国罗彻斯特大学精神病和内科学教授恩格尔(Engel)首先提出。1977年其在Sci-ence上发表了题为TheNeedforaNewMedicalModel:AChallengeforBiomedicine的论文,提出应该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取代生物医学模式。他指出:为了理解疾病的决定因素,达到合理的治疗和卫生保健模式,医学模式必须考虑到病人、病人生活在其中的环境以及有社会设计来对付疾病破坏作用的补充系统,即医生的作用和卫生保健制度[2]。关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这一认识最早是在1981年的第一次全国医学辩证法讨论会上被介绍到中国[2]。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现在的医患关系已演变的越来越激烈。据统计,2007年至2010上半年,全国约有15.1%的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有5.6%的医院发生了“医闹”事件,全国共发生医患纠纷6.9万起,“医闹”事件2万余起,由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540余起,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3]。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医生对患者的关注度不够。据中国医师协会调查显示,在各种医疗纠纷中,因医疗技术原因引起的不到20%,而80%的原因是由于语言沟通、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4]。所以,现在急需一种更加科学全面的医学模式来指导行医。在医生心中理想的医学模式调查中,我们发现:选择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问卷有129人,占64.5%;有30人选择不清楚,占15%。可见,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已经得到大部分医务工作者的认同,但要使之真正在临床指导医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思考与建议
3.1充分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
我们在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时,不能不研究心理因素对机体的影响。在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也必须对生理、心理、社会诸多因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医患关系中,心理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医务人员不良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行为,即医务人员的态度、语言、行为,只要足以给病员造成消极心理效应,就会损害医患关系,引发医疗纠纷。具体包括对待病员是不是能一视同仁。对待亲友热情周到,有求必应,诊疗全面细致,有问必答,耐心解释;对非亲友则态度淡漠,漫不经心,拖拖拉拉,推诿搪塞,疏忽大意,工作马虎草率,甚至误诊误治。有的责任心差,纪律观念淡薄,擅离职守,延误治疗抢救时机;有的妄自主观武断,过于自信,不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汇报,一味蛮干,擅自做无指征的手术,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使用昂贵药物等,很容易给病员造成损害和不良后果;有的技术能力差,临床经验不足及设备条件限制,常误诊误治,甚至酿成医疗事故。个别医务人员医德修养差,护士或不顾病员的心理反应,对病情不愿解释、解释不当或乱发议论引起病员家属的误解;有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为中饱私囊,向病员索贿受贿,损坏患方经济利益,多引起无医疗过失无不良后果的纠纷。医疗实践中这类纠纷并不鲜见。当前医务人员仍束缚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对患者的心理因素关注还很不足。现在的医疗现状要求医务人员尽快补上心理医学这一课,把心理学的知识应用到医疗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
3.2充分认识医患关系中的社会制约性
医患关系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必然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受社会意识、伦理观念的制约。在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中,一方面表现为限于医学科技水平,病员在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时,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应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医患双方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纠纷,如不合理收费或用自费药、昂贵药之前不征求病员同意的纠纷,医方应加强医疗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健康的医患沟通机制。大量的医疗纠纷表明,当前医务人员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而病员或家属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往往把纠纷中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不断在患方群体中泛化扩展,通过各方面社会关系,借助新闻媒体(电台、报纸、电视)制造舆论,反复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访、申诉,借助律师起诉到法院等手段,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3.3全面践行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性
医患关系就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行为关系,是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的医患双方,经过双方的自主选择,为满足自身的保健需要或职业需要,而建立的医疗专业服务关系,双方必须各自履行自身义务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医患关系本质上就是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建立的法律关系,医疗纠纷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义务纠纷。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性就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双方纠纷的解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医疗纠纷中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是人的社会属性在法制社会的根本体现,也是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根本依据。
3.4建议
要有效地防范和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必须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迅速完成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换。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及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心理医学技术训练,切实做到在生物、心理、社会3个方面为病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