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卫生检验工作的不可或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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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卫生检验工作的不可或缺性

作者:李学志 秦红梅 姜晓萱 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卫生检验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许可、日常性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标准制修订、卫生科学研究等工作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也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

1卫生检验的基本概念

1.1概念

卫生检验是应用现代医学理论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监测环境、食品、作业场所的卫生状况和污染危害。是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污染、中毒、疫情等进行技术鉴定,为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治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2内容

卫生检验的工作内容还包括,进行健康相关产品的功能试验、毒理试验、功效成份检测、农药及毒物成份分析、营养成份分析、病毒学检验、免疫实验等。按照专业分,卫生检验的范畴包括以下内容:

1.2.1水质卫生检验。包括水的感官性状检验,水的一般化学性状检验,水质污染指标检验,水质毒理学指标检验,饮水消毒检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检验等。

1.2.2食品卫生(安全)检验。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食品中微量元素测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食品中有害物质测定,餐具消毒效果测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检验,保健食品功能性实验,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实验等。

1.2.3劳动卫生检验。包括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生产环境空气中粉尘的测定,生物样品中有毒物质的检验等。

1.2.4化学品卫生检验。包括化妆品理化指标检验,化妆品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及功能性实验等。

1.2.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包括公共场所(含学校、幼儿园)微小气候检测,茶具、被服、卫生洁具消毒检测,一次性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等。

1.2.6消毒杀虫卫生检验。包括消毒杀虫药品、器械效果检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和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医院消毒效果检验,医学昆虫检验等。

1.2.7生物学材料检验。包括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抗原、抗体的检测等。

2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检验

2.1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等实施许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2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是是否发放卫生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许可前要对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对公共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测、消毒产品进行检测、对餐具饮具进行检验是发放许可的必要条件。

3日常性卫生监督与卫生检验

3.1卫生检验是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毒产品、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类食品”,都需要实验室的检验后,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2实验室卫生检验是日常性卫生监督重要手段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新资源食品等进行日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通过实验室卫生检验、用检验数据提供佐证,判定是否合格。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卫生检验

传染病疫情爆发、虫媒及人兽共患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活饮用水污染中毒事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化学品泄露突发事件、核与放射污染突发事件、化学生物恐怖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在应急响应后,都需要且离不开实验室的卫生检验。

5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与卫生检验

5.1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中离不开食品检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几十年来承担着全国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6项职能中,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外,其他5项工作都是以食品检验为重要技术支撑才能开展的。另外,在食品许可、日常性食品卫生监督中,都需要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5.2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需要实验室监测支持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定性、定量监测;微生物性的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霉菌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物理性食物中毒事故也需要实验室验证。

5.3现场快速检测对食物中毒事故迅速定性有重大作用有些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现场快速检验定性,尽快得出结果,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中叙述)。

6卫生标准制定与卫生检验

6.1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大量•198•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数据是最重要的依据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卫生标准需要制修订,现有20个卫生标准委员会,对各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审查规定的要求,都严格审查实验室数据的可靠性。卫生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必须有实验室数据的支撑。

6.2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整合、修订原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行业及需要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必须在实验室大批量监测、检测后,根据统计数据的结果,开展整合、制修订,最终产生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方面都需要实验室数据的支持才能完成制修订。#p#分页标题#e#

6.3过敏营养学调查,需要实验室检验数据大样本数据在几万以上。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卫生检验

7.1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7.2评估风险的方法需要实验室检验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分级运用、流行病学、食品溯源、定性、定量、化学性危害的风险评估、生物性危害的风险评估、毒理学指导、敏感度分析、验证、食品链中建立“目标”作为法规标准等。这些方法都需要系统、完善的食品检验结果支持[1]。流行病学的应用,除食品检验以外的还需要临床医学实验室支持。

8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

8.1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是指服务于卫生监督工作,运用仪器和技术手段,便于监督人员操作并快速获得定性或定量的结果以达到快速筛查、检测目的的一种监督形式。

8.1.1实验室快速检测。在实验室条件下利用所能利用的所有的实验室设备和方法进行的快速检测。

8.1.2现场快速检测。在非实验室检测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可称之为现场快速检测。

8.2快速检测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8.2.1快速检测是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重大公共活动的卫生安全保障重要手段。对食品、水等污染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运用快速检测技术在现场及时获得第一手数据,对引起安全事故的原因及隐患展开筛查,并同时提出相对的意见和建议为综合协调工作以及安全事故的判定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便各部门快速应对。

8.2.2快速检测可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的多个方面开展应用:对各个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初步筛查、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源性疾病、食品品质、消毒效果、农、兽药的残留等进行检测;对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企业等现场环境及条件进行检测;对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场所的微小环境质量、消毒措施洁净度等等食品安全监督快速检测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快速检测是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模式和手段的延伸。眼看、手摸、嘴尝、鼻闻,是监督员通常采用的在现场的监督手段,但是难以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客观地现场确认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