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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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问题与对策

一、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

1畜禽肉水分限量检测工作执行困难

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当猪肉、牛肉、鸡肉的含水量>76.5%,羊肉含水量>77.5%时,即可判为注水肉或含水量超标。但是,即使执法人员现场目击到商贩给肉中注水,其检测结果仍会低于国家规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这就使得执法人员无法认定该肉为注水肉,从而使案件不了了之,这一现象不仅严重打击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还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2相关建议

有关部门应制定新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

二、不合格动物产品立案

1不合格动物产品立案较难

在关于冷冻病死猪肉的调查中,公安机关立案需两个要件:一是需要物价部门对涉案货值进行估价;二是需要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对冻死猪肉出具检测报告。在该类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因物价部门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没有进行估价而导致不能对货值进行评估的事件,或因无相关检测标准而使省级卫生部门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处理。

2相关建议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相关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产品,应由省畜牧兽医部门3名以上专家出具鉴定报告。对不合格动物产品,如果目测即可发现严重问题时(如霉变、腐烂、气味异常、病害肉等目测不合格产品),应不再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免贻误时机,并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物价部门对不合格动物产品应按同类合格动物产品来估价处理,以方便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处理。

三、动物强制免疫

1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执行较难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相对应的相关细则、行业规定、国家标准等还未及时出台,因此,在目前的执法中仍会出现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现象。如《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级部门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款的不足与滞后、注射疫苗后短期内的效益影响(如产蛋量下降、产奶量降低)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养殖户不愿意给畜禽进行强制免疫,逃避免疫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就为疫情的发生和传入埋下隐患,不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该行为,虽然可以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但是养殖户仍会以种种理由拒交罚款,亦不接受强制免疫,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又缺乏执法解释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到位。

2相关建议

尽快出台与《动物防疫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以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基层能有效开展。另外,还要对养殖户进行宣传教育,使养殖户由被动接受强制免疫变为主动进行强制免疫。

本文作者:侯伟媛 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