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动物卫生监督问题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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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动物卫生监督问题及策略

作者:曹永青 单位:安徽省东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近年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推行依法治牧,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是提高养殖效益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和政策性都较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分析县级动物综合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供同行参考。

1存在问题

1.1人员结构

东至县基层畜牧兽医站的部分职工是通过考试招聘享有事业编制的干部。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畜牧兽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始陆续进入基层兽医站,年龄结构已经渐渐出现老化现象。

1.2执法力度

因为缺乏针对“泔水猪”的法律法规,对个别养殖户私自收集宾馆饭店的泔水垃圾缺少处罚和监督措施,即使查到,处理力度不大。用泔水直接饲喂生产的“泔水猪”仍可流入市场,甚至将“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执法仍存在一定的空位。

1.3执法成本

对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办公费用中支出,法院对违法企业或个人的强制执行也需要行政执法费用,很多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难以保证兽医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1.4部门协调

公共卫生的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由于各部门沟通不够,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打击力度不够。

1.5检疫费收取困难

随着畜牧业快速发展,生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十分频繁。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中,货主或畜主时常因交费问题与检疫员有抵触情绪,使逃检、漏检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只1~2名检验员,工作量大,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检疫费收取困难。

1.6私屠滥宰

山区乡镇人口相对较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以生猪为主的定点屠宰场,但仍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建设,上市肉品以市场补检为主,造成了检疫时间不固定、肉品来源不明朗、检疫程序不规范、以眼观为主,重点放在了收费上。私屠滥宰现象仍然存在。

1.7活畜禽交易市场难以掌控

乡镇活畜禽交易市场大多是在各个集市上自主形成的一个集中点,县城相对较好,有统一的交易市场,但乡镇则难以拿控,畜牧检疫执法人员无法对其实施集中检疫、统一收费。但由于种种因素,均存在难检疫、难收费的现象。体制不顺:乡镇畜牧兽医站既负责辖区内的畜牧兽医服务职能,又兼顾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职能。一般分站内设有一个检疫执法组,以承包的形式,规定检疫和收费任务,导致对辖区内的动物放松监督管理,出现重收费、松监管的情况。

2建议

2.1顺体制

畜牧兽医执法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畜牧兽医执法能否有效开展事关畜牧兽医执法的全局。尽快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官方兽医认可制度。

2.2产地检疫

产地是检疫的基础,产地检疫具有分布广、工作量大的特点。按检疫规程必需实施检疫,特别注意要核查耳标和回收免疫证。经检疫合格的便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若动物迁移出县外的,必须到乡(镇)兽医站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还要出具车辆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当事人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要注意处理的法律程序和完备的法律手续;作好检疫记录,以备查核。

2.3屠宰检疫

全面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厂取消其定点资格。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配备先进的疫病监测诊断仪器,逐步提高定点屠宰场的服务水平,保证生猪定点屠宰的质量。对未建设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标准,采取招商引资等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对私屠乱宰和宰剥病死畜禽的、逃避检疫的,由畜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监督检查,进行严肃处理;对自食畜禽和淘汰老母猪要制定合理的检验处理方案。

2.4经费保障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构建必要的畜禽检疫执法专用设施设备: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检疫箱等专用设备;推进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检疫收费,只有检疫不收费,才能确保检疫公益性。

2.5队伍建设

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确保严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从队伍素质上保障法定职责的履行。

2.6执法监督

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建立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效杜绝违法执法和违法违规违纪现象;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的要求,科学规划养殖场区,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健全档案和饲养日志,全面实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动物疫病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规范养殖行为。

2.7定职责

检疫员只能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回避,也不能变通处理,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处理。在实施处罚时,严格遵照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

2.8保障制度

对在执法过程中因公殉职、因公受伤、受打击报复的人员,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使执法人员敢于放心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