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管协议管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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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管协议管理的做法

作者:李华 王丽书 李建波 单位:云南省永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云南省永平县畜牧站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养殖水平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滞后,多数处于分散养殖,自给自足状态,导致动物防疫工作量大难于开展,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贩运户、经纪人多面广难于管理。鉴于以上情况,永平县从2008年起对动物卫生监督实行协议管理,现将有关经验和做法总结如下。

1基本情况

永平县位于大理州西南部,东邻漾濞县和巍山县,南接昌宁县,西至澜沧江与保山相望,北与云龙县山水相连。全县国土面积2884平方公里,辖4乡3镇73个村民委员会,1543个自然村。地处东经99°17′至99°56′,北纬25°03′至25°45′,最高海拔2979.1米,最低海拔1120米,平均海拔1670米,属于高原型山地。⑴畜禽存栏:①2011年年末全县生猪存栏245734头,牛存栏85194头,羊存栏150156只,家禽存栏569073只,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0.5%、0.5%、1.3%和2.9%;②猪出栏141546头,牛出栏34674头,羊出栏76187只,家禽出栏491459只,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0%,6.3%,4.7%和6.5%;③猪肉产量达9987吨,牛肉产量2943吨,羊肉产量1154吨,禽肉产量903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2%、6.7%、5.0%和7.0%;④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50头以上2个,年出栏肥猪200头以上16个,饲养蛋鸡5000羽以上1个,饲养牛50头以上6个,饲养羊200只以上11个,饲养鹅500只以上1个。畜禽养殖小区年出栏肥猪300头以上的小区6个,年出栏牛100头以上的小区2个,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小区4个。⑵全县有兽药、饲料经营门市76个。其中:兽药经营门市37个,饲料经营门市39个。⑶全县7个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有42人从事动物诊疗,乡村兽医登记在册的有107人。⑷全县有动物交易市场16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21个。⑸全县有猪贩运户58户,禽贩运户5户,羊贩运户61户,牛贩运户100户,骡马贩运户11户。⑹全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生猪定点屠宰户83户,牛定点屠宰户26户,家禽定点屠宰点5个。⑺全县7乡镇有14个动物检疫申报点,有检疫员22人,协检员83人。

2协议管理的主要做法

⑴摸清底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同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村畜牧兽医员、防疫员、协检员,对全县定点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认真调查统计,澄清底子。

⑵严格执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对达不到经营条件的场(点)、户和经纪人要认真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培训后仍未能达到经营条件的,一律劝阻停止经营。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动物屠宰加工,诊疗,畜禽及产品生产经营和兽药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依法立案查处。对依法经营的要加强培训和日常监管,要求依法经营。

⑶加强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县监督所派骨干教师到各乡镇实地培训,在培训中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如畜禽养殖场(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临床症状、诊断方法等为重点,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为重点,兽药和饲料经营户以《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重点。

⑷建立全县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县畜牧兽医局通过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平常每周一次信息,国内国外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和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按需要信息。平常信息的主要内容是疫情动态、主要发生的动物疫病和防治措施,相关政策和规定等。

⑸签订监管协议。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由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老师到各乡镇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并签定该年度兽药安全经营协议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经营协议书、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经营户动物防疫协议书。

⑹加强平时监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两人1组,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检查,1个季度至少1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贩运大户等加强监管,至少每半年要到场到地实地综合检查1次,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整改,对违法乱纪的依法查处。

⑺推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产区销区联动制度。加强监管严把准出、入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规定,动物检疫严格实行报检制度。对调入本县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畜主报检,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验证查物和实地检疫合格后方可准入,不合格的严禁进入。对在县内上市交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畜主报检,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到实地检疫,检疫合格的由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方可上市交易,检疫不合格的坚决不准上市交易,并按相关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调出县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畜主报检,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到实地检疫,检疫合格的由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报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畜主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方可准出。对不报检随意调出和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处法,对情节严重和引发疫情的从严从重处罚。#p#分页标题#e#

3取得的经验和成绩

⑴通过每年在签订协议书前反复对定点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户、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贩运户、经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标准化养殖小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到法律法规、规范的宣讲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他们进一步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⑵通过每年签订协议书,使经营者进一步认识依法生产、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的重要性,树立坚定的信念,决不因个人的利益生产违法违纪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提高了经营者在养殖环节中禁止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自觉性。⑶通过每年签订协议书,本县近来年从未发生区域性的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确保了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