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所有权管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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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有权管理与规定

 

连志英在2(X)7年第3期《档案学通讯》撰文认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即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具有较大随意性。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决定权在政府部门,但有关机关对于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大量内部掌握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从行政主体的利益出发制定的,而且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但住往又是行政者行政的依据,作为一般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有关部门愿意公开的那部分信息。   第二,政务信息公开各自为政。现今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信息公开的形式、信息公开的范围等方面各自为政,相互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第三,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政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政府有义务公开这些政务信息,而且由于信息的时效性,故政府不仅有义务公开这些政务信息还有义务及时公开这些信息,但现在我国关于政务信息何时公开没有严格的时间界定,很多信息虽然公开但严重滞后。   第四,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沟通渠道不畅。现在公开的政务信息多限于办事制度或众所周知的或价值小、适用性不强的信息,而对一些深度信息,如决策程序、决策依据的数据与资源、官员的选任等方面的信息或公众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且信息沟通的渠道也不畅,公众对于自己想获取的信息往往不知向哪个单位申请索取,即使知道该单位但对于自己需要的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档案信息公民又无权查阅。   要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笔者认为应注惫以下两方面:(一)应构建完备、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这将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政府信息的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分,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国家意志。   (二)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中应明确相关原则   1、请求人权利平等制度原则。请求人权利平等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依申请才能公开的信息,任何人皆享有平等的信息请求权。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申请。对申请人没有主体资格、主观动机等的限制。   2、豁免公开例外原则。这是美国等国家的信息公开法中确立的一项主要原则。该原则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3、依职权和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并重原则。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公开为行政机关的职贵,行政机关须通过适当信息渠道主动向公众公开。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有关申请人的申请,被动地把有关信息向特定人公开。   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信息公开法的一个关键性的原则安排,可以启动公众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如没有救济原则,不斌予公众获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权利,信息公开法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档案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杨立人在(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3期撰文论述:   一、档案所有权的保护   (一)档案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档案所有权同样包括这四项权利。   档案占有权主要表现为对档案的保管权。档案使用权是指对档案的利用权。所有权主体有权利用属于自己的档案,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利用。   档案收益权是指档案形成者通过对自有档案的利用和处分而获得收益的权利。档案处分权是指档案所有者以销毁、出让、赠予和公布等形式处t自有档案的权利。   (二)档案法对档案所有权的保护   l、档案法规定,国有档案只能由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2、档案法规定,国有档案只能由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以及形成档案的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保管机构公布和销毁,国有档案禁止出卖。   3、对己经移交到国家档案馆的国有档案利用权由(国家)档案馆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对未移交到国家档案馆的国有档案利用权由档案保管单位行使。   二、档案法对档案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及限制原则   (一)对集体和私人档案所有权的限制   l、对集体和私人档案保管权的限制。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对集体和私人档案处分权的限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集体和私人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对国有档案所有权的限制   l、对国有档案利用权排他性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不能独享国有档案信息资源,而必须将具有社会价值的国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2、国有档案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不能通过出卖、赠予或转让等形式转移国有档案所有权。案学理论研究确实存在着过于“空泛化”的倾向,较少切人现实工作主题,无视实践对理论的需求,特别是对应用理论的研究不够重视。   理论界自身的这种现状又不断给实际工作者强化着理论“中看不中用”的看法和态度,致使文档实际工作者往往以经验、习惯“当家”,难以构筑起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联盟,档案学研究也难以真正实现“学术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因此,如何在重视满足实践斋要的墓础上对研究对象进行深人细致的理论研究,从而得到本质的、逻辑的、规律的理性认识,且这种理性认识又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p#分页标题#e#   待销毁档案的处置与出路要重视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汤连很在2(X)7年第4期(浙江档案)撰文指出:我国档案界对理论研究脱离实践的指责声不绝于耳。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到社会实践的推移都必须有中间环节,再正确全面深刻的社会科学理论都不可能直接处理和解决特定时间、特定领域的具体实践问题。”档案学墓础理论是对文件、档案领城的客观规律的抽象描述,它是一种超脱于具体工作实践的思辨之学,因而往往不能直接作用于具体的文档工作实践(事实上它对文档工作实践具有高屋建瓶的理论指导作用,而并非所有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它只有转变为实践观念后才能用于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所谓实践观念,即人们一般用来指可以为主体操作的、指导具体实践的观念,如路线、方针、计划、方案、措施等。按照这种理解,实践观念实际上属于活动规则的范畴”,也属于应用理论的范畴。可见,档案学基础理论对具体文档工作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也必须通过实践观念,即以理论形式制定的活动规则或应用理论才能体现出来,才能用于实践(或者说,应用理论是墓础理论在社会实践层面的延伸和应用)。因此,不分育红皂白一概指责档案学理论研究脱离实践是片面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档吴绪成在《中国档案》2(X)7年第6期撰文说,那些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失去所谓的档案保存价值以后,往往还可能有文物价值、教学价值、展览价值、收藏价值等。作者为这些档案提出了五条出路:   1、退回原档案形成单位。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多产生于五十年前,站在综合档案馆的角度考虑可能觉得价值不大,但对于原形成单位而言,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片纸只字都与单位的发展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许对其修《专业志》等有借鉴意义。   2、开展馆际交流。只要是重份档案或者经鉴定拟剔除的档案,在不危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题下,应该可以在一切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交换。因为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比如中央档案馆和一史馆、二史馆经鉴定拟划作定期甚至拟销毁的档案,在地方档案馆可能就是宝贝;同样,一些省级档案馆拟销毁的档案对市县档案馆而言,也有重要保存价值。   3、用于教学。用拟剔除的档案现场教学,既不危害档案安全,又可使学生得到感性认识。   4、用于展览。展览是档案发挥效用的重要实现之一。但长期展览,将对档案原件的安全和寿命带来隐患。而利用拟剔除档案参展不失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5、进人文物市场进行流通。拟剔除的档案基本上都有五十余年的历史,很多已成为“孤本”。虽然没有档案价值,但仍有一定的文物价值。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藏“档”于民也应当是一条可以探索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