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水利设施的构建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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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水利设施的构建阻碍

作者:狄强义 单位:人民银行甘谷县支行

基本情况

甘谷县作为国贫县,也是一个农业大县,属于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全年降雨量偏少,且各月蒸发量也大于降水量,正常年份年降水量330.7毫米左右。从目前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来看,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还处于空白。全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进程。

存在的问题

(一)受传统的单一投资形式束缚,资金来源完全脱离了融资市场。县域农田水利设施资金来源完全是国家投资,随着项目批复并纳入国家预算,通过预算资金或国债专项投资拨付和省财政匹配一定比例资金成为项目资金来源。多年来,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承办单位,始终按照这一传统的资金来源渠道向上争取资金,无论是资金到位缓慢或是资金不足等并没有考虑融资市场,更没有去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支持。

(二)农田水利设施投资项目公益性强,对社会其他投资缺乏吸引力。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项目的突出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工期较长,社会效益突出,而经济效益较弱,资金回收慢,这对于社会其他投资或金融机构来讲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三)农田水利设施经营主体与信贷资金投放条件不对称。农田水利设施经管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等各异,而且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多种类型;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门广、头绪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申请贷款尚没有合格的承贷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国家投资,但产权并不明晰,因此这些设施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使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缺乏技术上的可行性,并且成为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突出障碍。

(四)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缺少配套政策。一是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缺少减免税费的政策。二是贷款出现风险时缺少保全政策。三是贷款出现损失后缺少一定补偿政策。四是作为贷款抵押的农田水利设施缺少保险政策,从而使合商业性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五)管理体制不顺,产权不明晰。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已建成的农村水利设施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产权归属不明确,农村水利设施建、管、用脱节,管理、维护主体缺位。二是配套政策滞后,由于配套政策没有及时跟进,特别是需要各级财政解决的范围不明确,致使跨乡跨村的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主体不清。三是资金分级投入机制未建立,部分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国家和省级到位后,还应配套市、县资金,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很低,使工程建设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对策建议

(一)加强窗口指导,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针对过去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单纯依赖国家单一的投资渠道,当地人民银行应通过政策引导,督促涉农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并主动配合地方政府为农田水利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平台,促使双方在投融资方向上调整思路,创新领域,拓宽双方投融资渠道,开拓金融投资市场,实现双方选择的对接,而且要研究设计投融资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内部管理机制,尽快具备合格的承贷主体。一是进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一些中小型水利设施进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办等。二是采取将水利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大力推行水利体制改革。三是采取“以水养水”的新路子,建立良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部门、经营者、投资者、农民“四赢”的局面,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

(三)区分性质,准确选择信贷支持对象。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现有的农田水利机构进行一次重新核查认定,以区分全公益性、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建立档案数据库,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有投资意向的金融机构,以便进行选择。

(四)尽快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对农田水利设施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大幅度增加专项补助资金,扩大对抗旱设备的补贴范围和力度。二是在改革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之后,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物品具有合规性,实施相关的农田水利设施保险政策。三是大力推行农田水利设施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承贷单位的经济负担。四是制定农田水利设施贷款风险和损失的补偿政策。五是建立农田水利系统融资担保机构,解决承贷主体缺失和抵押不足问题,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按投资比例,由政府给予奖励,并对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或退税政策,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