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制度构建状况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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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制度构建状况及评价

 

一、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概念   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概念属于制度范畴。所谓制度,是指为执行特定的社会任务而做的结构化安排,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俗的说,制度就是制定出来供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制度由正式成文的规则与作为正式规则的基础与补充的典型非成文行为规则组成。制度是人类正常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是人们共同生活质量的保障。理念是行为规则制度化的前提。理念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永恒、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制度的确立及对行为维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它本身的理念范型。所谓正式制度,是指那些能够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明显约束性、指向性和保证性的规则。一般将正式制度分为两类,由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制度和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规则制度。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指在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应遵循的权威性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具体包括调整有关水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政策等。   (二)当前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理念取向   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调整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实质上决定了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理念指导下,所确定的资源开发与保护制度的偏重有所不同。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对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建立循环经济则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有限资源,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设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完善的首要理念取向。   (三)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目标特征   以协调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建设循环经济为理念取向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   1、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明确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关系。将建设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对水产资源正式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重视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也不应被简单的看作是环境保护的措施或手段,而是在重视发展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利用资源,建立生态经济,体现生态科学理性、道德理性、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   2、系统共生性   系统共生是维持生态经济系统稳定的一种反馈机制。开发利用水产资源应强调平稳性与和谐性,注意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水产行业利益与其他行业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与其他各行业领域中相关制度之间必须是互相衔接、共生互动的,不能割裂开来。   3、政府主导、社会推动   以建设循环经济为理念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应当以社会的自我推动为基础,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但建立这一制度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需要高度协同,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必须将这种新的理念通过各种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主动建立完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体系。   4、义务主体多元化   为实现循环型水产经济发展所设计的正式制度规范应当多方承担义务,即由政府、团体、生产者、公民个人合理分担义务。在水产资源利用问题上,立法机构及政府负有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政策,进行调控和协调管理的义务,社会有关团体负有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的义务,生产者要承担废弃物排放者责任和扩大的生产者责任,公民个人作为最终消费者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合理处理措施,支持环保产品消费使用,促进循环资源的合理循环使用。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现状   (一)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界定   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指适用于上海的、涉及水产养殖、捕捞、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制度。从规则产生性质上看,既包括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从制度规则适用层次看,既包括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水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也包括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由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所制定实施的法规及制度政策。由于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上海水产资源,因此,本文的内容重点为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针对上海本地水产实际情况实施的各类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地方人大及政府机构依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所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所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具体实施规则,以及上海市地方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涉及水产行业的各类规章政策。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基本构架   1、水产资源保护制度   (1)水产种苗繁殖保护制度。该制度主要为了保护水产种苗资源,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对蟹苗、鳗苗资源还予以特别保护,捕捞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和运输蟹苗、鳗苗的,实行许可证制度。(2)水产养殖捕捞从业限制制度。为防止水产资源因无序及过度开发使用而遭到破坏,对水产养殖及捕捞设定了准入资格。从事水产养殖或捕捞的人员需申请取得养殖使用证或捕捞许可证。此外,上海市根据农业部降低海洋捕捞能力政策的要求,对上海市的捕捞船只数量及马力进行控制,以减少捕捞从业人员的数量。(3)资源保护费征收制度。为降低水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上海市征收了水产资源保护费。(4)精养鱼塘保护制度。随着上海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增加了,为保护水产精养鱼塘不被随意占用,上海市制定了精养鱼塘保护制度,填没征用精养鱼塘必须经过审批,并给予补偿。(5)休渔制度。上海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实施休渔制度,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恢复。(6)增殖放流制度。上海市组织在黄浦江、长江口等地实施增殖放流等制度,以补充恢复水产资源。(7)渔业水域水质保护制度。为保护水产养殖捕捞水体环境,上海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并由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p#分页标题#e#   2、水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1)禁止闲置养殖水产资源。为确保水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上海市禁止养殖资源闲置,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应适时放养水产苗种,不得闲置。(2)控制特种水产良种生产水平并合理布局。对上海市主要特种水产品种如罗氏沼虾、中华绒螯蟹、加州鲈鱼、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的建设作相应的要求。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生产环境条件。(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上海出台政策,大力发展生态示范园区建设与无公害认证制度。   3、水产资源开发与经济协调发展制度   限制水产用水制度。上海市规定渔业水域内设置渔箔、渔簖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引水、排水和航道畅通。三、对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基本评价   (一)上海市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成就突出   上海市在构建完善水产正式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上海市地方人大、政府及水产行业管理部门重视上海水产的发展,通过多年努力工作,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大量的法规与政策措施,构建起了上海水产行业的正式制度。这些规则制度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内容较丰富,涉及问题较突出。这些规则制度构建完善,能够引导上海水产朝着规模化、优质化、规范化发展,并具有较强的法制化、规范化等特色,并有利于上海水产行业实现持续发展,发挥对上海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上海市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中尚存问题   针对建设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制度构建理念,上海市当前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尚存一些问题:   1、对建设循环经济的制度理念缺乏深刻全面把握   建设循环经济,目的是通过协调统一水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视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合理有效的充分利用,从而实现发展的连续性、平稳性。从本质上看,水产资源保护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实现水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单单实现当前发展或环境资源保护。当前上海市在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中并没有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将发展与保护有效协调统一起来。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内容主要偏重水产资源环境保护,表明了对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视,却忽视了上海水产的发展问题,缺乏水产资源实现充分有效合理开发利用的具体制度内容。结果导致上海水产行业发展缺少制度动力支持,这对建设上海循环经济及促进社会发展将产生负面影响。   2、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支撑体系尚不够完备统一   循环经济遵循“3R”原则,实现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等目标,要求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支持制度。就目前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体系内容而言,尚没有建立能够全面涵盖循环的各个环节的支持制度体系,各类规则制度之间也缺乏内在关联统一性。一些环节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往往是针对实践中的某一问题进行规范调整,而某些环节还存在调整缺位的情况。如当前制度中对于水产污染没有严格的责任承担制度,导致目前难以有效制止水产环境污染防治等行为,此外,在水产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回收再利用等环节也几乎没有相应的引导支持制度,也没有把重要的水产消费过程以及流通过程中的其他环节纳入水产循环经济的视野。制度资源中相关环节法规政策规范调整缺位,将导致经济循环环节阻塞不畅,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3、将水产资源开发利用融入大经济循环制度的机制尚未建立   循环经济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循环经济仅仅是生产组织内部的物质闭路循环,而真正实现充分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循环经济的社会目标,则应当将循环通路扩展,实现与其他行业及区域的经济循环。而就上海水产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以大循环系统为观点,在建立完善水产循环系的同时,应当积极融入上海以及长三角大循环经济发展圈,为此需要构建一系列制度规则,为疏通水产行业与其他行业循环关联节点、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协作配合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但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在此方面还基本处于制度空白。   4、不够重视市场机制对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推动支撑作用   良性合理的水产资源利用制度应当是适应社会市场发展需求,由立法机构、政府通过一定程序确立的一系列规则体系。上海市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规则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这些制度规则大多只体现了政府对水产经济发展的规划意志,试图仅依靠政策、法规等强制性手段保障规划的实施,而忽视了社会、市场等因素对水产循环经济发展的影响,不重视经济手段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从而导致某些规则制度与现实市场经济环境存在背离,难以得到贯彻实施,难以实现对循环经济制度的支撑作用。   四、完善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水产资源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研究   循环经济理论是构建完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基本指导理论,要加强对水产循环经济的深入全面研究,领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循环经济的本质内涵与要求。既要重视资源保护,又要重视资源合理利用,实现不断发展,由传统的单向思维向新型的多向循环思维转变,以循环经济的理念为指导,为实现减量、再用、循环的最大效益目的完善循环的各个环节的支持制度建设。   (二)加强水产资源循环经济的立法规划   在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水产资源保护开发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上海城市发展规划及水产行业现实情况,推进上海地方人大及政府的水产循环经济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今后上海水产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应完善构建的内容主要有:精鱼塘规划,水产生态资源的保护利用,水产环境资源费的征收,水产废弃污染物的综合利用,水产循环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通过地方立法与制定政策,将水产循环经济纳入上海农村及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建设之中。#p#分页标题#e#   (三)加强对水产循环经济的政策扶持   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公共财政对水产循环经济的扶持制度,重点支持优质鱼塘规划、水体减污、水产生态示范园、渔业废弃物利用等项目建设。要创新水产发展机制,促进形成水产循环经济的市场运行机制。要重点深化优质鱼塘规划、水产从业人员退出补偿的新机制。要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水产资源开发、水产生态环境改造的市场运行机制,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水产循环经济激励机制。要建立农业生态效益、循环经济的综合评价机制等。   (四)加快三水产循环经济法律政策的实施   要面向水产生产者、管理者及全社会加强宣传促进水产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本精神,重视法律政策贯彻落实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别要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加以深化细化,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上海农业循环经济的推动作用。   (五)着眼全局构建循环经济制度   为实现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大循环经济建设的目标,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完善应具有大局观,通过补充完善正式制度内容,促进上海水产与上海经济及长三角经济一体循环。上海水产经济正式制度应涵盖以下四个层面:一是水产生产企业(个人)内部的小循环;二是水产生产者间或水产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中循环,如水产生态园区,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三是水产生产和消费领域的大循环;四是长三角区域性循环。   (六)建立政府市场共同推动的水产循环经济机制   循环型经济不是完全由市场自发推动的,而是在技术、经济可能的条件下由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推动实施的。政府在建设水产循环经济时不仅重视采取法律政策等强制性引导手段,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及市场规律,采取灵活可行的市场手段和保障制度。如目前上海水产生产者在建立环保型无公害示范园区制度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市场成本较大,收益较小,政府必须以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资源生产环节的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促使企业形成实施循环经济的自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