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农保补贴政策完善策略,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本文作者:杨凤琪 颜永忠 单位: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农业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继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补贴后的又一惠农政策,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自2007年国家财政开始为能繁母猪实施保险补贴以来,湖北省已从能繁母猪一个保险品种逐步扩大到水稻、油菜、棉花、奶牛五个品种,另外自2007年开始又增加了“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这对广大参保农民抗御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其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相当深远。从近五年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农村经济工作的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这一政策的实施时间不长,没有现成的经验去参考和借鉴,目前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因此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本文结合湖北省“三农”保险的实际情况,就水稻、能繁母猪等“三农”保险的有关政策问题作一肤浅的探讨。
一、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配合难协调,服务意识尚欠缺
近几年,经过湖北省各地、各级政府及财政、保险部门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及具体政策,农户保险意识逐步树立,由开始不愿意入保到积极参与投保。但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来看,工作难协调、服务意识尚欠缺的问题依然存在。客观地说,农业保险是国家为规避农业生产风险而试行的一项惠农措施,它既有政策性支持农业发展的属性,又有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保险的属性。因此,农业保险这两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它与其他纯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协调配合来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办好。但从近几年农业保险实践工作来看,由于政策性和商业性这“两个属性”的交织,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难、保险公司感觉更为难的困境。从财政部门来讲,一般是将上级下达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县市公司了事,但对其财务运行情况、盈亏情况审核监管因受财务隶属关系制约无从直接参与,实际上是扮演了“过路财政”的角色。从农业部门来讲,理应将涉及保险险种的水稻、油菜种植、能繁母猪、奶牛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相互衔接、资源共享、优质服务。如在上级规定为能繁母猪统一打“耳标”问题上,本属畜牧部门职责,但保险公司却要为畜牧部门付出一定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部门将服务“三农”职责当成了取得部门收益的一个新门道,有违农业保险的初衷。
(二)农业保险涉及面宽,公司收保难度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费收缴难。农业保险的季节性很强,保费金额小,涉及户数多,农户种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同,保费确定麻烦。收取保费时多是农忙季节,逐户上门有许多农户不在家,多次上门才能收到保费。二是农民投保意识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主要由镇村两级承担,带有行政任务的性质,不少农民在主观意识上,将农业保险理赔与国家对农民的受灾救助混淆。对农业生产开展保险试点从建国以来一直未间断过,各个时期有其不同的特点,其共同特点都是在当时集体经营条件下进行。随着改革开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除中央、地方财政给予大头补助外,保险公司每年收取保费面对的是成千上万投保农户,其工作量之大、收取保费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靠保险现有的人员也不可能完成。仅从保险品种看,虽然仅有五个品种,但涉及面很广。如能繁母猪保险涉及众多农村养殖户,水稻保险则涉及千家万户。从其分布看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平原人口相对集中、丘陵地区较为分散,如属山区更多则是地广人稀。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极不均衡的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尤其是宣传到户、确定补贴、收取保费的难度和成本之大可想而知。从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看,在养殖户投保12元/头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养殖户补贴30元、省级财政补贴18元,即每头能繁母猪向保险公司投保总额为60元/头,其中农户投保仅占总额的20%。从落实财政补贴方式来分析,县市财政一般直接对保险公司并按其报送的有关数据为依据划拨补贴。由于县市财政专管人员较少,仅是抽查难以反映全貌,很难逐一到户核查监督,故准确性不得而知。通过这次笔者对部分地区个别乡镇抽查和到当地保险公司了解的情况来看,尽管部分地区地处平原或岗地、农业人口比较稠密,但在收取这12元/头的保费问题上,保险公司派员在村组干部带领下,挨家挨户宣传、说明、收取。一般每个乡镇有2—3名保险员到承保户核查能繁母猪数量,然后据实收取应由养殖户个人承担的费用。仅从收取保费这个不起眼的工作看,每个乡镇至少得两个多月才能完成。但保险公司收费人员遭遇的是难找到保户、即使找到承保户也不一定顺利收取。
(三)农业保险投放品种少,处理理赔矛盾多
从近几年农业保险实践情况看,保险品种少,纵然有国家大头补贴的吸引,农户自愿参保意识仍不强,在广大农村农户中难以树立起正确的保险观。再则在水稻险种理赔上,水稻保险是全赔200元,就目前物价标准连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费用都不够。导致部分农民严重依赖国家照顾,不愿意交保费,寄希望于发生灾难的时候国家给予补助。这种只想索取、不讲奉献的心态,导致受灾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感到措手不及,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群体性矛盾。在正常年景下,按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歉收在30%以上才通过评损予以适当补助。恰恰就是这30%以上,给保险公司带来无穷的麻烦。一方面,是否达到30%的歉收程度,个别农民善于钻政策空子,动员成村成组保户到保险公司要求认定为30%以上;另一方面,在达到30%以上后,又要无限制增加损失率以达到多补多要的目的。笔者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像这样的问题,在个别县、市、区曾发生过群体上访、打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极端案例。
(四)农业保险管理不规范,个案赔付欠公平
由于农业保险起步晚,品种少,盈利低,从湖北省承保情况来看,除省政府安排人保财险公司开展业务外,仅中华联合承担了鄂州、黄冈的部分农业保险,其他公司均无意参与这一带有政策性、风险性极大的农业保险业务,因此,即使有财政部门参与对保险公司收保及赔付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但在人员少、工作量大、麻烦多的情况下,还难以规范补贴、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从本次检查汇总情况看,首先是水稻保险操作不规范。如在水稻保险工作中,少数镇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投保任务,要求村里统一垫付保费,但在水稻减产达30%以上时,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同乡镇政府协商赔付款,然后再由乡镇政府分摊到各个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将赔款赔到真正的受灾户,存在一定的疑问。其次是保险公司理赔操作空间过大。由于农业保险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化运作模式,必将在查勘定损环节中缺乏公正、公平、公开,核损时随意性较大。加之财政及有关部门监管缺失,补贴多少一般是由保险公司依据行业规定,与承保户双方达成赔付协议,便终止当年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笔者特提出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机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保险组织体系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根据不同保险险种,有针对性地在不同群体中宣传有关农业保险的意义、政策和规定,让参加不同险种的农户明白国家补贴多少,个人应当交多少,发生灾害时如何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维护个人保险利益。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力争做到农户“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农户享受到惠农政策的好处,使之体会到党和政府给他们带来的温暖,提高受灾农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恢复生产,促进农业持续发展起到助推作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推动和加强农业保险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以县市为基础,县、乡政府成立分管农业领导为组长,宣传、财政、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落实、化解矛盾等项目工作。为建立起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体系,重点在村级选聘一名政治可靠、群众信赖的村干部为农业保险协理员,以完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保险宣传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完成有关保险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农业保险合力
农业保险涉及诸多涉农部门,在县乡政府协调下应当建立起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能范围,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上级下达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为切实解决当前县级财政部门将保险补贴款直接划拨到保险公司,而未能充分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地处农村,包村财政干部分布广泛、熟悉情况的优势,应当考虑在确定向保险公司拨付财政补助款项前,必加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参保农户的程序。只要这样,才能将补贴资金监管职能落到实处。要依靠农业部门尤其是乡镇畜牧、农技服务机构现有人员充分掌握农户养能繁母猪、种植水稻基本信息的有利条件,牵头协助保险机构搞好承保、理赔工作。农业及畜牧部门开展服务的经费一般应当由“一钱养事”机制来弥补,而不应由保险公司付费形式增加保险成本,进而影响到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
(三)规范补贴勘赔管理,让利参保农户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各种保险补贴拨付程序,将保费补贴由专户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防止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现象。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测算应由本级配套的补贴资金并将其纳入年初预算。勘赔定损则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户双方利益,在当前还缺乏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可暂由保险牵头,会同县乡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受灾村组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额。联合勘赔定额专班议定的赔付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赔付到受灾农户已有“粮食直补资金”账户。在确定理赔标准上,参照当时市场价,并遵循适度倾斜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更多让利于参保农户。为切实规避保险公司赔付风险,建议建立省级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并依据农业投保品种规模,确定基金总额上限,按照中央出资50%、省级出资30%、其余20%由经办保险机构从农业保险盈利资金中补充。如果出现农业大灾急需赔付且超过当年保费收入(含财政补助)1.5倍时,保险机构可申请使用农业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改进承保理赔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从承保机构来讲,由于农业保险政策性和市场化原则决定了不能只关注自身经济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因政策性亏损带来的暂时经营困难。因此,考虑到各级财政补助农民投保额度占较大比重的现实,以及保险公司收取应由农户承担极小部分的保费成本异常高的情况(一般占收取保费额度的40%),建议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修改现行政策规定,对参加其他农业保险的农户,免除应由农户承担极少量保费。如果能够免除应由农户承担极小部分保费,其应对策略应当是:凡属政府财政确定应保品种,都应按有关统计数据,从村组建立起以农户为基本信息单位的统计认定体系,使之在受灾之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而发挥抗御自然灾害,支持农户搞好生产自救的目的。免除应由农户承担保费的好处还在于:一是为了降低保费收取成本,减少保险公司与投保户之间的矛盾;二是可以克服投保户在理赔时可能产生漫天要价,进而影响农村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如对极少数善于扯皮户在发生有关灾害时,往往会以已交了保费为名而漫天要价,如有不如意便唆使私利群体上访。如果免除承保公司向参保农户收取保费,既节省人力、物力,又减少了容易引起群体矛盾的可能性,可以使保险公司能够腾出更多精力,关注投保农户意愿,专心做好政策解释宣传、科学理赔,在提高服务上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