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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雷 单位:南昌大学药学系
农业生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不断进行完善的行业,也是经济生产物质和自然生产资源相交织的过程,所以必定受到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具有地域性和周期性的特点。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和规避自然风险,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1]。特别是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起步较早,且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些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健全的保障体系,科学的管理模式等优点。为此,笔者详细介绍了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旨在为中国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借鉴。
一、加拿大的农业保险
早在20世纪20年代,加拿大就已经开始了对于农业保险的探索。最初的形式是以私人保险型为主,后来发展为政府资助型的农业保险,现阶段是以政府资助型保险为主。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各种方式来推广农业保险的实施。而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和配套服务措施不仅保证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也为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加拿大农业保险的起因加拿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原因主要涉及3个方面:①加拿大是农业大国,其大麦、小麦产量极高,是世界上第二小麦出口国。如何健康稳定地发展农业一直都是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②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三面环海,北部北冰洋终年寒冷,导致北部群岛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得加拿大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如大风、洪涝、病虫害、霜冻等,加之这些自然灾害发生间隔周期较短,从而造成了农作物的大规模减产,农业生产深受其害。③加拿大的耕作方式是以大面积的机械化私人经营为主,私人对农业的投入一般都非常巨大,一旦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是私人经营者无法承受的。在此情况下,加拿大政府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保护私人经营者的利益,使得农业保险应运而生[2]。
2.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
加拿大是全球最早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之一,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以应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问题。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可概述为如下3个方面:
(1)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加拿大农业保险是整体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20世纪30年代,加拿大西部大草原整体遭受旱灾,导致其农作物大量减产,相应的补偿实地研究和建议开始大量出现。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1991年又通过了《农作物保险条例》,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作物保险,以及完善农作物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2)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加拿大农业保险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联邦政府通过对农业生产的深入研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从而决定对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同时担负着各地区农业保险部分的保险费用和资料审计补贴。在此基础上,为给农业生产者提供全方位保护,加拿大联邦政府还为其提供了再保险服务。加拿大农业保险主要由非营利型保险公司进行运行,这些保险公司都必须在各省政府的控制之下,且必须与联邦政府签订相应协议。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主要包括3个部分,联邦政府负责其中的36%,地方政府负责24%,余下的40%由农业生产者自己解决。此外,加拿大政府在农业部设立了农作物保险局,各地政府也设立类似的相关部门,而《农作物保险法》是各部门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农作物保险局及时对各地的农业生产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协助省保险机构发展,修订农业保险计划,也对各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对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保险进行初步审核,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要求下,促进新保险的推广。
(3)运用科学方法促进农业保险的实施。加拿大政府重视运用科学方法促进农业保险的实施,主要涉及4个方面:①加拿大农业生产者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出于自愿和法定相结合的方式。农业保险的签订方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农场主,如果是农场主,需要其拥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农场,对于农作物的保险必须选择同季节同价格。其中,对于春季农作物的种植,必须要在3月30日之前进行申请,在当年的春播完成之后(6月25日之后)申报种植面积。如果第二年没有更改种植的农作物,可以不需要重复提交申请,上年申请的保险自动延续至第二年。②“赔损不赔本”是加拿大农业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即不实行成本保险。其中,量产保险是保证农业生产者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判定标准是根据全省的农作物产量作为标准,对于本省没有种植的农作物则以风险程度相类似的同一地区作为量产标准,个体单位的生产标准是根据同一地区相似生产规模的数据作为标准。标准数据也非一成不变,需根据当地生产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分析之后,才能最后形成结论。一般采用10~30年的平均产量为标准产量。③加拿大保险费采取低费率收取,用损失率进行计算,在建立大量数据模型,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结合的方式下进行,从而制定出一个衡量标准。对于连续5年内申报农业保险索赔和很少进行索赔的农业生产者,其费率的收取采用弹性方式进行调整;对于非经常申请索赔的生产者,农民负担农业保险的费率在5%以下。保费的缴纳方式一般是在农作物收获之后,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如当年农作物受灾,则会在赔偿付款中扣除。④根据《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产量损失低于20%免赔,政府补偿大部分损失,最高索赔为产量标准的80%。按照损失比例,加拿大的索赔体系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每个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二、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农业保险的国家之一,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农业保险项目,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已逐渐形成了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世界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典范作用。在此,将从政府颁布法律、优惠的经济政策、运作模式和保险分类等4个方面,分析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1.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为了防范农作物的损失,早在1933年美国罗斯福政府就出台了《农业调整法》。虽然其效果不够明显,但开启了美国农业保险立法。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实验性地对小麦生产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探索。到1980年对农作物进行了长达42年的风险实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经历了12次修正。1994年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连年赔付过高的赔率进行了修正,随后颁布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费》,使农业保险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3]。#p#分页标题#e#
2.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美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之一,在高效的生产规模下,农业生产飞速提高,也为农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雄厚物质基础。政府的大力扶持,是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政府每年都会对农业保险进行大规模的补贴,从1981—1988年的42亿美元到1989—1999年的108亿美元,20年间美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翻了一番。大规模的政府补贴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贡献。其中,政府补贴主要用于3个方面:①由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则补贴全部的保费;对于种植风险农作物、收入保险等保费的补贴率为40%。②对于私营保险公司产生的业务费用,政府补贴20%~25%。③对于保险公司推广农业保险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政府负责补贴。
3.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发展,美国农业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到推广、实施、售后都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保证了农业保险运行的科学性、严谨性、适用性。其中,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在运作方式上,主要包括以下3个层次:(1)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称之为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联邦范围内的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下设置约1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管理3~4个州。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与农业保险提供者建立专业和业务上的联系,不断地对保险的计划作出详细、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管理办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对所有的农业生产者和农作物保险的提供者解释保险的相关条约,普及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保证农业保险可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实施[4]。(2)第二个层次是具备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的审查十分的严格,全美仅有17家公司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要想成为具备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公司,首先必须提出申请,由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审核研究通过后,才可以运营联邦政府推行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推广实施之前,私营保险公司必须和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并遵守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政府农业保险业务,通过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推广实施政府的农业保险计划。(3)第三个层次是农业保险人和农业保险查勘核损人。农业保险人是指各家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多数为独立的人,他们可以同时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查勘核损人主要的任务是检查勘核损的工作,需要在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培训2年以上且通过考试才能担任此项工作。
4.农业保险的分类美国农业保险大约分为4大类:①单产险。主要以个体农业生产者为计算单位,费率以历史数据为衡量标准。②收入险。以个体承包单位为计算单位,费率以往年的种植历史数据和农作物贸易情况作为衡量标准。③区域险。通常是以县为单位,费率以区域往年的种植历史数据和农作物贸易情况作为衡量标准。④其他险种。以特定的风险农作物作为单独类承保对象。每种保险都对应着多种保险补贴率,从55%~85%不等,相应的保险费率也不同。
三、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是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其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这致使日本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力,防治病虫等自然灾害和稳定区域内农业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日本农业生产和中国农业生产情况相类似,通过学习日本农业保险经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1.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日本最早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始于1929年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1947年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1985年对《农业保险法》进行修改,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允许制定弹性的保险费率,下调农作物保险补贴所占国库的比例。法律基础为日本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保障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2.多层次的组织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建立了互动会的农业保险模式。日本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活动,而是对农业保险的开展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由3个层次构成:①第一层次是市、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也即农业保险合作社。②第二层次是都、道、府、县一级的合作社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接受辖区内农业保险的相关业务,为基层农业生产者提供分包,受到农林水产省的指导和监督。③第三层次是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会计处,其从根本上走的是联合共济的道路。互助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是日本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也是日本农业的精髓所在[5]。日本的组织制度决定了其特有的保险方式,即采取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国家通过对风险的农作物和牲畜进行法定保险,按照规定,对于具备一定规模的农场和农民必须进行投保;而对于农户的建筑物、农业机械和家庭的财产等实行自愿投保的模式。对于风险的负担和保险费的补贴,是由农民、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4个主体共同承担。此分散风险的模式保证了农业保险的稳定性。
3.严格的资金控制日本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和事业费的来源及其任务有着严格的界定和控制,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和长久性。保险费用只能用于投资,产生的增值部分用于风险基金,也为会员提供相应的防灾防患服务,保险费用不能用于农业保险的运营费用。农业保险的运营费用,则由政府补贴和农业相关的商业险盈余来提供。合理的资金应用是日本农业保险得以长久稳定发展的关键,为农业生产者灾后索赔提供了稳定的资金和使用方式。资金的专款专用也减少了资金的违规使用情况,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出现,也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四、小结
发达国家对于农业保险高度重视,从法律、市场、金融等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大力的支持,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配套设施,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也为中国发展现代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根据国内农业发展的现状,深入研究生产状况,制定优化政策方案,加强对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意义,也要为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困难的时候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农业生产现代化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