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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彦 周清明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国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
州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和关键,其最大特点是依托州立农学院开展工作,州立农学院负责制订本州的农业发展计划,全面负责本州的农业教育、科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等工作。州立农学院的教师是美国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核心力量,其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要求,如:工作时间的40%用于教学,30%用于科研,30%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等[1]。而且农学院教师的职称晋升与农业科技服务紧密相关,按规定每位教师每年下乡服务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并有严格的服务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要求者不能晋升职称。各县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整个体系的基础,由州立农学院直接管理,主要负责农业生产一线技术问题的解决,向农民传授最新的农业技术和市场信息,及时了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向州立农学院反映。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另一大特点是经费的立法保障,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农业科技服务经费的投入。美国政府规定,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的财政支出必须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按1∶4配套,各州县必须通过财政预算来确保经费的落实,并从法律角度界定联邦、州、县各级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的责任、资金的划拨及分配使用。
法国、荷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典型的公私合作模式,政府与民间涉农组织充分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和参与作用。在整个体系中,诸如法国的国家成果推广署和农业发展署,荷兰的中央、省级农业咨询局等国家机构代表政府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些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的开展,包括农业科技研究、农业教育发展、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储备、科普宣传、涉农无息贷款等。法国、荷兰模式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农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等营利性的私人企业承担。如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有将近4000个涉农企业入社,其社员遍及全国,涉及农业发展的每个环节,具体实施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工作。荷兰也有完善的农业合作体系,涉农私有企业在农业咨询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进行商业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政府机构不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只负责制定相关经营规则并进行有效监督。而且荷兰将农业科技服务融合于区域经济发展之中,对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畜禽乳业等不同农产品划分不同的服务地区,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其农业科技服务有很强的区域特点。法国、荷兰模式将私有涉农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服务的主要载体是体系的一大特色,涉农企业是国家农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中介。该体系的最大优点在于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及时发现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有效地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引导私有企业良性竞争,为国家农业发展直接服务,最终形成政府、企业、农民三赢的局面。
日本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以农业协会为基础的官民结合模式,源于1948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科技改良助长法》,高速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分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3个层次,对日本社会经济转型,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两个鲜明的特色:1.重视科研、教育日本政府在农业科研方面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和严格的要求,国立科研机构是科研骨干和核心,集中国内外一流的科研人才,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或应急性的科研工作,其成果要求有学术、社会价值。地方科研机构是国立机构的延续和补充,从事普及性、应用性的研究。日本政府同样重视农业教育工作。其最大特点就是中等农业教育的产学合作,即企业和学校、学校和学校之间相互承认学员在对方所学的课程和学分。其主要做法是在《学校教育法》的约束下,普通高中、函授制高中及涉农企业的培训机构三方合作,以委托制、实训、巡回指导等方式实现中等农业教育的产学合作,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生产实际。2.政策机制保障得力早在1956年日本政府就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的有关规定》,对都道府县的涉农资金予以保障,以稳定农业生产经营[2]。政府作为农业科研的投资主体,为公立科研机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经费保障。目前,公立涉农科研机构95%以上的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而且经费充足。另外,日本政府善于用相关激励机制来营造充满竞争活力和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环境。从日本农业科技服务模式中不难看出,有政府的重视、政策的支持、企业的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才有发展空间。
以色列政府将农业科技服务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是一种政府绝对主导模式。政府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的主体,所需经费几乎全部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投入比重超过农业投入的3%,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这从资金和人员层面有效地保证了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在整个体系中,私营企业、行业协会仅仅是补充部分,基本上游离于体系之外。以色列模式的另一特点是强调资格认证。正因为有政府的绝对主导,所以对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就好严格控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首先必须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然后再参加政府组织的从业考试,合格后才能录用,成为国家公务员,可以说以色列每个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能及时有效地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启示
中国农业科技服务模式中还有太多计划经济的影子,是以政府序列的服务机构为主体、多层次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直线模式,中间很多机构仅仅是起到传达上级精神的功能,在实质服务中几乎发挥不了作用。现行模式的动力源主要来自行政手段,市场机制在其运行中作用不明显,也就导致了科研机构、服务部门、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把政府当成了第一负责对象,而非农业生产经营者。从而变相引导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忽视了与农村、农民的直接信息联系,很多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是面向政府和上级,而非农业生产和市场,科研成果和生产需求严重脱节,不利于发挥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企业、农民等各方的积极性。因此,在认清现状的基础上,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才是推动中国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政府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政府隶属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核心力量,包括各层次农业高校、各类科研院所和各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其次,从现阶段中国私有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实力和规模来看,应该是政府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得力补充,政府还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其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将市场竞争机制融入整个体系之中,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化参与程度,促进多元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合作的市场竞争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p#分页标题#e#
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多为农业行政部门的隶属单位,有的甚至与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混为一体,从而导致了权责不明、机制不畅、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因此,明确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权责,是推进中国农业科技服务的基础条件之一。政府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同时将服务职能延伸至产前、产后,拓展至农业科技服务的市场、管理、信贷、法律保护等各个方面。以中国现状来看,尤其需要加强县、乡两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对于县、乡两级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要一改放任自流、自主创收的涣散局面,将其纳入国家事业单位体系,工资、基本福利由财政全额拨款,在待遇上予以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在工作权责上予以明确,将县、乡两级的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此外,经费投入不足也一直严重制约着中国农业科技服务的发展。据了解,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占农牧渔业总产值的1.6%~2%,而中国仅为0.5%~0.7%[3]。而且这些国家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化水平非常高,非政府农业科研投入所占比重均超过了50%。因此,要想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最直接、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加大有效投入。一方面,政府需建立农业科技服务经费硬性增长的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科研、农业科技服务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强调社会各行业承担农业科技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农业科技服务行业投入。
美国、日本、法国、以色列等国对农业科研、教育、人才的重视程度的启示是: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服务队伍是推动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关键。要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效率,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有效地实现教育、科研和服务的有机结合,只有先进的农业技术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新成果才能快速被推广应用,科技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的需求。同时,高新农业技术的应用又离不开专业人才推广,这就需要教育这种有效途径,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中国的农业科研水平相对于农业发达国家并不低,每年的科研成果很多,但学术性、基础性的成果比例较高,农业科技成果中高达40%左右的属于农业生产者不感兴趣的“冷型成果”,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比例太低,不到20%。此外,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人才储备应该说是中国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一个短板。受传统“跳出农门”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人还是不愿选择农业学校学习和从事农业工作,农业教育、农业行业均属于弱势行业。因此,政府需高度重视农业科教,将农业科教提升至关系到整个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另外,政府还应从政策上引导和宣传,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和提高基层服务人员的待遇,从而形成一支稳定的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并让他们自己认识到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与国家、社会及个人发展的重要关系。
国外农业科技服务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得力的政策机制是农业科技服务高效发展的根本保障,农业科技服务的快速发展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引导、支持和规范。目前,中国也出台了一些加强农业科技服务的法律法规,如《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法》、《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建设的通知》、《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农民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通知》等。一些省份也通过各种文件对农业科技服务工作作了相关的规定和承诺,但很多仅仅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并没有切实的执行实施。尤其是在中国引导社会组织和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经营服务的过程中,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另外,中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管理隶属权不清晰,各部门分头管理,还没有一个跨部门的具有决策、协调、指挥能力的机构,不能打破部门间的限制,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率。因此,政府必须在进一步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制定出一套覆盖农业科技服务各个环节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备的农业科技服务法律体系。在政策方面,为社会力量的融入创造有利条件,如为农民合作组织贷款提供便利、对研发型的企业实施特别税收政策等,鼓励以赢利为目的公司、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其中[4]。此外,还要建立系列监督体制,以督促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实施。
在农业新技术的宣传推广方面,各国都各具特色。美国充分利用网络工具,建立了终端到户的网络数据库,并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有效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科技服务和信息资讯。荷兰的农业科技服务宣传以政府为主体,通过会议、农业巡展、巡演、演讲、印刷品发放等方式向一线农民传授新技术。以色列充分利用多媒体工具,以电话咨询、推广站接待日、集中示范等方式推广新技术。中国农业科技服务的现代化程度很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应集中在农业科技资源、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市场流通等领域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媒体、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技术、市场流通、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全方位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