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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清芝 单位:青岛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形势下,如何认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把握农业科技供给及农民需求状况,构建合理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关乎到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与稳定。笔者以农业大省的山东省为例,根据问卷调查和政策分析,研究基于农民需求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构建问题。
1山东省农业科技供求的现状
为了解山东省农业科技供求状况,笔者所在课题组于2010年12月~2011年3月对山东省17个地市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回收问卷418份,有效问卷389份。本次调查主要是针对农民对农业科技的认知、对农业科技的需求情况、政府提供农业科技的状况、获取农业科技的途径及评价、影响获取科技的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解,以此探求农业科技供求规律,从而构建一种能够真正满足农民需求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笔者所用数据均来自课题组的调查。
1.1农民具有强烈农业科技需求,但使用效率偏低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的文化科技意识有了普遍的提升,绝大多数农民都认识到了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从调查统计来看,84.1%的农民认为农业科技非常或比较有用。但是,农业科技的经常使用率却很低,仅为27.5%。大多数农民没有将农业科技持续、稳定地应用于农业生产,调查中49.6%的农民认为获取农业科技不方便。
1.2农民实际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建构了较为完善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供给体系。但是,现实中农民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渠道却很单一。调查表明,“向邻居亲友学习”所占比例最高,为29.3%,24.4%的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书报查阅”获取农业科技信息,从“政府和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下乡”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比例仅仅为13.4%和9.1%。可见,政府的科技供给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真正切实的满足农民的需求。当问及农民“最有效的科技获取方式”时,36.3%农民希望农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指导,11.5%的农民希望农业专家进村培训。可以看出,农民对政府和农业专家提供的科技服务寄予较高的期望。现实中农村科技的有效供给与农民科技需求存在着一定差距。
1.3农民需要实用的农业技术和农产品销售信息调查显示,农民最需要的是实用、高效的农业技术,超过半数的农民认为最需要的是能够直接增加产量的农业技术,其中31.6%的农民最需要的是农药良种选用技术,27%的农民最需要的是病虫害防治技术。因此,农业科技供给应当从农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调整农村科技的供给结构。除了生产技术需求,50.6%的农民还选择了“农产品销售信息”。因此,农业科技的供给链条要延伸到流通环节,切实解决农民的“卖难”问题,为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咨询与指导服务。
1.4政府的科技下乡及科技培训工作实效不显著调查显示,48.6%的农民没有接受过农业科技学习培训,偶尔参加过的比例为37.5%,经常参加的仅为13.9%。当问及农民“政府的科技下乡培训工作情况”时,60%的农民承认政府不同程度地做了相应工作,但是半数农民表示政府的科技下乡培训工作只是偶尔进行。可见,政府对基层农民的科技培训在供给的覆盖面和长效性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缺位现象。而且,17.7%的农民认为目前的培训工作存在着培训内容不符合需要,11.1%的农民表示听不懂,34.0%的农民认为没有时间,17.4%的农民认为培训方式过于单一,15.2%的农民认为遇到问题后不能得到及时指导等问题。可见,山东省农民普遍认识到了农业科技的重要性,对实用性生产技术和农产品销售信息有迫切的需求,而现有的农业科技供给却难以有效满足其需要。从农民实际需求出发,建立有效的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素质、繁荣农村的一个根本问题。
2基于农民需求的“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的构建
结合山东省省情,从农民需求出发,需要构建以各级农业推广机构为主体,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村合作社为基础的“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
2.1以政府为主体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的供给模式仍然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供给的主要渠道。调查表明,36.3%的农民希望农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指导,认为这是获取农业科技最有效的方式。但是,在新形势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运行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运行机制不活、农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1],需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来恢复重建,使之成为一支高效、真正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农技供给主力。同时,政府担当着宏观调控、政策扶持与引导的主导角色,负责协调社会多元力量,建立健全相应运行机制,保障农业科技供给的长效性和普遍性,从而为农民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一体化科技服务。
2.2以农业院校和科研院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两翼美国实行的是农业高校“教学、科研、推广”体系,一方面把农业研究成果输送给农民,使之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又把农民的需求反馈给农业高校以寻求解决方法[2]。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具有丰富的、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在农业科技供给中具有其他主体无与比拟的优越性,不仅能够发展与创新农村科技,而且能够实现“产、学、研”和“农、科、教”的紧密结合,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与推广。山东省具有农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等社会资源,应当充分发挥农业专家在农业科技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并建立起长效的协调机制、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民主组建起来的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同时农民合作社也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山东省是农业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1万余家。在国家合作社政策环境日益优化背景下,山东省应该积极开发和利用好合作社资源,充分发挥农业大省优势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普及、应用中的作用,包括对农民社员的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与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服务,对非社员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积极的示范效应、辐射作用。这种农村科技供给模式的建构要充分依靠政府合作社政策的支持、农技专家的技术指导与信息咨询。#p#分页标题#e#
3促进“一体两翼型”农业科技供给模式有效实施的对策
3.1继续深化对现有农技推广部门的改革山东省要以满足农民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根据中央精神继续深化对农技推广部门“三权”的上收改革,明确基层农技推广的公益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农业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目标是盈利最大化,而农业本身具有的准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省内农技推广部门“三权”必须彻底上收至县(区),以确保农技推广工作“人、财、物”的充分保障,从而不断提升基层农技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在充分总结国内各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要建立县农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制、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农技推广人员岗位责任制,实现推广人员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要建立自下而上的技术需求反馈机制和以农民满意为主的绩效考评制度,实现农技推广人员收入、工作业绩与农民需求有机结合的农技推广激励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农技服务的公信力与实效力。要发挥民营企业的作用,引导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这就需要政府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3]。还要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促进其在农业科技创新的中的作用。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在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4]。此外,要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农技推广的专项基金,完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保障有足额的财政支持开展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定期对农技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农技人员技术素质与服务意识,切实为农民提供高效、高质的技术服务。要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技推广队伍中来,充实与提高农技队伍的力量与素质,要激励农技推广人员创新多样化的、自下而上的、有效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技推广方式。
3.2推动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充分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农业院校与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供给中具有充分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如何使其充分出来并实现持续供给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3.2.1要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各地政府要详化实施办法。随着农业科技需求日益多样化与供给主体多元化,粗线条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已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广法》中围绕政府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职责、资质要求、基层支持与配合及推广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较宽泛的规定,但是涉及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推广行为的规范条款较少,更重要的是缺失具体的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和监督机制。因此,政府应当组织农业专家,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立足于农业科技的供求状况,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
3.2.2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整合资源,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和长效激励机制,将涉农专业教研人员的自身利益、发展规划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三农”相挂钩。首先,由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处的科技推广科,以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为平台,设置相应职能部门,做到职能明晰,各司其职。如农技培训部,主要负责对基层干部、农技推广人员的在职培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农业大户等短期培训;专家咨询部,主要是通过专家热线的方式对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予以及时快捷的解答;外联部,主要职能是促进与各地政府、实体企业及其附属的高科技示范园或示范基地的嫁接。其次,整合涉农学院的、热爱“三农”事业与农技推广工作的、具有专业特长的教研人员组建农技推广队伍,同时可以聘任各地市农技推广机构、高新科技园区、涉农实体单位的部分人员作为兼职来充实推广队伍。再次,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实现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农技推广的持续性与高效性。包括制定农技推广人员准入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农技推广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科学考核机制和重用、提拔机制。
3.3要强化合作社系统在农业科技服务的功能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服务中的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合作社组织机构中设置农业技术服务部,或选聘农业技术人员,为广大合作社社员提供相应农业技术服务。二是合作社系统要积极利用国家合作社政策组织社员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从而提高合作社社员整体科技素质。三是积极探索合作社兴办农资超市、合作社兴办企业,借此传播农业技术,发挥合作社在农业科技普及与扩散中的作用。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利益导向机制,主要是对提供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进行财政补贴、减免税收,引导和鼓励其向广大非社员农民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政府要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才创造良好条件。政府要支持农民合作社申报和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类农业发展项目,发挥合作社在科技示范引导和产业集聚功能,增强其科技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