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引导林业政策系统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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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引导林业政策系统的构建

作者:顾凯平 刘音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

系统论认为,宇宙万物都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若干组成部分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即称为系统,同时他们又是更大的系统的组成部分。系统的最基本特征是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的结构性。系统结构所指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系统行为的一些关键性的相互关系。然而,我们多半未能认知这些关系,只发现自己不得不这样做。人类的每一项政策,都是改变系统结构的重要力量,使系统向着良比或恶性方向发生变化。因此,用系统理论对林业政策进行系统思考,是至关重要的。

一、整体论—林业和林业政策

过去人们认识林业是从林业生产木材开始的,把林业理解成一个栽树砍木头的部门,这时人们只看到林业这个复杂巨系统的一部分。随着森林生态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日益为人类所重视,森林在陆地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日益被社会所认识,林业已是一个承担着国土绿化、防沙治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和林产品供应在内的兼有产业职能,主要承担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职能的社会公益部门。林业具有这些职能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任何人主观上想赋予或想取消就可以办到的。这是由地球这个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在内的复杂巨系统的结构所决定的,是由以亿年为考察周期的碳平衡和循环规律决定的。简言之,是由地球这一巨系统内的各种主体及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这一内在联系是由林业的生产经营对象是森林及森林的功能决定的。绿化国土主要靠森林,这是无可争议的了。

近年来,沙尘暴和扬尘天数日益增多,防沙治沙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要想遏制沙化,也必须植树造林,而且不形成林网也不能防沙治沙,这也是无可争议的。生物物种大部分分布在森林中,因此,保护陆地生物多样性和保护森林是一回事,将其定为林业的职能是必要的。另外,湿地保护也应是林业部门的职责。这样,国土绿化、防沙治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和林产品提供等林业的职能缺少一项都不是一个整体性的林业,都可能会使生态反馈链产生断裂,使系统缺少必要的依赖机制、制约机制,使系统整体功能衰落、退化。就是说,林业诸职能是一个系统,作为调节林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的林业政策也是一个系统,二者形成的体系框架如图一所示。

二、结构论—调整政策

调整就是优化系统结构,调整能在投入等系统要素没有大的增加的情况下增强系统的功能。林业政策系统,是林业系统中最有活力的一个子系统,是统筹兼顾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手段。参与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主体有国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城乡居民。、国家林业政策正是调节这些主体的林业行为的。政策调整是林业结构调整中最具活力的一个系统行为。政策调整应追求两个目标:一是要完备,二是要协调。林业政策如果只是反映林业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这是一个结构不完备的政策;如果政策失调,如果不能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不能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则只能是一个结构不良的政策。这样的政策可能只是一个系统问题的症状解,是一个可能产生后遗症的解。可喜可贺的是从林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来看,我国的林业政策已经几乎覆盖了各个方面;可是从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来看,目前还很不够,可以说存在明显失调。一是在国家利益和经营主体利益上,可以说现在的林业政策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需求,即侧重于宏观方面,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保护不够,其利益兼顾不够,因而其积极性不高,全社会办林业的局面还未形成,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局面还未形成;二是在“管”与“放”的关系上,长期处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状态,适度的问题未解决;三是在经济政策上明显地存在着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歧视,不公平,不公正;四是在政企关系上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五是林业财务与国家公共财务不接轨,不知林业的哪一些投入应该由国家公共财政开支,哪一些投人由企业从市场中取得。政策调整的思路,应从社会对林业的需求入手。社会要求林业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发挥森林资源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二是直接提供木材和其他众多林产品。而森林本身都具有三大效益,只是不同林种、不同林龄结构,分布在不同生态区位上的森林其三大效益的作用各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采取一切森林都追求其全部三大效益呢?还是有所侧重。当然,顺其自然,让一片森林发挥其最重要、最起作用的功能来得最为经济。

另外再从主体方面来看,政府是代表全社会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它应该做其他主体不能做,也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而其他各种社会主体,如企业、事业、公司和个人都不可避免地站在局部立场上,他们不可能把社会的生态效益的追求放在首位。如果要他们都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把社会公益需要放在首位,那就不是市场经济,只能是计划经济。实行分类经营是林业政策的总枢纽。首先我们应该把森林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主导利用其社会生态功能的森林—生态公益林;一类是主导利用其提供有形林产品功能的森林—商品林,这就是森林分类经营。从受益主体来看,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公民,其代表是国家和政府,应该由政府代表全社会投入;商品林的受益者是其直接经营者,因此,商品林的投入应该是其经营者,经营者应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收益。既然受益和投入主体不同,其所有权结构和经营形式也不应该一样。生态公益林最适应的所有权形式是国有,经营形式应是国家出资组织队伍进行经营管理。不能实行国有国营的,国家也应出资对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商品林最适宜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所有权和经营形式与受益者和投入者的利益关系越直接越好。在保持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能实行民有民营的就应该实行民有民营,哪怕是私有私营的也可以。

在森林资源营造上,人们应有目的性。生态林自然主要利用其生态效益,那么就应该选择那些枝叶茂盛覆盖地面严密的树种,最好形成复层的混交林相,造林方式最好是封山育林;而商品林则应该选择高产出的树种,采取大苗、深穴、施肥等集约化经营措施,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公益林的营造要实行义务植树,部门单位绿化责任制等,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负担;商品林的营造则需要放开搞活,确保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并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调整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对商品林要放开放活,对公益林要更加严格管理。#p#分页标题#e#

三、关系论—政策协调机制问题

系统的结构必须具有完整的反馈机制,尤其是其主要的反馈环要完整,这才能使系统在相互制约、相互依赖中向目标方向发展。如果系统中的反馈机制不完整,人为使系统成为开环系统,仅仅靠行政命令来维护系统的运行,系统必定出现各种弊端,总是问题不断,这个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间题产生,后遗症一个接一个。在林业政策系统中,必须通过系统内的政策调控,使系统结构科学合理,围绕系统目标,形成系统的反馈机制。利用反馈信息不断对系统结构调整,找出解决系统问题的根本解。如果政策只是针对问题症状,局部地、就事论事地解决,就会导致政策本身的短视,短视的政策必将成为产生系统新间题的原因。而新间题产生后又不能及时通过反馈机制及时解决,政策就会失调,事业就会受到损害。林业作为一项横跨产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部门,其政策制定要考虑的因素比任何部门都复杂。其内部各方面的协调,林业和其他部门的协调也很复杂。从多年实践结果来看,林业政策的协调离不开主要反馈机制—物质利益机制。林业生产经营者积极性上升,则对造林、管护的投入更多,生产出的产品和服务就多,供给增加,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会下降,这个反馈环的反复运作,最终会使商品林业的剩余收益回到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上。生态公益林由于是以生态服务为主导,其投入产出反馈机制与商品林相同,而负反馈机制与商品林业很不相同,其生产出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在市场上交换,如果政府不给补偿,其投入产出关系就会中断。如果政府给以补偿性投入,其积极性得以维持,补偿得多,积极性还会上升。以下一些关系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在林业经营中各种主体都有投入,也都有回报,政策制定必须要注意到各种主体的投入和收益关系。这种关系处理不好,各种主体的积极性就会从根本上发生偏离。首先说,政府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它从林业的发展中获得了无可估量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服务,这一收益是十分巨大的,相应地应该对林业进行投入,特别是那些地处重要生态区位的、专司生态环境服务的生态公益林应该主要由政府负担。作为生态服务的受益者的社会民众和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除完成自己应负的义务之外,应该通过交税来提供政府用于这方面服务的财源。作为商品林的生产经营者,因为其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所以从原则上讲,其应该从市场上取得回报。但是商品林业其采伐利用前,也会给社会提供一定的生态服务,所以对其实行一定的政策优惠是合理的。国家如因保护环境需要对林业生产经营者、林权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就应给予适当补偿。作为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经营的结果是生产出了社会生态效益,而这种社会生态效益是社会共享的,它不可能向一个个具体的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去收费来得到回报,它只能向政府申请生态效益补偿,从而得到回报。它也只有这一种权利。商品林所有者、经营者所具有的自主权、处置权等,他是不具有的。除了物质利益机制外,还应有法律的规范,生态道德机制的形成等等。政策对这些反馈机制的作用是巨大的,好的机制能使开环系统变成自反馈、自适应、自学习系统;不好的政策能使良好的反馈机制发生断裂,并使开环的系统更加失衡。

美国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圣吉博士曾经讲过一句名言:企业赖以生存的政策往往是造成企业困境的原因。政策及其产生的结果往往在空间和时间上具有不连续性,某些有后遗症的政策,或不配套的政策,其产生不良后果可能在7、8年甚至于10儿年才显示出来。在那时,由于人们长期形成的局限思考、片断思考的习惯,人们可能根本不会想到这一后果产生的真正原因,而拿出各种原因去解释。因此政策的系统性是在进行任何改革中应首先需要考虑的,能使系统震荡、系统开环的政策要尽力避免和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