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国内外林业政策比对浅析,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作者:李春波 文冰 单位: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字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而CDM下的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因此林业发展被推上了实施全球气候公约的重要位置.在这种新形势下,研究林业政策能够更好地认清我国林业发展的现状,通过林业政策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而使我国的林业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一渠道广泛地参与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工作进程中.
1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作为附件1缔约方的限排或减排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参与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CDM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碳汇项目等7个项目.中国已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具有参与CDM的合法资格,从而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以上项目领域相竞争.CDM下的碳汇项目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机制,是指通过森林起到固碳作用,从而用来充抵减排二氧化碳量的义务,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一种重要途径.根据定义,在第一个承诺期内(2008~2012年),碳汇项目仅限于造林再造林[1].“造林”是指在过去50年以上的无林地上进行的造林;“再造林”是指在曾经为有林地,而后退化为无林地的地点上进行的造林,这些地点在1989年12月31日前必须是无林地.根据规定,发展中国家通过发达国家提供的投资和技术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发达国家则可得到二氧化碳减排量,来满足其减排承诺.因此,林业碳汇项目是能较好地发挥森林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方式之一.而发展林业碳汇项目,与各国的林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也必然引发新形势下对林业政策的再次分析.
2CDM框架下的我国林业政策浅析
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的指引下,我国先后实施了多种效果显著的林业发展政策.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2003年)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有17490•92万hm2,森林覆盖率为18•21%.
2•1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在多年的林业工程实施实践中,我国确立了六大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分别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坚持不懈地搞好林业重点工程[2],从而保证了此项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对六大林业工程的积极推进,使我国的森林面积快速地增长.在CDM框架下,该项政策稳定实施的意义更显深刻:①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从不同方面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国家营造了大量优质的森林资源,使林业碳汇项目更具竞争力;②工程实施资金的全财政化,表明中国政府对林业发展的一贯大力支持的态度和决心;③各工程实施环节提供了森林经营管理经验;④通过大面积工程造林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森林发挥的环境保护作用,对造林护林等的生态意识逐渐增强,为碳汇项目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加大林业经济扶持力度
前期资金投入大、生产周期长的经营特点,使林业发展有着与生俱来的瓶颈,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参与CDM项目,对林业经济扶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政府历来比较重视林业的经济扶持工作,已完成在林业税费、基金和信贷方面的制度建设,初步形成林业经济扶持政策体系.
2•2•1林业税费政策
税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产业的发展,林业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林业税费科目主要以增值税、所得税、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为主,除此之外,还有森林植物检疫费、森林资源补偿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养路费、迹地更新费、更新造林预留费、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义务植树绿化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印花税、防洪及保安费、堤防维护费等各项收费[3].国家对林业税费作出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在众多税费科目上都有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如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的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如此,综合来看,我国林业税费构成依然复杂,税费项目众多,林农税费负担依然过重.在林农生产经营过程中,林业税费占其总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从而成为影响林农造林营林决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参与CDM下的林业碳汇项目,需要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因此,林业税费政策更应体现出调动林农生产热情的积极作用.
2•2•2信贷扶持政策
信贷方面,我国对林业实行的是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低息或贴息贷款用于弥补林业生产型资金的不足,仅用于林业生产项目;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4].这些信贷扶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林业碳汇项目资金问题.
2•2•3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是国家为了发展林业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我国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各级财政的拨款、银行提供的林业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接收的捐赠款及经过批准的其它资金等组成.林业基金主要用于营林生产性支出,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4].通过林业基金能进一步满足CDM项目对资金与日俱增的需求,使项目融资渠道扩宽.
2•3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我国自1949年以来一直未停止过林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工作.到目前为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历了6个阶段:①时期的分山到户;②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③时期的山林统一经营;④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4];⑤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四荒地”拍卖,放开其使用权.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次改革旨在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能够兴林又能够富民的林业经营体制,形成林业发展的自组织机制,从而带动林业的大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交给农民,使农民不仅具有经营的主体地位,而且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p#分页标题#e#
2•4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2].基本做法是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划为商品林.对这两大类别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即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等组织形式和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灵活经营;把公益林的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的机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4].对林业进行分类经营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森林的使用目的,能充分发挥林农的积极性.明确主要使用目的指引了森林经营具体办法的制定,同时为林业碳汇项目提供了相应政策支持.
2•5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改革
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和苗圃管理体制是林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改革做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①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实现政企分开;②国有森工企业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企业重组,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逐步将其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做出相应调整,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及管理[4].对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苗圃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极大地促进了营林各方的积极性,对林业碳汇项目后期管理起到积极示范作用,也为林业走向国际提供了科学的管理制度基础.
2•6林业碳汇项目相关政策新动向
我国在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批准《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步伐.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基础上,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此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碳汇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文件的出台,给CDM及其下属的碳汇项目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的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和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在内的多个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也进一步改进了我国CDM工作的环境.CDM下开展碳汇项目的优先和次优先发展区域和林业碳汇六大工作重点的确定使得相关工作目标性更强.《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国家为适应碳汇项目的发展而制定的新政策的体现[5,6].随着CDM项目的逐步推进,国家必然要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CDM项目实施的政策体现将更趋完善.
世界各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制定了大量的林业政策并加以有力实施,由此促进了全世界的林业发展,并为碳汇项目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制度支撑.对不同国家林业政策加以比较与分析,可以充分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从而为本国林业政策制定提供更合理依据.
3•1林业立法方面
林业发展状况与其立法工作相互促进.世界各国都相当重视林业立法工作.以法制较为健全的美国为例,《森林保留地条例》、《森林多种利用及永续生产条例》、《河流保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法》、《国有林经营法》等构成了相对完善的林业法律体系[7],从而在立法层面上形成了促进林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中国的林业立法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果.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内的多部核心法律条例,从不同视角为林业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法制保障.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林业领域部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相对久远,其中有的条款已经不适用,尤其是各种林业国际公约的出台和认可,更加剧了林业法制建设滞后的实际状况,从而进一步敦促对林业法律进行修订工作.要跟上国际社会对林业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林业,我国更需要关注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充分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林业立法工作.针对新的气候变化形势,我国目前林业立法中还缺乏相应法规条例,需要及时补充和改善.对此,国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已经制定出“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制定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CDM项目管理工作.
3•2经济扶持方面
发展林业应在立法的基础之上确立以经济扶持为主的原则.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扶持政策,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力度.
3•2•1林业税费制度
林业税费制度是影响较大的经济扶持政策之一,税费项目的多少以及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参与林业碳汇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收益,从而左右其所有林业活动.因此,对林业发展来说,税费制度至关重要.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实施碳汇项目需要更加宽松的林业税费环境,从而让林业在增加森林面积、改善环境方面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世界各国对林业发展的重视体现在林业税费方面,具体表现为林业税费科目数量相对少、税率较低,并辅以一定的减免优惠政策.但是,就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林业税费制度相比,在具体规定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别.首先,林业税费科目不同.尽管各发达国家林业税目及税率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出以所得税为主的林业税收特点.如美国林业税种最主要的有3种.①所得税:美国把企业或个人所得分为资本所得和一般所得2部分,分别以不同税率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长期经营和培育林木者出售或采伐立木时,以28%的低税率征收资本所得税,其它经营所得征收46%的一般所得税;②财产税:联邦政府规定一般按5%上缴固定财产税,但国有林的固定财产税全免;③立木税:它是采伐立木时,按市价以一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3].日本则收取山林所得税、转让所得税、继承税、居民税、营业税、固定资产税等[7].相比之下,中国林业除了各种税收外,还有众多收费项目,因此,税费负担方面相比其他国家来说较重.其次,林业税费税率不同.各国制订的税率都有差别,如美国所得税税率为2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是33%.为履行林业国际公约,在碳汇交易中赢得竞争优势,我国林业税费在保持现有低税率和众多优惠政策基础之上,还需进一步优化组合,以此来增强碳汇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3•2•2林业基金制度
美国林业经济扶持方面主要针对的是私有林.如向小私有林主发放利率为5%~6•5%、年限为1~7a的专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私有林主给予50%~75%的更新造林费用补助.而早在1970年美国就建立了造林补助基金制度,对私有林主增加工业林供给能力、筹集林业建设资金、改善并保证林业生产条件起到了较强的支持作用.公有林方面,美国则于1980年设立了更新造林信托基金作为国会对国有林更新与林木改良拨款的有益补充[7].日本对林业的扶持首先体现在发放林业补助金,林业补助涉及广泛,如土壤改良、造林、种苗供应、森林病虫害防治和火灾预防等,而且补助比例较高[7].尽管美国、日本等这些国家林业基金的来源渠道与使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①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为筹集林业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基金来源渠道比较稳定.从已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国家来看,其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林产品销售收入、税收返还、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等,并建立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和会计制度,同时建立严格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③这些国家的林业基金均包括无偿和有偿2部分,无偿部分主要用于森林培育和森林保护,有偿部分主要用于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林产工业项目和开发林产品,支持发展林产工业和林产品生产,保证林业基金的滚动增值[8].我国的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各级财政的拨款、银行提供的林业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接收的捐赠款及经过批准的其它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营林生产性支出.为了充分发挥林业基金对林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加大对林业基金的管理工作,先后成立了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各省级基金站和稽查办,开展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林业基金稽查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此外,还通过制订《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办法,从制度层面为林业基金利用提供规范和标准.林业基金已成为各国林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发展CDM林业碳汇项目也需要充分利用林业基金这一经济支持政策.2007年,国家林业局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旨在扶持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项目.随后,云南、山西等省也相继成立了绿色基金,其目的都是发展林业,保护环境.#p#分页标题#e#
3•2•3林业信贷制度
扩充林业发展资金的另一有效途径就是林业信贷.世界各国在促进林业发展中都十分重视林业信贷手段的充分运用.如美国向小私有林主发放利率为5%~6•5%、年限为1~7年的专门贷款;日本则提供无息或低息专用林业资金贷款等[7].这对解决林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也充分利用林业信贷手段刺激林业发展,对林业生产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息或贴息的专门贷款,并加大其投入力度,如2007年下达地方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共计55亿元[9].财政贴息资金旨在重点扶持国有林场多种经营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项目建设和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经营形式从事的林业项目建设.同时,通过林业信贷大力支持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探索落实林农和林业职工小额贴息贷款的政策措施.相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业发展银行大力配合国家积极推荐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各省均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当地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细则,提升贴息贷款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促进林业发展的服务水平.经济扶持对林业发展作用突出,在大力发展CDM项目时,也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共同推进碳汇项目的全面展开.
3•3政策特色方面
世界各国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的影响,发展林业所面临的实际环境大相径庭.要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林业,需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制定出适宜本国经济发展的林业相关政策.开展林业碳汇项目,更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林业政策,加强本国林业的国际竞争力.乌拉圭为适应全球木材的巨大增长需求,着力发展人工林.其主要措施有:①政府补贴造林,最高可达造林成本的50%,但要在1年后验收合格方可发放;②造林地免收土地税;③经营人工林的收入不必交所得税;④进口用于人工林生产的设施设备不必交关税和进口税;⑤提供低息长期贷款;⑥吸引外国投资;⑦政府每年设立最低能支付1万hm2造林经费的林业基金等[10].新西兰则将森林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两大类,并施以不同的政策.通过建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和其它自然保护区进行天然林保护.1991年颁布实施了《森林经营法》,其总的原则是不鼓励天然林的工业利用.人工林则定位于生产木材,大力实现其经济价值.政府以拍卖林地使用权的方式使人工林实现公司化经营,拍卖出去的林地使用权被13个国内外公司购买和经营[11].鉴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特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日本政府严格实施法制化管理下的保安林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对民有林中限制或禁伐的保安林及标准伐期龄50年以上的保安林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由国家和受益者给予经济补偿.在税收方面,对民有保安林免征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和特种土地保有税,减征遗产税、所得税和法人税,延期缴纳遗产税.在资金方面则给予低息长期贷款和高于一般林地的造林补助[7].对我国来说,为了恢复被人类活动逐步破坏的生态环境,长期以来进行着努力,以期尽快改善生态环境.旨在防沙固沙的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解决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退耕还林(草)工程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这些措施都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问题所制订出来的环境保护方法,针对性强,实施效果显著.林业碳汇项目目前认可的唯一途径—造林再造林项目由于其所能确认的项目林地的要求较为严格,即在1989年12月31日前必须是无林地.因此,要想申请该项目必须认真研究当地林地历史和现状,理清林业政策的实施历程,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国际碳汇交易规则的林业政策条款,这样才能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碳汇项目之机大力发展本国林业.
3•4林业经营管理方面
林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到位,才能确保林业发展目的的实现.
3•4•1林权的确立和完善
林权的清晰和规范是营林的首要条件.林业碳汇项目规则确定了参与方的资格,也要求林权的清晰.世界上很多国家除了将关乎国家安全、环境状况的森林进行统一管理外,其余森林都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如美国将森林分为公有林和私有林[7].林权私有制的形式有利于权责的相对明确,以此带来对林农积极性的极大促进作用.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完成承包的林地约0•47亿hm2,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9%[9].这是对林业生产力充分解放的一次有益的探索.
3•4•2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
对林业实施分类经营及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将森林按照其主要功能的不同划分,能够更好地发挥不同类别森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效益.新西兰在20世纪早期就开始了林业分类经营活动,将森林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两类.天然林处于严格的保护中,而人工林则更多用于创造经济效益,分类经营效果显著[11].我国把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旨在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同时,通过商品林的经营,满足人们用材的生活和生产需要.这样,就能在保护森林的同时,满足人们对木材及其产品的需求.林业分类经营思想的提出,为参与碳汇项目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4结论与政策建议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林业政策已基本形成以相关法律为核心的体系,这套体系在我国林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保障和支持作用,林业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有效的.但应该看到的是,林业政策需要紧跟时代的需求,尤其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已得到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今天,对林业政策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要积极融入履行林业国际公约活动中,就必须在现有林业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适应CDM项目的国际规则,更好地参与到碳汇项目中,通过扩大现有森林面积,改善我国气候环境,同时取得丰厚的碳汇贸易收益.具体来说,在CDM框架下,我国要积极开展碳汇项目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1)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知识的宣传力度.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碳汇项目则是目前为止发展中国家通过林业参与其中的唯一方式.但对于什么是CDM、什么是碳汇等基础知识,除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气象局等中央政府部门比较熟悉外,省市各级对其的了解和意识都较弱,更别说社会大众.要调动人们积极参与碳汇项目的热情,必须先加大相关知识的宣传,可以通过研讨会、CDM项目试点等方式,让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林业碳汇项目,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进去,这将是一个多赢的局面.#p#分页标题#e#
(2)进一步改革林业税费制度.税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林业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经济手段对劳动生产率的刺激作用则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现行的税费制度设置中,还有很大一部份是各种费用的支出,这在管理上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漏洞,同时也增加了税费工作的复杂程度.为了加强对林业税费的科学管理,需要进一步改革税费制度,朝着费改税的方向.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项目和各等级税率,将有助于林业税费国家化,更好地促进各地方参与碳汇项目.
(3)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林权从根本上制约着林农生产的积极性,而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达的今天,林农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就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在大规模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解决林权问题的一次有益的探索.虽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其中也不乏需要改进的地方.结合碳汇项目来说,规则要求参与方为企业.林农个人由于缺乏规模效益和个人参与成本较高的原因也不可能参与碳汇项目.作为碳汇项目的投资方来说,存在着对签订协议的农户是否会在项目期限内更改林业用地用途的担忧.尤其是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林地流转的速度和几率.怎样减少CDM投资方诸如此类的担忧,是否需要当地政府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担保,如何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解决上述问题,是相关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的问题.因此,林权制度改革还应在充分考虑CDM项目国际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
(4)进一步完善林业立法.尽管我国林业立法已初具规模,但多变的国际、社会和自然环境要求其应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需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增订没有的法律法规,补充和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融入国际社会步伐的加快,参与CDM项目工作也催促我国立法工作的全面提速.5)进一步健全和提升林业管理体制.森林由于其特殊性,在树木成活以后还涉及多年的管护工作.因此,提升森林质量,加大其固碳能力,赢得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同森林管理制度密切相关.提高森林的固碳能力可以考虑如下的途径:①结合当地土地等自然条件,选择恰当且固碳能力较好的树种进行推广;②加强林木生长过程中的管护工作;③林木利用中减少碳的排放,使林木产品固碳能力增强.总之,要大力通过改善森林管理机构设置、加大林业职工素质和技能培养、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防治力度等方法措施,促进林业管理体制的健全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