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网络管理状况及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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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络管理状况及其改善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但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高速的网络流通、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化,民事主体的权益也易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以及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致使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现有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需要。2007年,中国互联网上发生了一起具有震撼力的事件———“艳照门”事件,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艺人的不雅隐私照被人放到互联网上,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这一事件凸显的法律问题,即利用网络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应如何在立法层面加以防范和控制。2008年,我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案件起因是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上诉说丈夫有外遇后到其从24楼跳楼身亡自杀前的心理路程。其博客公开后,“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相关文章及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舆论压力,王菲于2008年3月将三网站作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相当慎重,不仅三次开庭审理,而且专门召集高级法官及高等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此案进行研讨。[1]   而网络谣言近年来在网上猖獗,从“艾滋女”到“军车进京”,其中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有些谣言甚至危及国家稳定。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2]据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连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管理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有人认为互联网具有“三无”的基本特征,即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制。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壮大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的今天,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联网上开始充斥色情暴力、侵权行为、造谣诽谤、虚假广告等一系列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健康发展的负面内容。如何对互联网上内容进行有效管制成为我国政府、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目前来说,各国都有加强网络管理的趋势。我国的网络管理起步并不晚,但存在的问题却很多。   (一)立法滞后,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缺乏具体规范   首先,虽然说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互联网纳入法制管理的少数国家之一,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随着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在已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条文已显得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少,但都仅仅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即使《刑法》中也只有3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条文(《刑法》分则共351条)。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等不法行为肆意猖獗,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具体规范和规定,立法严重滞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新涉及网络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相对而言,该规定也是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犯罪的最细致的标准。但对于网络大量其他非法行为而言,我国尚没有相关具体的规范和规定。再次,我国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统一的规划。我国现有的网络法规包括三个层次:处于效力最高级别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颁行政规章及其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法规性文件,大多表现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颁布的层级较高、较统一的法律规范很少。可见,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是层级较低的规定与通知形式,互联网立法与管理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二)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管理效果不理想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横向的各部门并立的所谓“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最大的优点是理论上可快速有效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部门之间权限不清、管理机构重叠、部门管理职能重叠或空白等问题。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从管理部门看,目前我国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机关。如此众多的部门管理,看起来在网络管理领域投下了重兵,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管理效果却并不理想。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一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同时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明,仍然有一些领域尚存管理空白,如个人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等,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管理效果。我国互联网管理人才匮乏,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的问题,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3]由于各部门管理尺度不一,管理强度不一,各自为政,彼此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互不沟通,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这既增加了监管的信息获取成本、执法成本,又使监管往往达不到应有效果[4]。   (三)网络技术落后,难以及时发现网络违法行为  #p#分页标题#e#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科学技术一旦渗透和作用于生产与生活领域,便成为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网络技术是新时代最伟大的科技发明,网络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也直接关系到网络管理能力的强弱。目前,对于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没有先进的技术,难以及时发现和跟踪违法信息;没有先进的技术,无法取证、无法制约违法行为。因此,网络技术的落后直接影响到网络的管理水平,使人们对网络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无能为力。网络取证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很大的问题,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易删除及稍纵即逝的特点,让行政执法机关头痛不已。   二、国外网络管理的成功经验   要防范网络侵权及各种非法行为,世界各国都着力于加强网络管理。通过网络管理来防范及治理网络侵权行为。互联网最早源于美国,并且也是最先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以发展和壮大。美国也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在互联网管理法规的数量上,美国以130多项法规居世界之首。美国政府根据自己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入手,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其管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虽然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一向倡导的是以“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但是自由的氛围也要依托在一定的管理控制的基础上。1996年,美国出台了《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它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不允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5]   美国有50个州,各州均因地制宜,建立起符合本州实际状况的网络管理体制。英国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呈现出自由与多元的特色,具体体现是:以行业自律为主,以行政管理导航,同时加强技术管理。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的互联网监看基金会(InternetWatchFoundation,IWF)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它的主要工作是依照《R3网络安全协议》进行自律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平常最主要的工作是搜寻网络上的非法信息及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将这些非法信息的网站通知网络接入服务商,以便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而各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会员,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法规对那些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等内容进行分级标注。[6]英国同时以先进的安全技术控制手段的使用来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技术管理。韩国的网络管理较严格,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像“电子商务通讯法”里就明确界定什么叫不当站点,而且专门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过滤违法和有害信息。在2001年韩国专门通过了一个修订后的《促进利用和通讯网络法案》,该法案硬性规定,由国家信息通信部(简称MIC)来推广和发展过滤软件。   2005年以后,《促进信息化基本法案》、《电信事业法案》、《信息通讯基本法》等法规陆续,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攻击电脑,传播电脑病毒属于非法行为。[7]2007年韩国开始对主要的网站强制实行个人认证制度,就是指在用户登录时需要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确认,以使该用户在网上信息时怀有更强的责任感;从2009年起,进一步加强了个人认证制度,对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网站全部强制实施该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来加强网络监管,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韩国对网络暴力等侵权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以保障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8]新加坡对于媒体内容有严格规范的传统,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对传媒和信息传播实行严格的管理:从立法、执法、准入以及公民自我约束等渠道加强网络管理,在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网民的网络遨游权利。首先,新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的立法及执法工作,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其次,严格控制网站的创立及网络服务内容。新加坡《互联网实务法则》规定,所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为政府所有或有政府背景,并遵守媒体发展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操作准则。管理局有权命令供应商关闭被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国家防务、宗教和谐及社会公德的网站。为维护国家团结和稳定,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已屏蔽了100多个包含色情等内容的网站。[9]   从以上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来看,网络管理主要通过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手段,而这些手段之中立法最为重要,也是网络管理的基础。有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看似很少对网络进行监管,而事实上已利用法律对网络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行政管理是各国管理互联网的重要手段,韩国的网站强制实行个人认证制度以及英国的信息传播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等都是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要体现。行业自律则是互联网管理的必要补充,技术支持则是互联网管理的保障。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还发现在网络管理的实践中,东西方国家的观察视角不同,所遵从的原则也不同。西方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强调尊重公民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更多地依靠法律的威严及行业自律,强调的是个人对自身网络行为的调控,国家尽量少进行直接干预,管控措施更多体现在后果管理方面。而东方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在面对问题频出的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为,更强调事前的防范管理。通过政治的、法律的、制度的等各种具体措施对网络行为人进行调控。[10]   三、完善我国网络管理制度的对策   针对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网络管理应当从立法、行政及行业自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网络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   对网络社会的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使网络社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笔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的2011年4月出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网络侵权行为有进一步细化的认定,同时该指导意见创造性地设置了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一个预立案程序,降低网络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并对恶意转载、跟帖的“水军”网络行为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标准也进一步明确。这些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了立法之不足,填补了网络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新华网2011年5月6日发表邓海建一篇评论《整治“网络水军”,法治最靠谱!》中也十分强调对非法网络公关等网络侵权行为法治的堤坝功能。但综观全国,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的专业性法律。国家有必要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提高管理层次,出台统一的法律层面的信息网络法,形成以之为主干,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的系统完善与内部协调一致的网络法律体系。#p#分页标题#e#   (二)加强行政管理,加快先进技术的开发   由于网络虚假信息、网络非法行为在网络有泛滥之势,对于网络的管理已经引起国家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网站等媒体也连续报道披露百度等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网站的虚假信息造成的危害。2012年3月开始,针对网络谣言,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通信及公安等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网行动。相信相关的行政管理条例也在紧锣密鼓之中,同时对于网络的行政管理手段随着技术的先进而不断得以改进,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监管处现在已经开发出一种垂直搜索软件,可以从网上海量信息中搜索出违法经营信息,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   (三)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上阻止网络非法行为的发生   2003年12月8日,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11]。2004年9月15日,新浪、搜狐和网易三家门户网站正式宣布成立“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2009年6月,中国第一大邮件服务商网易发起组织“诚信邮件联盟”,由银行金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在线游戏等多家知名企业自愿参与的邮件诚信联盟。该联盟以“反诈骗,促诚信”为宗旨,为广大用户倾力打造“安全放心的绿色邮箱服务”,为中国电子邮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这都是网络媒体从业者自律决心的一种体现,对维护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成熟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随着网络用户的爆炸性增长,网络管理也会遇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立法工作相应滞后,司法实践面临极大挑战。关于如何加强网络管理,全国各地以至全世界都在探索之中,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网络管理将不停地发展变化,相关的研究亦将不断地深入,本文的研究旨在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