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发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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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发展侦查

 

一、电子商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实名认证存在缺陷   当前在淘宝网等支持C2C网店创业的电子商务网站,个人开店销售物品非常简单,不需工商注册,不需实体店面,只需提供身份证照片等即可,因为只是网络验证,无法对身份证信息与本人进行有效核对,只要身份证照片通过商家的人口信息核对,即视为审核通过。如济南破获的“6.2”特大盗抢、销犯罪集团案件,该团伙销赃主犯郭某、宋某供述,她们利用淘宝开店门槛低这一漏洞,多次冒用他人身份和自购手机卡在网上开店信息,以“物超所值”的价格广泛吸引全国各地的网民主动与其联系,根本不必担心赃物的销路问题,10年来具体在网上销赃多少次说不清楚。   (二)信息方面法律法规失位   目前许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都会为网民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并且声称“只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信息均由用户自行,本站未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请用户双方在交易前自行辨别,谨慎采用,风险自付”。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大肆在各门户网站、博客、论坛以及电子邮件系统上投放广告信息,甚至借助于专业的网络营销软件和网络营销公司。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直接上网销售赃物,也可以利用这些广告求购信息,将赃物出售给网上商家。商家往往明知物品来历不正当,但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却照收不误。从济南市公安局调查济南二手手机、笔记本电脑、打金店等商品来源看,近三分之二的经营业主利用“淘宝网”、“58同城”、“舍得网”等网站收购商品,低进高出,赚取差价,他们只贪图便宜,分不清购进的商品是不是赃物。   (三)互联网新兴支付手段存在监管、控制漏洞   包括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一直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巨大风险,同时也滋生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此外,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网上购物的拍品价格是由卖家自行确定,因此买家完全可以为了洗钱目的,让某一卖家向买家定向完全偏离物品价值的商品,由买家拍下后,将资金转移给卖家。交易中可能产生物流,也可以不涉及物流。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完全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洗钱,而且更加隐蔽。如网络上流传的一篇题为《用支付宝,成功套现25000元》的帖子声称,利用与朋友在淘宝网上购买电脑的虚假交易,一个月内从信用卡中成功套现,“而且没出任何纰漏”。其主要的操作就是使用“支付宝”从信用卡付款,卖家收到货款后进行提现,再还给买家。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一个过程,信用卡套现就此成为了现实。   (四)物流控制有待加强   电子商务中,多数企业和商家在合同订立后,都以外包物流的方式进行货品的运送。因此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贩卖违禁物品,既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又可以降低犯罪风险。一旦违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由于托运方身份的虚拟性,往往很难追查。开办物流公司没有土地、仓库、车辆等固定资产作硬性指标,大多数物流公司租一间房子、雇几台货车、请几个搬运工就做起了业务,没有规范的行业制度,容易滋生一些不法行为。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邮局邮寄和物流快递公司转送物品,需要对所寄物品进行开包检查,并对邮寄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而物流、快递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争取市场,主动上门取货,对运送物品及交运人员情况基本不进行任何深入核查。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某些专业性禁寄物品,在鉴别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相关处理办法会增加企业成本,也会造成一些物流企业在货品安检上的消极和不作为。当前对物流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比如工商部门只负责打击市面上的非法销售行为,物流这个环节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对于治安部门来讲,物流行业管理混乱,给他们查证工作也带来很大难度。物流行业的规范,需要出台相关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职能部门有必要加大监管力度,比如可以采取实名登记等,避免让物流行业变成一条条“灰色”或“黑色”的通道。   二、电子商务平台是开展互联网侦查的良好切入点   (一)电子商务平台蕴含着丰富的数据   以淘宝网为例,如同传统商城一样,淘宝自己是不卖东西的,而是提供完备的销售配套。它有庞大的购物群体,有稳定的网站平台,有完备的支付体系,诚信安全体系(尽管目前仍然有很多不足),促进了卖家进驻卖东西,买家进去买东西。淘宝网如同一个巨大的数据库,包含着人员数据、物品数据、交易数据和物流信息等。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500万,个人网店数量达1450万,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1.73亿人。①预计未来几年,这一规模仍将持续上升。规模的上升印证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提供了丰富、准确、广泛的信息资源。互联网侦查的开展需要高质量的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越全面、越准确、越鲜活,互联网侦查工作的成效越显著。   (二)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能够更好地实现虚拟ID向真实身份的转化   电子商务交易包括以商情沟通、资金交付、商品配送为核心的三个阶段。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淘宝网都会要求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并积极要求卖家提供工商注册信息和交纳一定金额的诚信保证金,这就使得卖家的网络虚拟id和其真实身份产生了关联。从交易交付角度看,卖家买家都需要运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交割,而网银和支付平台均需要实名认证,网上卖家要将网上交易款项提现,还需要提供以自己姓名开户的银行账户,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强了其真实身份的可信度。淘宝网虽然未对买家要求实名认证,但买家在网上购物必须提供一个真实的快递地址。商品配送务必需要买家提供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论是地址还是联系方式都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有效的线索。#p#分页标题#e#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信息具有较强关联性   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信息,如卖家买家ID,具有较强关联性,侦查中可以平台为依托进行互联网数据的挖掘分析,查找更多线索。从营销学的角度看,网上卖家要更好地完成销售必须进行推广,目前网络营销手段主要有博客营销、论坛社区营销、投放网站广告等几种形式,在推广中重要的就是让网民周知其“店铺”。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其个人ID也会无形中传播开来,为我们侦查中进行数据关联、挖掘分析提供依据。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网民在虚拟ID使用上都有一定惯性,经常会在不同的网站、社区使用同样的ID,这就为我们发现嫌疑人更多的活动轨迹提供条件。   三、围绕电子商务平台做好互联网阵地控制工作   侦查方式的确立如同生产方式的确立一样,离不开一定社会的科技进步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必须与之相适应,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无根无基。侦查工作必须在掌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认定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科学决策的目的。[1]   伴随着犯罪活动向互联网的蔓延,阵地控制工作必须转变思维,革新方法,主动适应犯罪活动的新变化。   (一)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有效控制   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存在漏洞,监管失位,难以适应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需要。面对种种犯罪手段上的“创新”,“管理者”无法积极应对,难以主动发现,更没有能力深入到电子商务活动中掌握深层次的犯罪手段和动向,洞悉深层次的网络社会阴暗面。比如运营商及其相关的管理部门很难对交易物品是否赃物,是否是涉案物品,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判断,交易平台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销赃的场所。目前网站开设简单,网民上下网来去自由,管理的盲点、盲区、盲面很大。网言网语,甚至是网上黑语、暗语更是难以解读。在2008年奥运安保期间,杭州网监和淘宝网联手,成功侦破“陈某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非法枪支21把、子弹6万余发。据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在网上售枪信息,把枪叫做“狗”,子弹叫“狗粮”,枪套叫“狗衣服”,瞄准镜叫“狗眼镜”,100发子弹叫“一斤狗粮”,一支枪叫“一只狗”,用这种更似跟平常的语言在网上联络沟通,然后通过网上合法交易流程完成交易。对此,我们现有的管理体系均难以发现识破。此外,还有摇头丸、、麻古等在网上叫“猪肉”、“糖水”、“钻石”、“黄牙签”等等,这些“暗语”都难以识别觉察和及时破解。[2]   为提升犯罪的主动发现、主动打击和主动预防能力,我们应建立针对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疑商品、重点店铺和异常交易的监控机制。在监控机制之下,我们可以定期与新闻媒体和网络营运、物流快递等相关企业进行沟通联络,及时调取商品收购、销售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从中发现犯罪。特别要加强与部分重点购物网站的联系沟通,定期调取网上开店人员信息,开展信息查询和碰撞比对工作,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及涉案物品。再就是要积极争取将网络营运、物流快递等行业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视线,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别要加强网上商家身份、商品来源等方面的核查工作,构建严防违禁物品网络交易和危险物品转送的屏障。   (二)将阵地控制向主流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延伸   互联网阵地控制可循着电子商务营销的脉络,将工作向主流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延伸。搜狐、新浪等主流媒体网站系国内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因其权威性,其有关商品、服务方面的资讯更易被广大网民所相信。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网民的这种心态,大肆在各大网站、博客、论坛以及电子邮件系统上投放虚假或诈骗信息,实施各类经济犯罪活动。鉴于此,益将主流门户网站的广告信息,尤其是首页广告链接作为重点实施监控。网络社区、论坛因其具有信息量广、信息更新快、信息热点突出、信息自由等显著特征,越来越受到广大网民尤其是年轻网民的青睐,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和自由发表观点的主要平台。但是由于网络论坛存在对信息监管力度较弱等缺点,往往也成为不法分子传播不良信息、传授犯罪技能、交流犯罪经验的平台。据此,对网民参与度较高的搜狐社区、天涯社区、百度贴吧等主要网络论坛的经济、社会方面的版面也可建立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机制。   (三)做好网上资金监控   “资金流”堪称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DNA”。它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还能够反映“人员关系、通讯联系、资金对端、交易明细、资金规模、人员关系架构”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详实性和指向性,一旦做到对资金流的有效监控,就等于和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空点上“同步并行”。由于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银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新的作案工具。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关注可疑资金动向,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如2008年,上海经侦总队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对可疑商品实施监控发现,某地区的卖家了多个名为“供养僧人”的商品链接,商品单价从10元到1000元不等,并且已经有了数万元的交易量。上海总队立即通过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的涉恐资金协查机制,查明该网店关联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同时,又通过秘密力量摸清了该用户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身份资料,并进一步查明其真实身份等相关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情报信息。   (四)将物流行业纳入阵地控制范围   网络经济犯罪与正常的网络经济活动一样,假发票、禁运物品的交付,假信用卡的送达,网上合同诈骗货物的运送等,只有依靠相关快递物流渠道才能从虚拟的互联网上进入现实生活,而物流则是支撑网络经济犯罪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这是完成交易、实物交付的关键一步。因此,必须将快递物流行业纳入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p#分页标题#e#   涉案物品在通过物流、快递行业进行运输、转递过程中,一般会留下涉案人员的通讯方式、银行账户、使用车辆等多方面的“蛛丝马迹”。据此,侦查过程中可以“货物终要投主”为出发点,充分依托经侦部门与派出所建立的“队所联动”机制,在辖区快递(物流)公司中开展阵地控制,建立特定关系,对高危地域托运物品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人员和物品进行有效甄别,及时发现涉案物品并循线追踪查破案件。   (五)加强网民参与   侦查信息化建设不是脱离群众这一根基的空中楼阁,而是植根于社会环境的宏伟构架。侦查工作要在虚拟社会中顺利开展更要借助于网民的巨大力量,所以加强网民参与对于互联网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3]   首先,通过网上发帖、群发手机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公开揭露新型犯罪的作案手段、涉案物品、相关网站等方面的特征信息,并号召网民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侦查中要针对网民群体的特点,灵活采取奖励QQ币、发帖鼓励、手机充值等多种激励方式,增加趣味性、调动积极性,开创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激发广大群众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热情与积极性。其次,可以建立与各大网站、虚拟社区管理员、版主的常态联系,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管理权限,及时跟踪可疑信息,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防范宣传活动,通过召开管理员、版主联络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网民传授识别网络犯罪的方法,不断增强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使广大网民能积极主动提供线索。